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
也是相关违法行为的高发期
为了谋取私利
一些个人或商户
在没有取得资质的情况下
会选择铤而走险非法零售烟花爆竹
近日,黄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属地派出所排摸的线索,在某村一自建房内发现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
经调查,现场涉及约55个品类的烟花爆竹,并确认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非法售卖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法立案查处。
近期,黄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希望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双禁”规定,过“安全年”。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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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丨 张 峻
主编 丨 张万达
审核 丨 马 谦
编辑 丨 俞伟慧
来源 丨 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