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一)——附属式

百科   2024-12-14 00:00   福建  

一、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2)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4)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3)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m
4、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5、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
      (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6、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应留有残胶;
      (2)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7、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 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8、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9、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0、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1、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参考文献:
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  

土木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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