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的埋置深度首先应满足使用功能上的要求,例如: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等的要求,初步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构造等。其次,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也与基础要求的埋置深度有关。当荷载大且承受风力和地震作用等水平荷载,如高层建筑和水塔、烟囱、筒仓等高耸结构物,就应验算为保证建筑物抗倾覆等的稳定性而需要的基础埋深。如为承受拉力或上拔力的构筑物,基础也需有足够的埋深以保证所需的抗拔阻力。另一方面,地基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土可能具有的冻胀和融陷影响;甚至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等,都是在确定基础埋深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0.5m,对岩石地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此规定所限。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经验总结。对大量低层、多层房屋采用浅埋基础较为经济合理,而且可行。
地下水位下的基础施工不仅增加造价,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可能扰动地基,故应优先采用高出地下水位的浅埋方案。
在影响高层建筑地基稳定的多个因素中,除建筑物高度、体型、基底压力、偏心距、地基土性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外,基础埋置深度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1.3条规定,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除岩石地基外,位于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筏形或箱形基础应有适当的埋置深度,以保证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抗震设防区内的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对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其埋置深度应根据抗滑移的要求来确定。
在城市居住密集的地方往往新旧建筑物紧靠在一起。为保证施工期间相邻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应采取措施减小相互影响。尽量减小新建建筑物的沉降量;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选择对地基变形不敏感的结构形式;当新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筑物基础时,应根据建筑物的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而使基础间保持一定距离,如果由于用地条件所限,不能达到此要求时,在施工阶段应采用适当措施(如分段施工、采用有效的支护措施及对原有建筑物地基进行加固等)保证原有建筑物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