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资金转移常秘籍--之企业内部操作

文摘   教育   2024-10-25 17:03   北京  

提到资金转移,很多人会想到资金池,其实资金转移方法比资金池的定义要广泛很多。当一个集团的下属企业的银行账户存有一些冗余资金时,企业为了提高这些沉淀资金的利用效率,那么就会使用资金池这个工具融通资金。但是资金池只有在资金产生冗余后才会采用的方法,是一种短期策略。而资金转移方法不单单包括资金池,它主要通过交易安排来汇聚资金以提高资金利用率。

上期针对企业间资金转移操作的方法进行了介绍,本期分析企业内部资金转移有哪些常用的方法。

提到资金转移,很多人会想到资金池,其实资金转移方法比资金池的定义要广泛很多。当集团下属企业的银行账户存有一些冗余资金时,企业为了提高这些沉淀资金的利用效率,那么就会使用资金池这个工具融通资金。但是资金池只有在资金产生冗余后才会采用的方法,是一种短期策略。而资金转移方法不单单包括资金池,它主要通过交易安排来汇聚资金以提高资金利用率。

【方法】企业分红

分红的概念妇孺皆知,这里不再赘述。这里着重讲下中期分红。年度分红就是企业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审计,汇算清缴等完成后,计算出当年的经营所得,股东可以按照持股比例取得分红。而中期分红是相对于年度分红的做法,只不过它把原来的经营年度切分成上半年和下半年。也就是说在经营年度的1月到6月后,可以经审计等第三方验证,对到6月的利润进行分红。然后在次年,又可以对经营年度的7到12月的利润进行审计和全年的汇算清缴,最后分红。那么其中1到6月份的分红就是中期分红。

*分红核心要点:中期分红的可行性、时间点的控制、优惠税率的申请。

中期分红的概念比较新。其相关法规公布也才过了三四年的时间,因此在国内的使用程度不高。很多企业和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根本不知道有中期分红的政策法规。其次税务局担心企业利用中期分红来调整企业利润,减少所得税。企业可能通过调整会计核算方法或重构业务架构安排,把原来经营年度1到12月的利润全部集中到1到6月,刻意减少7到12月的利润。因为信息不对称,税务局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使得他对中期分红一直抱有谨慎态度导致中期分红暂时普及性不强。但是从法规角度来看中期分红是可以使用的。

核心要点:规模较大,经营较平稳,利润较稳定的企业可以采取中期分红的形式进行资金转移。

【方法二】企业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包括企业间借贷、资金池和跨境委贷。

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两家独立的法人企业是不可以互相借贷的。如果有一定要借贷的话,应由借款人将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的请求代为发放给贷款人的贷款业务。所以说在中国,企业间借贷必须是通过银行来委托贷款,如果企业自作主张,直接和关联企业在内部进行资金融通,那么中国人民央行就会找上门来。

集团企业可以利用委托贷款的方式来转移资金,但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单向、大额、期限较长的借贷业务。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借贷双方频繁地来回借贷,那么委托贷款合同就要准备多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单向的借贷更为安全。另外企业间每天结算使用的资金一般金额较小,若每笔贷款都要单独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无疑要投入巨大的行政成本

资金池:前面谈到只有长期、单向、大金额的借贷业务才适合用委托贷款方法实现资金融通目的。但是那些金额相对较小,频繁流通的资金往来该怎么处理呢?现实中有些集团内部存在多个银行账户,每个银行账户或多或少都有些余额,如果要集中管理这些余额耗时耗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可以提供一个资金平台来监控集团旗下所有企业的银行账号,根据事先设置的特定条件自动地归集和分散资金,即开篇讨论的资金池。大家可以在资金池合同发现,合同主体不只有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融出方、融入方,还包括业银行,也就是说资金池架构是建立在委托贷款架构之上的。

跨境的委托贷款和跨境的资金池:刚刚讨论的委托贷款和资金池都是针对国内企业的,但是随着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不断更新完善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不断深入,跨境的委托贷款和跨境的资金池也已经可以实现了。

*委托贷款核心要点:借贷利率的确定、资本弱化原则( 股债比、税率差异)、关联方关系、禁止的投融资方向

无论是委托贷款还是资金池都要确定借贷利率进行结算,如果业务对手方都是在国内的话相对来说确定利率比较容易,可以直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或者 SHIBOR利率(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但是如果涉及到跨境托贷款或者跨境资金池搭建时,就有问题了。因为境内资金和境外资金在资本项下是不流通的,所以人民币在全球是有两个市场,CNY市场(在岸市场)和CNH市场(离岸市场)。那么资金融通业务双方一方在境内,一方在境外那么境内一方到底是适用境内利率还是境外利率呢?此时就不是简单地去选择境内利率或境外利率的问题了,而是双方要共同讨论确定合理的借贷利率。

资本弱化原则,不是资金合规的问题,而是税务法规要求的。集团公司考虑到股份融资或贷款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的税负差异,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具体就是企业通过大量举债获取资金,对这笔借款是支付利息,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抵扣,即支付的利息越多,税前利润就越少,缴交的所得税也越少。为了防范这样的现象,税务局就规定了关联债资比,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会导致企业税收成本上升。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融资方式没有税率差异和不存在刻意避税的意图,超出利息就能税前扣除。

还要注意禁止的投融资方向。举个例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外管条文里明确规定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通过资金池形式从境外流入境内的资金是不可以投资于国内股权的。也就是说企业想要通过跨境委托贷款或跨境资金池来收集外来资金只能用于正常业务经营不能用于股权收购。

【其他方法】

除了以上两类主流方法外,还有其他的资金集中方法,这些方法绕开了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条例,但并不代表不合规。

案例:背靠背借款

中国公司A和美国公司B向互相转移资金,B的资金想到中国来,A的资金想到美国去。一般情况下,就采用汇款的方式,但是并不一定能成行。因为中国有外汇管制,如果美国资金要入境,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同样的中国资金没有合理的理由也很难出境。虽然可以以分红的名义转移到美国,但是也会相应地产生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那么有什么两全的方法既能达到把钱汇到境外去,又能不损失全部金额呢?

此时企业就可采取背靠背借款,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相互直接贷款,贷款币种不同但币值相等,贷款到期日相同,各自支付利息,到期各自偿还原借款货币,款项就不需要出入。

资金不转移,头寸跨境: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有10亿元,但是因为手续未办等原因无法支付到国外关联公司,但是对方又急需融资。那么集团的中国公司可以把这笔钱存在商业银行A,然后以境内的10亿元作为未来的还款来源,让A银行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头寸,银行出于风险控制,一般会打个折提供8个亿的头寸。资金还在中国,但是集团在境外就有了大笔可用资金。但是集团公司在境外调用头寸时,需要支付手续费和利息。注:如果中国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离岸人民币的贷款利率存在套利空间,假设商业银行A的年化存款利率为5%,而境外人民币的年化贷款利率为3%,那么就算企业什么都不做,也可以获取2%的利差,所以说资金不转移,头寸跨境的方法有时是可以赚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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