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监管的浪潮中,税务稽查的精准度和效率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得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的任何疏漏都难以遁形。然而,面对这样的挑战,企业并非无计可施。通过对税务机关选案的逻辑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开披露的税务案件进行细致分析,以及对最新的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读,企业可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不仅能够有效规避税务稽查带来的风险,还能在合规的基础上,实现税务成本的优化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小编通过三期对关联企业关系进行解析、关联企业风险应对和案例分析剥丝抽茧来分析关联企业那些事儿。前面我们剖析关联企业价格、内涵、关联企业类型、关联交易风险及应对措施等内容,本期我们重点通过案例来分析关联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案例一】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转移利润,被税务稽查
2021年4月,上市公司L公司因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转移利润,受到税务检查并补缴税款。L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其大部分收入和利润转移至位于西部地区的“空壳”子公司,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将“空壳”子公司2015年~2017年的合计收入约6.6亿元调整至L公司,L公司补缴税款5200多万元。
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是税务机关做出避税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关联企业依据这一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管理,既保证关联交易的商业实质,也确保对关联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
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会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
【案例二】关联方之间违规拆借资金
M上市公司是一家医药企业,年均外部借款余额将近10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4亿元,如此巨大的借款金额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经调查发现,M公司利用其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成本获得资金,并无偿借给关联公司使用。最终,M公司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5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是上市公司常见的关联交易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关联方之间的无息拆借、有息借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借款、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实务中,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款、贷款形式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实现避税目的,也就是所谓的资本弱化。
【案例三】不公允股权转让
某市国税局以居民企业C制药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变更为线索,深入调查,确认香港M控股公司通过平价转让C制药公司股权给境内关联企业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C制药公司业绩优良,香港M控股公司却平价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显示:香港M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C制药公司100%股权以合计7.65亿元价格转让给境内L1投资公司和L2投资公司,其中向L1投资公司转让60%的股权,向L2投资公司转让40%的股权。与香港M控股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购置C制药公司100%股权时的购置成本相同。即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为平价转让,没有收益。
调查结果显示,该项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均为L集团持股30%以上比例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构成关联关系。”调查人员认定,L集团、香港M控股公司以及股权受让方L1投资公司和L2投资公司4家企业为关联企业,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为关联交易。
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税务机关拟定了纳税调整方案:该项交易的股权公允交易价格为22.15亿元,香港M控股公司该项股权购置成本为7.65亿元,其向L1投资公司(股权占比60%)、L2投资公司(股权占比40%)转让C制药公司100%股权取得的转让收益为14.5亿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5亿元。经过多轮谈判,香港M控股公司认可了该市国税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