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讲堂】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维权

文摘   2024-08-28 23:59   山西  



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给人们带来经济效益及诸多便利的同时,还导致城市的交通状况日益恶化,交通拥堵、交通事故数量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随之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常见案由之一。

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可以由谁向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责任比例如何确定?需要哪些关键证据?本期我们聊一聊交通事故维权那些事。



01


谁可以主张权利?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是配偶、父母、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3)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02


该向谁主张权利?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侵权纠纷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合型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对方车辆驾驶员、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承保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特殊情况下,除上述三个共同被告外,原告也可以将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常见的几种情况有:

(1)在对方车辆为挂靠车辆时,可以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2)对方车辆驾驶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将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3)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列举的情况是程序上的共同被告,各共同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需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03


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1)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不涉及伤残或死亡时,受害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除了以上项目外,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八条


04


各赔偿项目应该如何计算?

上述各赔偿项目中,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相对固定,目前河南省的计算标准分别为20元/天、20元/天、50元/天。

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法院审理案件时主要参照豫高法〔2018〕372号文(维权时,可上网搜索文号查找)但需要注意的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再区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另外,法院目前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常用的几个数据有:202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0234.5元、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5570.4元,2022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164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903元(2023年度尚未公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八条


05


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顺序如何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06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该怎么赔?


(1)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具体分项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无责方,各分项限额为: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交强险赔什么?

交强险赔偿分为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财产损失费用三个部分。本文主要讨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主要涉及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两部分的赔偿。
赔偿权利人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均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均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下赔偿。
(3)交强险赔偿时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吗?

交强险只区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并不以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即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交强险所承保车辆的驾驶人有责任,无论其是全责、主责、次责还是同等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限额内对第三人承担的都是全部赔偿责任。即使公安机关认定交强险所承保车辆的驾驶人无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然要在无责任分项限额内对第三人进行赔偿。
(4)对方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怎么办?

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强制购买的保险,如果投保义务人(一般情况下是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5)特殊情况下的交强险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及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仅需赔偿受害人符合规定的人身损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07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应该如何划分责任比例?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划分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是不一样的。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认定如果是主责、次责,那么赔偿责任比例为70%、30%,公安机关认定同责时,赔偿责任比例为50%、50%。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要多加10%(全责除外),例如,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一方主责,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80%,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一方同责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6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08


交通事故维权时需要哪些关键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一般情况下法院予以采信。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下方印制有复核事项提醒,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对方车辆信息及保险信息。

当事人到公安机关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可同时通过公安机关获取对方联系方式、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单复印件,便于后续协商沟通或诉讼时举证。


(3)鉴定意见。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等鉴定意见,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一般予以采信。建议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时提供所有被告的信息,以便通知所有被告参与鉴定机构选择及鉴定过程,避免其在诉讼中提出未参与鉴定的异议。鉴定意见作出后,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基本固定,建议当事人可依鉴定意见自行协商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通过法院调解等快速解决纠纷。


另外,还要准备好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误工证明等关键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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