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王先生驾车至某商场饭店与朋友聚会,其间饮酒畅谈。王先生知晓酒后不能开车,便在聚会结束后预约了代驾,约定在商场地下车库门口碰面。随后,王先生驾车自地下停车场行至出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将其车辆拦下检查。
经呼气检测、血液检测,王先生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查明,王先生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该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机关认定其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对他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王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取证导致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遂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了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由民警带原告至医院抽血、封存、确认、送检等执法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送检血样符合鉴定条件;被告认定原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讯问笔录及现场执勤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后果明确且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醉驾处罚新规”中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例如: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来源:央视新闻、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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