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202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目前,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厦门调查队已公布福建全省及厦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4年,福建一般地区(除厦门外)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 56153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7674元/年计算。福建厦门地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 72880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47411元/年计算。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福建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55700.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目前,误工费可以参照福建地区2023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延伸阅读】
【福建一般地区(除厦门外)】
【福建厦门地区】
福建高院交通事故指导意见
非医保费用在18000元以内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按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
30元/天*营养期+若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受害人年满75周岁或者一级伤残的赔偿年限暂按5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依法主张。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参考金额十级5000元,死亡100000元(详见参考金额表格),需单独核算。
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三、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本次全省试点后,赔偿权利人因不了解政策变化,仍主张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应予释明。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有关“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精神及辖区内具体情况,于今年内启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院根据前期调研及各地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厦门、莆田、平潭三地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厦门、莆田、平潭三地试点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积极与有关参与赔偿处理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二、试点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三、厦门中院、莆田中院要做好辖区法院指导协调工作,三地试点开展情况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民一庭。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试点标准的通知 我院于2019年11月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现就有关具体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城乡标准的,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余问题则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原规定适用。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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