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2日,石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61746元。随后石某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为顺风车主。2020年11月6日,石某在平台发布顺风车路线并接到两笔订单,并于行使该路线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该车辆定损认定受损金额为58047元。石某据此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从事顺风车业务、存在非法营运之故意为由拒绝理赔。石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与顺风车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顺风车是受政府鼓励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两份订单顺路程度为80%、85%,均以满足其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从出行目的、出行频率、费用分摊来看,石某使用顺风车程序搭乘乘客的行为并非营运性质,应属共享出行行为,而非借顺风车之名行营运谋利之实,并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而不属于保险免赔范围,故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石某保险理赔款58047元。
┃来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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