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此次监督法修改的一大关注点,就是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内容和机制的完善。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了监督法修正草案在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有关情况。
“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可以说充分体现了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黄海华介绍,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四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五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六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