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刑事自诉的法律小知识
一起来学习吧刑事自诉,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自诉案件,即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与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收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一)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照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三)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1.自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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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新建区法院政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