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指南 | 行政诉讼小知识

民生   2024-11-11 18:37   江西  

上期新建法院“新诉指南”

介绍了民事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

新诉指南 | 手把手教您准备民事案件诉讼材料

今天我们来详细讲讲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

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一、起诉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应递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一份(文末有电子版下载)

(二)当事人提出起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不同类型案件的起诉期限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说明的起诉期限(不动产行政诉讼案件不超过20年,其他行政诉讼不超过5年);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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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参考格式即可,内容按实际情况编写)

文稿:新建区法院政务团队

编辑:新建区法院政务团队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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