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烟花爆竹行业开始忙碌起来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未经许可
生产、储存、销售和运输
都属于违法行为!!!
1月17日下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前所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发现一辆装满烟花爆竹的电动三轮车。
经调查,该三轮车驾驶员张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用三轮车从临海杜桥运输大量烟花爆竹至前所街道的家中,随后,每日骑三轮车至杜桥沿街叫卖,当日被民警查获烟花爆竹共15箱、300斤。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已被椒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年关将至,公安机关也将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记 者:杨成龙 小 编:叶雨欣 编 辑:张 琪 监 制:蔡 茜 转载请注明出处 爱我台州•爱我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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