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四金】2024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三诉

职场   2024-09-04 22:00   重庆  

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说明:

1、本文只包含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此版本为考前几页纸【完整版】覆盖各科所有必考点内容,每年都能压中很多,学不进去的时候无脑背这个就行;

3、每个科目10页左右,需要打印版的,可以直接扫码下载PDF


长按识别二维码

0元领取考前几页纸合集


PS.扫码领到资料后,可以按照如下路径下载电子版几页纸:



下面是三诉几页纸【完整版】的详细内容,更适合手机阅读,篇幅很长,建议保存起来,没事就掏出手机瞟几眼,再多背几个考点!


PS.小法几页纸【完整版】已经发布,习惯手机阅读版本的同学,可以点击查看👉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完整版--小法!



另外,文末再送10份小礼物!!!


截止至9月9日下午4点,在文末评论区说出你想要的客观题分数,抽前排的10名同学,送出考前必刷精选题“客观题精选必考点套卷


一起来祈福保过!!!




01

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

刑事诉讼法


2024年新增法律法规: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高检发〔2023〕12号(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新法必考(精选)

(一)评估主体【新增】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措施不当或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评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二)审查主体:检察院捕诉部门。【告知义务】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逮捕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启动方式

1.依职权:(1)检察院:①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审查;②已逮捕且在押+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审查【新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公、检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决定:【病孕幼残超刑期、事实变化不能关、未成年人无危险】【新增】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宜继续羁押;

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

④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⑤继续羁押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⑥案件事实、法律发生变化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无罪及免予刑事处罚;

⑦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⑧未成年人被捕后,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⑨其他羁押不当的情形。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新增】


(四)审查、评估原则【新修】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


(五)审查、评估方式【新修】

1.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采取自行调查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3.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组织听证(不计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

4.公安、检察院在审查、评估过程中,要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六)审查、评估期限【新修】

1.检察院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10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


(七)评估审查结果

【注意】: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自己变更,其他阶段因办案机关是公、法,只能建议变更。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自己变更。


1.应当建议/决定释放/变更的情形: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取保监


2.可以建议/决定释放/变更的情形【新修】:悔罪+无危险+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认罪认罚/和解/获得谅解/部分履行赔偿/提供担保/重病/怀孕哺乳/未成年/75周岁/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1年以下/缓刑等。


3.一般不予释放/变更的情形【新增】国恐黑毒严、性侵未成年、八大加重罪(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重大贪贿权(贪污贿赂、利用职权)、十年以上刑逮捕危险性(干扰证人、毁灭证据等)。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必考】(精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

1.认罪

(1)认事实;

(2)认主要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3)指控数罪的,要求承认每个罪的事实,否则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认罚

(1)侦查阶段: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2)审查起诉阶段: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不起诉决定;②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注意】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这些人不签署具结书,但认罪认罚制度仍可适用);

(3)审判阶段:要求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注意】

【表里不一不认罚】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程序选择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从宽:(1)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宽

(2)“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


(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贯彻刑诉所有阶段)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1.讯问应告知: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皆有告知义务】;

2.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3.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精选)

1.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 没有委托辩护人 + 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签署具结书时→ 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 在具结书上注明


3.应当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注意】虽然认罪认罚,但属于国恐黑的首要分子、主犯,犯罪特别严重、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性侵未成年,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国恐黑首犯,罪轻但累惯,性侵未成年,三个特别严—→虽认不宽)


4.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5.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检可不起诉或数罪中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6.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酌定)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精选)

1.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2.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不是应当)→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


3.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当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建议。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注意】(1)审判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①一般就是终止审理;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16条情形的,一般是不起诉,但检察院针对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因此,做题时一定要看罪名,以此判断是谁侦查的案件,答案会有所不同


四、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1.对公安不立案: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复核;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

2.对检察院不起诉: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例外: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不能自诉,只能申诉。

3.对未生效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4.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5.因作证有权获得人身保护,但没有经济补偿权

6.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自诉人的权利

1.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别被害人)。

2.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区别被害人)。

3.可和解、撤诉、反诉、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不可反诉)。


(三)证人的资格与诉讼权利(精选)

1.侦查人员就其侦查中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的,身份是证人。

2.没有证人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虽年幼,但能明辨是非、就所见所闻正确表达的也可作证)。

3.经济补偿权:是专属于证人的权利,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注意】误工费不补偿

4.人身保护权

(1)权利主体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是上、下、左、右。上指的是父母、下指的是子女、左指的是夫妻、右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

(2)法院审判案件,任何案件都可以主动提供人身保护,也可以依申请提供公安、检察院主动提供人身保护的仅限于国、恐、黑、毒四类案件,其余的均须依申请提供保护。

(3)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不可剥夺(速裁程序也不能剥夺),不可替代(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为陈述)、不可省略(简易/速裁程序不可以省略)


五、管辖

(一)立案管辖

1.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

(2)公安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

【注意】都是可以立案,不是应当,因为职务犯罪监察委也可以管。


2.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案件:身份:公职人员或类公职人员+罪名:贪污、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3.【管辖权竞合的处理】(1)监察机关调查中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

①应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可归监察,可分别管

③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


(二)审判管辖

1.中院级别管辖

(1)国安没有黑社会】、期、刑、收违法所得、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一审由中院管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国恐类疾病、死亡类基层法院也可一审)。


(2)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唯一例外是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可不移送,可由基层少年法庭审理,其他只要有任何涉及到可能是中院管辖的范围,都要全案移送到中院,绝对不能由基层审理。


(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与侦查、证据审查、讯问【热点】(精选)

1.指定管辖

(1)犯罪嫌疑人多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2)跨省指定异地公安机关侦查更有利/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公安部】可以商【最高检】和【最高法】指定侦查


2.分案移送审查起诉

(1)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公安机关可以分案移送起诉;

(2)检察院可以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可以分案审理;

(3)以有利于保障诉讼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并且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3.分别追究【有多少,算多少】:对于共同犯罪或者已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如:张三、李四共同犯罪,张三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的李四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李四的刑事责任。之前未到案的张三归案后,可以由原办案机关所在地公、检、法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4.海量证据抽样取证规则:

(1)数量众多+同质性+无法逐一收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

(2)检、法应审查取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若不科学,应由原取证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取证;应结合其他证据、辩解、辩护意见审查认定取得的证据,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作出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5.信息网络犯罪数额认定:人数众多+无法逐一证明、逐人核实+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可以按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


6.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讯问异地有关嫌疑人: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讯问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


(四)特殊地域管辖(精选)

1.中国人在域外犯罪

(1)驻外使领馆内: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法院管辖;

(2)领域外:①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②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中国列车在域内:

(1)在运行途中被抓获:

①由前方停靠站法院管辖;

②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法院管辖;

(2)不在运行途中被抓获:

①离开车站才被抓: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即乘警地)对应法院管辖;

②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乘警地+该车站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国际列车上犯罪:(1)协定优先;(2)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列车案件管辖均由该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4.中国内水领海内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5.服刑或脱逃犯罪:

(1)漏罪:①原审地法院管辖;②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

(2)新罪:①监狱内: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②监狱外:脱逃期间又犯罪的,一般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例外: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六、回避

1.法定回避理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违法违规(送礼、会见);程序一次

2.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由组织决定【审委会/检委会(公检)】

3.其他人员→由“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

4.属于回避法定理由,但被驳回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不能复议)

5.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6.回避申请的审查期间:应暂停工作,但侦查人员除外;复议期间不暂停

7.先前行为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8.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七、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有独立地位(不是代言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可以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的观点(但出发点要:不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诉讼权利)


(二)委托辩护人时间: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精选)

1.阅卷权:(精选)

(1)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

(2)阅卷范围:所有案卷材料(依法不公开的除外);

(3)阅卷方式:查阅、摘抄、复制(值班律师只可查阅)。

(4)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

(5)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许可。 


2.会见与通信权:(精选)

(1)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会见(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援公函);

(2)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见到;

(3)国、恐案件,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

(4)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情况;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5)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不能听);

(6)非律师行使这项权利须经许可


3.自己调查取证权:

(1)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2)向一般证人取证:需要经过被取证人同意;

(3)向被害人一方取证:同意+法/检批准;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4.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非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同意申请,法院检察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是文书让律师去,区别于律师自己取证)


(四)辩护人的义务

1.特定证据展示义务:

(1)并非辩护人收集的证据都得展示;

(2)并非辩护人收集到的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都得展示;

(3)辩护人收集到以下三个证据,应当告知公安、检察院: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其余证据没有展示的义务。


2.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原则应当保密,例外:正在实施国安、公共、人身犯罪→应当及时告知机关(已经结束的没有义务告知)


(五)法律援助辩护(精选)

1.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每个阶段要适用,要求是每个阶段都得符合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条件。


2.只能由法援律师担任;公、检、法三机关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


3.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1)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注意】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而且,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法应当准许。


4.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1)适用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未长大、高院死复核、死缓故(意犯)

(2)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辩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六)拒绝辩护

1.以上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第二次不得再拒绝

2.其他人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自行辩护


(七)值班律师制度【必考】(精选)

1.适用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才适用(有了辩护人就不适用


2.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其只是法律帮助者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不代为申诉控告


3.职责:(1)【所有案件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

(2)【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要】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规;②对罪名、量刑和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4.权利:(1)会见权,持两证:律师证+法律帮助申请表/通知书(国、恐,侦查期间应经侦查机关许可);值班律师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2)有限的阅卷权: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罪名和案件情况;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注意:不能复制、摘抄,只能查阅)


5.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值班律师帮助,但其拒绝效力只及于所在的阶段,不影响后续阶段获得值班律师帮助


6.最好保证不同阶段由同一名值班律师为同一名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八、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法定分类

物证与书证的区分

1.物质属性/思想内容;

2.物证、书证可能同体,关键看用什么去证明案件事实;

3.二者都属于实物证据;

4.载体不改性质的例外(物证拍下来的照片属于书证)

5.证人证言可能包括书面、口头、音像资料【载体不改证据性质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书证、勘验笔录、检査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身份,不能只有单位名称盖章

2.原始证据是第一手,原始、直接的见闻,二手的属于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精选):单独就能肯定(人+犯罪事实)否定人或者否定犯罪事实,其他属于间接证据


(三)证据规则

1.自白任意性规则——自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是指在法庭以外做出的陈述应排除,该规则要求证人出庭(我国无此规则);

3.意见证据规则——不猜测、评论;

4.最佳证据规则——原件,一手是最佳;

5.补强证据规则

(1)补强证据应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要有独立来源;

(3)补强证据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

(4)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只要求补强部分事实、片段即可


(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选)


【总结1】在判断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时,务必要先看清楚选项中涉及到的证据是属于哪种证据种类,然后根据不同证据种类的排除规则予以判断是否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物证、书证(精选)只有在以下3种情形下取得的物证、书证,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非法取得的,补正、解释后可以继续作为证据使用:

(1)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2)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的;

(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精选)【记忆技巧】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真实性无法识别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精选):【疲劳刑讯场所外,录像威胁不自由,重复核译不在场

(1)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

(2)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3)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而被提到看守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4)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网络犯罪异地远程讯问);

(5)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6)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7)重复性的供述,但换人、换阶段的例外;
(8)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9)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10)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


4.辨认笔录应当排除(精选)个别混杂有暗示,见到侦查不主持

混杂原则:(1)相似性要求

(2)数量要求:公安侦查-按7人、10人照、5物、10物照;检/监-7.10.5.5


5.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其他的言词类的行政证据(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的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鉴定意见除外】,鉴定意见和实物证据经转化程序可以适用


6.凡是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没有见证人签名的,所取得的证据都是可以补正或可以解释的,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排除)


(五)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精选)应当提供线索,但无需证明(否则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2.提供后启动排除程序,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只能听意见,不能做处理(原则上开庭后才可以处理,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程序性事项可以在庭前会议后开庭前处理)

3.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控方

4.法院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予以排除

5.法庭【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六)证明责任

1.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3.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4.证明责任的承担

(1)由控方(检察院/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所有犯罪都是,没有例外

(2)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型犯罪辩方有【提供一定证据的责任】,但说服责任仍然在控方

(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九、强制措施

(一)关于强制措施的5个总结:(精选)

1.五种强制措施中,除了拘传公检法在各自阶段都可执行外,其余4种强制措施,不管是谁决定的,也不管是处于哪个阶段,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2.在取保候审中,决定机关只负责一头一尾决定取保候审与解除取保候审),以及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其余的都是执行机关的事

3.法院没有搜查权,也没有刑事拘留权

4.凡是违反较轻的强制措施,可以变更为比它更重的强制措施

5.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疑、面、违、难、认、幼、聋、傻


(二)拘传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对比传唤:传唤可以口头;不得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不少于12小时,拘传、传唤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


(三)取保候审【热点】(精选)

1.不符合基本逮捕条件,就可以取保

(1)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逮捕的刑罚要件不符合,有期以下);

(2)有期/病/孕/+无危险(逮捕的危险要件不符合);

(3)期限届满未办结。


2.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金不可并用),未成年人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金:

①数额:成年犯1000元起,未成年犯500元起;

②决定依据: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刑罚轻重/取保候审人经济状况【不考虑当地经济水平】

退还退钱找银行,不找公安机关。不能自己领取的,书面申请+公安同意,公安书面通知银行转账。


3.主体:公检法在各自主持阶段都可以决定,但不管什么阶段,不管谁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4.取保候审中,决定机关只负责三件事:第一,决定取保候审;第二,解除取保候审;第三,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其余的都是执行机关负责。


5.取保候审的酌定义务可以):上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没有身份证】,不得出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6.违反义务的后果

(1)违规:①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重提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②救济:对没收保证金不服,5日【决定机关】复议;仍不服,收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

(2)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10日)拘留+(200-500元)罚款。

(3)【涉嫌故意犯新罪的处理】应当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故意犯新罪→应当没收过失犯/不构成犯罪→应当退还。)


7.取保候审执行地点

(1)一般:①取保候审一般应当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经常居住地执行。

(2)特殊: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的情形:

①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无经常居住地,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

②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

③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3)异地执行:由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居住地在异地,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派出所执行;

(4)居住地变更: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执行机关应通知决定机关,由其重新确定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居住地在异地→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8.取保候审的自动解除

(1)变更后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已开始执行】;

(2)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院作出的无罪、免罚或不负刑责的裁判【已生效】;

(4)被判处管制、缓刑、社区矫正【已开始执行】;

(5)被单处附加刑的裁判【已生效】;

(6)被判处监禁刑【已开始执行】。


(四)监视居住

1.地点

(1)住所>指定居所(无住处可指定;国、恐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不能在办案和羁押的场所,免费】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不需要通知家属)


2.监视居住的法定义务(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区别取保,这里是应当,不是可以,是法定义务,这里有身份证


(五)拘留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

2.程序(3个24小时)(精选)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注意】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注意1】遵循“谁决定、谁通知;谁决定,谁讯问”原则

【注意2】只要在第一个24小时内完成这三件事即可,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也就是说,可以先送看守所,再讯问;也可以先讯问,再送看守所。因此,拘留后不一定所有的讯问都在看守所进行


(六)逮捕(精选)

1.基本逮捕/有裁量逮捕【应当逮捕】精选)证据(有证据+证明是这个人+部分查证属实)+刑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安、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串供,打击报复,自杀、逃跑)


2.无裁量逮捕【径行(应当)逮捕】:

①有证据+10年以上,应当逮捕;

②有证据+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应当逮捕


3.逮捕的变更:

【可以变更】:病;孕、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变更】:非拘禁刑(不能关)/可能会羁押超期(超刑期)/期满未办结


4.执行逮捕(精选)

(1)执行:公安机关2人以上执行;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无24小时要求);

(3)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4)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谁想捕,谁通知、谁讯问)。


(七)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精选)

1.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4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这段时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3.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十、附带民事诉讼

(一)成立条件

1.原告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近亲属的范围是:上、下、左、右(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2.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3.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可以赔也可以不赔)

【注意】以下情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亦不予受理:

伤残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

死亡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

可期待收益损失不能提(典型的是合同行为);

赃物、赃款不能提;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职务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不能提;

⑥物质损失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不能提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1.刑诉撤回公诉,对附带的民诉:可调解;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可以另行提起民诉。


2.附带民诉可调解:

(1)调解成功: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立即生效 【即时履行完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应制作笔录并签名】

(2)调解失败:①刑诉审完,若有罪,附民部分与刑事一并判决;②若无罪,附民部分可与刑事一并判决;也可以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十一、立案

(一)立案监督

1.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公安复议、复核(控告人)/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2.检察院监督【应立而不立的】:【说理前置】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

①公安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日内立案;

②公安机关不服: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注意】如果公安机关就是不立案,检察院不能代为立案


十二、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精选)

1.讯问地点:已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没有被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

【注意】地点只要是侦查人员指定的即可,但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只能指定到公安执法办案场所,检察院侦查案件则无限制。因此考生要看罪名

2.无期徒刑、死刑、职务犯罪:应当录音录像

3.讯问未成年人嫌疑人:应当通知法代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4.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二)辨认(精选)

1.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单独原则:辨认应当单独进行;

3.混杂原则:公安:人(7人/10人的照片);物(5物/10物的照片);检察院或监察机关:只有物的照片是5不同,其余同公安;

4.防止预断:辨认前禁止预先见到;

5.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三)技术侦查措施

1.只能在立案后;

2.范围:①公安:国、恐、黑、毒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②检察院: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③公、检:追捕被通缉或者被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

4.一次批准只能在3个月内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月

5.变更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批准;

6.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四)勘验、检查

1.勘验由侦查人员持证进行【不能是非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2.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医师(不需要是女性)

3.勘验——场所、物品、尸体

4.检查——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5.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

6.尸体可以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但要通知到场】


(五)搜查

1.法院没有搜查权

2.应当出示搜查证,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

【对比】拘传要出示拘传证,无例外;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十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不起诉的救济(精选)

(1)公安机关: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监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3)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注意: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能自诉、只能申诉;
(4)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
(5)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①原则上应当起诉;②若辩称无罪,有证据的,应当(法定)不诉;③撤回异议,仍可(附条件)不诉;④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


3.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

(1)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

(2)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3)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4)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5)检察院发现漏罪或者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公诉 


十四、审判概述

(一)审判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亲自、口头、出庭

2.集中审理原则——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3.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

4.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5.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二)审委会

1.死刑、抗诉案件——应当交审委会;

2.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三)陪审员(精选)

1.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

2.最高院一审和二审不可以;

3.参加3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4.参加7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十五、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1.因为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有新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2.有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的(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应当退回检察院


(二)庭前准备

1.庭前会议

(1)是可以开,不是应当开(包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是可以开)。

(2)庭前会议可以由法院主动决定召开,也可以由控辩双方申请召开。

(3)参加庭前会议不是被告人的权利,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也可以不通知其参加。但是,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 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4)刑事实体问题与刑事程序问题,庭前会议一律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实质性处理。要实质性处理,开庭后才能处理,但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

(5)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6)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三)法庭审判(精选)

1.法院审理中,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应当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但,如果法院认为构成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则只能裁定终止审理,并退回检察院+告知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2.法院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3.法院审理中,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4.法院审理中,合议庭发现有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但材料中没有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四)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1.审级:都是基层法院一审

2.启动方式:

①检可建议+法院、被告人同意

②法院决定

③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启动

3.适用范围:

简易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证据充分+认罪+同意简易、基层所有案件;

速裁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同意速裁、3年以下

4.消极范围:

简易的不适用情形为-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不认罪、有异议、辩无罪、不构罪;速裁的不适用情形为-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不认罪认罚、有异议、辩无罪、附民不调和、未成年

5.审判组织:简易的审判组织为3年以上→应当合议庭,3 年以下→合议庭/独任制;速裁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6.审理程序:

共同点:裁判文书可简化、不受送达期限限制,最后陈述不可省略;

区别:简易的审理要求为

①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应当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辩论

③有辩护人的,应通知辩护人出庭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的审理要求为

①检应当派员出庭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③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方意见

应当当庭宣判

7.审限:

简易的审限-原则上应20日内审结,可能超过3年有期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的审限-原则上应10日内审结,可能超过1年有期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十六、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形(精选)

抗诉、死刑、要调查事实证据的,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实际上也是死刑案件)


(二)二审的审理结果(精选)

1.没错——维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可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3.程序错误——应当发回(不限次数)

4.法律错/量刑错误——应当改判(有可能改判为重的,但如果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又想加重,只能维持)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精选)

1.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注意】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四)附带民诉二审(全面审查、分开生效)(精选)

1.刑上诉/抗诉(不生效)、民未上诉(期满生效)

①民有错:再审;

②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2.民上诉/抗诉(不生效)、刑未上诉(期满生效):

①刑有错:再审;

②民受影响,不二审,去参加再审

3.新增民事的请求或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十七、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

(一)中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如何报请(精选)

中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前究竟应当经过高级法院的复核还是高级法院的二审,取决于中院一审后有没有上诉、抗诉。如果有上诉、抗诉,应当经过高级法院的二审,而不是经过高级法院复核;如果没有上诉、抗诉,则应当先经过高级法院的复核再报请最高法


(二)最高法院如何复核(精选)

1.最高院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

2.(1)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三)复核后的结果

没错就核准(瑕疵不是错,纠正后核准),有错就发回(如果事实正确但是量刑错误,原则上发回,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一)再审的启动(精选)

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案外人,且申诉可以委托律师进行

2.法院对申诉的处理【两级申诉制】

(1)原则上申诉由向终审法院处理;

(2)可越一级:上一级法院

①可告知向终审法院提;

②直接交终审法院;

③自己审查;

(3)不可越两级:未经终审及上一级审查处理,直接向上上级提出,应告知向下级提出


3.再审的启动主体:

(1)法院决定的再审:

①各级法院自己决定再审,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处理决定;

最高法所有上级法院可指令再审或提审;

(2)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

最高检所有上级检,可以直接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再审的程序

1.再审的审级及审判组织:原审什么程序,再审什么程序(原一审,按一审;原二审或提审,按二审;若原审法院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2.再审的效力: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可能改判无罪/减刑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3.再审应当开庭的情形为:按第一审程序审理/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审查事实或证据/检抗诉/可能加重刑罚


4.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1)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

(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十九、执行程序

1.执行主体:(口诀)谋财害命是法院执行;管缓是个假太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财产刑与附民的执行:先民后刑,先罚金再没收财产。

【执行顺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权>退赔损失>罚金>没收财产


3.减刑、假释

(1)对象: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的对象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管辖:被判死缓、无期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服刑地高院管辖;被判有期或减为有期的罪犯、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院管辖(口诀:有期拘管中,死缓无期高),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3)开庭: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以下应当开庭

①有重大立功;

②破格减刑;

③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

④检察院有异议;

⑤职务/黑/金融犯罪+重大影响/关注度高

(4)假释撤销:发现新罪/漏罪,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的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机关;其他撤销情形,由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法院】或【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检察院


二十、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程序【必考】(精选)

1.少年法庭: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2.根据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


3.犯罪记录封存【热点】(精选)

(1)封存案件范围:

①一般:犯罪时未满18周岁+5年以下(数罪并罚在5年下的也可以,累犯也可以,只要在5年以下,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

②特殊:在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主罪是在18周岁前实施的,且5年以下刑罚或免于刑罚,应当全案封存。

(2)封存记录范围:

①全部案件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

③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记录;

④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

(3)封存效果:

①原则上: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包括入伍、就业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

②例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可查询,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提供;

③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供述,不得回避、隐瞒;

④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代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出具;

⑤封存犯罪记录+成年后故意犯罪(过失不算)→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以前的犯罪记录。

(4)解封情形:

①未成年时发现【漏罪】/犯【新罪】,且与封存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5年】

②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5年以上】刑罚;

③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申请不予/解除封存+法院同意=可以不予/解除封存。


4.实行强制法援辩护


5.逮捕未成年人,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6.附条件不起诉

(1)未成年人+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1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应当】

(2)考验期为6个月—1年,根据情况可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6个月,最高不可高于一年。

(3)考验过程中可迁居,但须经考察机关的批准,且迁居后仍须接受原考察机关的考验

(4)考验后,有新罪、漏罪、严重违反、多次违反——起诉;完全遵守——应当不起诉


7.讯问及询问的要求

①讯问未成年→合适成年人在场;

②讯问女性未成年嫌疑/被告人→女工作人员在场

③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年以下;过失犯罪+7年以下(渎职过失除外);【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职务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


2.刑事和解的和解协议

(1)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则不能分期履行,例外:被害人同意+有效担保可以分期履行

(2)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分期履行

(3)对比:附带民诉赔偿的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缺席审判

1.适用对象:

①贪贿+在境外;国、恐案件+在境外+需及时审判+最高检核准;

②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

③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④再审中死亡


2.管辖法院: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仅针对“贪贿国恐”)


3.强制法援辩护:被告人、近亲属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送达: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通过条约、司法协助等方式)


5.近亲属参与: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6.到案影响:

①按要求到案,一般程序;

②未到案,开庭审理,处理涉案财产;

③审理中到案,重审;

④裁判生效后执行前到案,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异议,提了重审,没提执行。


7.处理结果: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证明标准,有罪判决;不属于缺席审判案件范围,终止审理;可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8.上诉权: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独立上诉,辩护人经同意后可以上诉。


(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精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贿、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此处的“等”字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注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 “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1)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院,由中级法院管辖

(2)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3)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4)利害关系人除了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6)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 “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7)对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在5日内提出上诉;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抗诉

(8)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选)

1.适用条件:暴力行为+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责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2.程序启动:

(1)公安(移送主体):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检察院(申请主体):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决定主体):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管谁启动,最终决定强制医疗的只能是法院。 )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有2个:检察院法院,法院只有在审理过程中才有权启动,公安没有启动权;法院启动不以检察院的申请为前提,但须以起诉为前提


3.审理程序:

(1)管辖: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适宜也可→基层法院合议庭

(2)审理方式:原则上开庭审理,法代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3)会见:应当会见被申请人(不一定要在法庭上会见,可在庭外会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代意见

(4)通知法代:应当通知法代到场,法代未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近亲属

(5)强制法援: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援帮助

(6)出庭:被申请人要求出庭+审查可以出庭→应当准许;出庭后可参与法庭调查、辩论+发表意见

(7)审理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4.审理结果:

(1)检察院申请启动:

①符合条件→强制医疗决定;

②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不符强疗条件→驳回申请;

③具备完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驳回申请+退回检

(2)法院启动:

①符合条件→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强制医疗决定;

②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不符强疗条件→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严加管教;

③具备完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普通程序审理


5.救济:不服→在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6.解除:

①强制医疗机构定期评估+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若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02

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

民事诉讼法


民诉基本原则

1.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①在线诉讼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②部分当事人同意,部分当事人不同意→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

2.处分原则:贯穿所有程序(诉讼+非讼+执行)。

3.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和执行不适用。

 

民诉基本制度

1.独任制适用情形

(1)【一审】所有简易程序+部分普通程序(基层一审+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二审】部分二审程序(中院二审+一审为简易不服裁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

(3)【非讼】①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担保财产超基层法院管辖范围/重大疑难除外);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除权判决阶段除外)。


2.回避制度【新修】

(1)申请回避:可口头可书面,原则上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回避决定: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工作】。

(3)救济:同级复议,复议不停止工作。

 

反诉

1.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事实或具有因果关系。

2.独立性: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存在。

3.提起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4.处理:构成反诉,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


主管

有效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管辖:法院发现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双方在首次开庭前都没提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地域管辖【必考】

1.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动产物权纠纷+四类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注意:普通商品房买卖不适用专属管辖】。

2.协议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实际联系地点+不违反级别和专属。

3.特殊管辖

(1)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2)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判断规则如下:

4.一般管辖

原、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①追索赡养、抚养、扶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5.融合考点

(1)担保合同: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依主合同确定管辖;

可以单独起诉且只起诉担保人→依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③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2)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原则→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但如果次债务或拟撤销法律关系涉及专属管辖,去找对应专属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

1.移送管辖【纠错】

(1)情形:已经受理+发现本院管辖权+移送到管辖权法院;

(2)处理: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不能管,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

2.指定管辖【解决僵局】

两个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报共同的上级指定。

3.管辖权转移【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向下放:确有必要+报自己的上级批准;

(2)确有必要: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等。

4.管辖权异议

(1)怎么提:当事人(第三人无权)+答辩期内+对一审级别/地域提;

(2)法院处理: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可上诉不可再审);

(3)应诉管辖【新修】未提管辖权异议+实体答辩/提反诉+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常考适格当事人【必考】

1.常考类型一——直接规定责任承担主体

(1)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告字号,无字号告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不一致,二者一起告);

(2)个人合伙(无营业执照):告合伙人(可以单独告,也可以一起告);

(3)职务行为: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法人或组织为被告;

(4)劳务行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2. 常考类型二——必须一起列,漏人要依职权追加

(1)共同共有财产受侵害→共有人为共同原告;

(2)遗产继承纠纷,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3)追索赡养费案件→所有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4)无、限民致人损害→无、限民+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3. 常考类型三——列A或A+B,漏A要追加,漏B尊重当事人选择

(1)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工单位A,劳务派遣单位B;

(2)无、限民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侵权第三人A,教育机构B;

(3)一般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A,一般保证人B(只诉B漏A,先释明,不同意追加A为共同被告,则驳回起诉)。


4. 常考类型四——随便列,漏人尊重当事人选择,不依职权追加

(1)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产品侵权→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全部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VS普通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1个诉讼标的,必须合并审、合并判。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2.普通共同诉讼:多个同种类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必须分开判。各共同诉讼人相互独立,一人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人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1.有独三

(1)参诉方式:主动起诉(有独三之诉:原告→有独三,被告→本诉原告+本诉被告,有独三之诉具有独立性);

(2)诉讼权利:原告的诉讼权利都能行使(但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2.无独三

(1)参诉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2)诉讼权利:

①一审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有上诉权;

②调解需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经其同意并签收调解书。【无权提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

(1)条件: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诉+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有错且损害其民事权益+自知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

(2)审理: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

①诉讼地位:原告→提三撤的第三人;被告→原生效裁判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担责无独三;第三人→原生效裁判的不担责无独三。

不中止执行,除非:提供担保/提执行标的的异议。

(3)判决:若经过实体审理,发现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认定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自认

1.效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方式

(1)明示承认; 

(2)默示承认(不承认不否认+经说明、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

(3)诉讼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无需特别授权),当事人明确否认的除外。

3.撤销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自认是因为受胁迫或重大误解。

4.不构成自认:①为达成调解/和解而认可的事实;②诉讼过程外认可的事实。


证明责任【必考】

1.内涵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要在诉讼中主张了于己有利的事实,就应当提供证据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只有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由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1)产生该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由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承担(通常为原告)。

(2)引发权利变更、消灭、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由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通常为被告)。

3.民间借贷中的证明责任

(1)借款事实(借款合意+借款交付)——属于产生该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借款事实存在,借款返还请求权才存在)——由主张借款法律关系存在的原告承担

(2)被告常见两种主张:

①虽然借了,但是已经还了/债务已经被免除了,对于此类还款事实等——属于引发权利变更、消灭、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虽然借了,但因还款事实存在,借款返还请求权消灭)——由主张借款返还请求权消灭的被告承担

②没有借,款项是货款/演出费/别的用途: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要提供证据动摇法官(对借款事实存在)内心确信

4.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1)原则上:原告对侵权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2)具体判断(结合实体法):

第一步:判断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归责→过错不是待证事实,不需要任何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如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产品质量侵权、环境污染侵权、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第二步:是否存在倒置:

①过错归责中可能存在过错倒置→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如无民在学校受伤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致人损害,特定情形医疗纠纷);

因果关系倒置:被告对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环境污染侵权)。


证明标准

1.高度盖然性:一般事项(反证不需要达到该标准);

2.较大可能性:程序性事项;

3.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证人证言

1.证人出庭(依申请/依职权)

(1)原则:应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例外:可以不出庭作证(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等作证):

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

双方当事人同意+经法院准许

2.作证要求:应当签署+宣读保证书(无/限民除外)。

3.费用承担

(1)范围: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刑诉没误工费,民诉有】;

(2)承担: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承担。


鉴定意见

1.启动:依申请+依职权(涉及国益公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串通、程序事项)。

2.鉴定人出庭

(1)出庭情形:

①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提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有异议→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

②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2)费用负担:异议方先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鉴定意见有瑕疵则鉴定人自担)。

3.鉴定程序

(1)鉴定前签承诺书,鉴定材料要质证;

(2)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机构盖章,不同意见须注明


有专门知识的人

(1)出庭: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

(2)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质证意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3)不适用回避(证人不适用回避,鉴定人适用回避)。


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VS传来: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2)直接VS间接:是否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3)本证VS反证:本证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提供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不负证明责任一方提供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证明程序

1.举证

(1)期限:一审普通≥15日,简易≤15日,小额≤7日。

(2)逾期后果:

①客观原因/对方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②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应当采纳+训诫

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予采纳【与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训诫罚款】。

2.调证

依职权调证:涉及国益公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串通、程序事项。

3.适用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殊证据规则

(1)公文书证规则

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可用相反证据推翻;

私文书证→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事实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2)文书提出命令

控制证据的当事人:

①经法院责令拒不提交→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毁灭使书证不能使用→认定申请人所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4.证据保全

(1)启动:诉前只能依申请,诉中可依申请+依职权

(2)担保: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调解

1.调解范围: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能调,非讼程序不能调。

2.调解书制作

(1)一审特殊情况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离婚和好,维持收养,能够即时履行;

(2)二审、再审调解结案:必须制作调解书,没有例外;

(3)极少情况可以制作判决书

①无民离婚,法代要求;

②涉外民诉,当事人要求。

3.调解书生效与送达

(1)签收生效(不担责无独三/担保人不签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2)送达:不可留置送达


保全和先予执行

1.保全

(1)诉前保全:只能依申请+必须提供担保+法院48小时内裁定【30日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诉中保全:依申请/依职权+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法院5日内裁定(情况紧急,48小时内裁定)。

2.先予执行

(1)范围:“四费一金一酬”/情况紧急【仲裁无先予执行】;

(2)程序:只能依申请+只有诉讼中+可以责令提供担保【被驳回,可同级复议】。


送达

1.直接送达

(1)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当事人到法院后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2)在当事人住所以外的地方送达: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将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住所+法定见证方式。

3.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适用电子送达。

4.公告送达

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②国内诉讼公告30日,涉外诉讼公告60日,视为送达。【新修】


起诉与受理

1.重复起诉:同时满足

①当事人相同

②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2.禁诉期:离婚没离成/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后才可再诉(被告可随时起诉)。

3.先行调解:调成,可接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法院立案制作调解书。


判决既判力

1.内涵:禁止重复起诉+当事人和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和判断。

2.范围

(1)客观范围:判决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理由没有没有合理理由拆分诉讼请求,部分请求的既判力扩张至全部;

(2)主观范围:对诉讼当事人发生拘束力;

(3)时间范围: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原判既判力的约束。


简易程序

1.适用(前提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一审)

(1)【法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适用;

(2)【约定】开庭前当事人协商自愿选择→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

(3)不得适用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②一方人数众多;

③涉及国益公益;

④三撤;

⑤发回重审;

⑥再审;

⑦非讼程序。

2.送达

(1)可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若简便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未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2)简易程序不得公告送达


小额诉讼

1.适用(前提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一审+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金钱给付类

(1)【法定】标的额≤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2)【约定】年平均工资50%<标的额≤年平均工资2倍

(3)不得适用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②涉外;

③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

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⑤提出反诉。

2.审理

(1)审限:

①小额诉讼审限:2+1(院长批准);

②简易程序:3+1(院长批准);

③普通:6+6(院长批准)+X(上级法院批准)

(2)一审终审,但可以申请再审。


公益诉讼

1.起诉主体

(1)机关或其他组织优先

①环保类: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②消费者类:省级以上消协。

(2)检察院补充起诉公告期满30日无人起诉,检察院可提起诉讼。

2.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中院

3.和解、调解

(1)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应将协议公告,公告期≥30日

(2)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

①不违反公益→出具调解书

②违反公益→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4.撤诉:原告可撤诉,但不允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不允许法庭辩论终结后撤诉。

5.与其他诉讼关系

(1)其他组织提公益诉讼:开庭前提→法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裁判生效后提→不予受理;

(2)具体被侵权人提侵权之诉:不受影响。


二审的审理与裁判

1.上诉

(1)形式:必须书面(口头上诉无效);

(2)审查:由二审法院决定是否立案。

2.审理范围上诉请求+未上诉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益和他人权益的部分。

3.审理方式

(1)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注意一审必须开庭审);

(2)可以不开庭审理:经过调查、阅卷和询问+没有新事实、证据或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

①对裁定进行的上诉;

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③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

④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发回重审。

4.二审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签收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1)一审漏人/漏判:先调,调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二审新增诉请/提反诉:先调,调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可一并审一并判);

(3)离婚一审判不离,二审认为应当离,对子女扶养+财产分割:先调,调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同意可一并审一并判)。

5.二审裁判

(1)原裁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裁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改判/撤销/变更;

(3)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改可发回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审的启动

1.法院启动

法院(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最高院)认为生效裁判、调解书有错,就可以启动再审。

2.检察院启动

(1)事由:生效裁判有《民诉法》211条的情形,调解书损害国益公益;

(2)方式:

检察建议→同级提,报上级备案;

抗诉→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抗诉必然启动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

(1)事由:生效裁判有《民诉法》211条的情形,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2)方式:裁判生效6个月内申请再审,新证、伪证、撤书、贪污自知或应知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

向谁申请?

【首选】法院:原则上找上一级,“一多双公”可以找原审;一个找上级一个找原审,协商不成原审管

【备选】检察院后置性+终局性


再审的审理

1.审理范围: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范围)+未提再审但损害“三益”的内容(再审只纠错,不解决新纠纷)。

2.审理程序:原审法院及其同级审→原来几审就按几审;上级法院提审→一律用二审。

3.中止执行:裁定再审应中止执行,【四费一金一酬可以不中止执行。

4.再审新增诉求/提反诉:不予审理,符合条件告知另诉。

例外:再审用二审+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原审违法缺席判/追加新人/标的物灭失/无法通过另诉实现→允许重审时增加/变更诉请、提反诉。


小额诉讼的再审

1.申请再审:向原审法院申请。

2.再审裁判能否上诉:以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可以上诉;以其他理由申请的→不得上诉。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新增】

1.管辖确定规则

(1)专属中国法院管辖:

①中国设立的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等纠纷;

②中国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有关纠纷;

③因在中国境内履行“三种中外合同”发生纠纷。

(2)涉外中国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协议+无纠纷类型限制+不要求与中国有实际联系

(3)沾中国边就能管:除身份关系外+对在中国无住所被告提起诉讼→沾边就管。

(4)涉外应诉中国管辖:本来不能管,错误受理后被告应诉答辩。

2.平行管辖:即使外国法院已受理/已判决,也不影响中国管,除非我国法院已承认该外国判决(如在诉中申请承认,先中止,承认则驳回,不承认继续审)。

3.掌握主动权的三种让步

(1)明示排他性选择外国(不涉及我国主权等利益且非我国专属管辖),可不受理或驳回;

(2)以外国法院先受理为由申请中止诉讼,可中止(不涉及专属/协议/我国审理更方便);

(3)不方便法院原则→被告提管辖异议+同时满足不方便情形,可驳回起诉,告知去更方便的。

4.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5.承认与执行:对承认和执行/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10日内上级复议


非讼程序特征

不解决争议,不适用调解/辩论,无陪审员,一审终审,无上诉/无再审/无三撤。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新增】

1.启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2.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财产代管人变更

①死疯傻等→利害关系人或本人申请,法院另行指定;

②乱管理等→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旧的指定新的。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条件: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

2.管辖

(1)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当事住所地/标的所在地/调解组织住所地+基层法院(所涉纠纷应由中院管,向对应中院提出);

(2)法院邀请调解:邀请法院。

3.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有强制执行力【不服裁定可提异议】。


督促程序

1.支付令送达:可以留置送达,不可公告送达

2.送达后:债务人15日内向受理法院提书面异议(没钱还/分期还/晚点还等不构成异议)→

法院仅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书面异议+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1.受理:受理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60日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形式审查,符合条件→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起诉。

3.无人申报权利/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可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责令执行与变更执行【新增】

1.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2.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责令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变更执行】


保全执行【新增】

1.管辖: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被保全财产地/行为地法院。

2.不得处分:不得对保全标的物采取变价、划拨等处分措施(除非不宜长期保存/不变价会导致价值严重贬损/保管费过高)。

3.与终局执行的关系

①进入终局执行后,自动转为终局执行的执行措施

②终局执行确定的履行期满30日内未申请执行→可依被保全人申请裁定解除保全。

4.保全担保:第三人提供担保/保证,法院据此变更/解除保全的,终局执行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执行竞合【新增】

1.考查情形:执行过程中(债务人能够清偿全部债权),多个不同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一项特定财产均申请执行。

2.做题技巧

抵押物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②首封法院=最先采取执行措施+公示登记的法院(后续法院不得重复查封,但若在前执行措施存在瑕疵,如未取得实际控制/不动产未查封登记,则以实际控制财产或优先登记为准);

③财产变现后的受偿顺序:(先看级别)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普通金钱债权;(再看顺序)同级别,排序在前的债权>排序在后的债权。


执行和解

1.和解效果: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扣冻。

2.法律后果

(1)履行完毕:裁定执行终结,因被执行人迟延/瑕疵履行遭受损害→(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

(2)拒不履行(二选一):就履行和解协议起诉或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


执行担保

1.条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准许→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1年

2.暂缓执行期满不履行: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措施

1.代位执行(限代一位)

(1)要件: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

(2)异议:第三人提异议→仅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强制执行【无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2.共有物执行

(1)可以查扣冻,但要及时通知共有人分割财产;

(2)分割方式:

①协议分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认可;

②诉讼分割: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可提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3.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执行

(1)被执行人+第三人付部分钱并实际占有+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能查扣冻,第三人想继续履行并向法院支付全部余款后,解除查扣冻;

(2)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付部分钱并实际占有+第三人保留所有权能查扣冻

①想继续履行且保留所有权已登记的,剩余价款在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②第三人想取回财产,向执行法院提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1.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出现程序性违法,提书面异议。

2.救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终结本次执行【新增】

1.情形: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

2.效力: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一旦有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案外人的救济【必考】


仲裁协议

1.效力判断

(1)形式:书面√,口头×;

(2)内容:

或裁或审×(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继续仲裁);

②仲裁机构不存在×;

③约定多个机构?不当然无效,协商一致√不一致×;

④无、限民或胁迫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

2.效力确认

(1)机关:仲裁庭和法院(双方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2)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3)法院确认优先,除非仲裁机构先受理且已经作出决定。

 

仲裁程序

1.开庭通知: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来:申请人不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来→缺席裁决

2.和解、调解

(1)仲裁达成和解:可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不能作调解书)

(2)仲裁达成调解:制作调解书/裁决书。

3.裁决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不同意见仲裁员可以不签名)。




03

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优先(不得与法律规定抵触),法律保留(立法机关保留某些特殊事项立法权限)

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手段适当、手段符合法律目的、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听取意见、申辩,告知权利)+公务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程序负担)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公布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信赖利益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生效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撤回/变更生效行政决定造成损失应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立法明确赋予行政机关所需权力/手段)+行政责任(违法/不当行使职权应担责)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必考】

1.机构职能:组成部门——基本职能;部管局——特定业务、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专门业务、独立职能

2.机构设置:去高去低存中间,中间全找国务院

(1)最高: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编方案→国务院总理提请→全人大/人常决定

(2)最低处级内设机构,行政机构可自行决定中编

(3)中间: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协调机构:中编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行政机构提方案→中编方案→国务院批

3.编制管理

(1)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中编方案→国务院批

(2)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单独确定编制,由具体承担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编制

 

公务员【必考】

1.录用委任制:试用期1年(不可短/长),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

2.聘任制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准+专业性/辅助性职位(涉密岗位适用)

特征:签协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定期限【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议工资【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先仲裁(后民诉)

3.考核程序:非领导成员定期考核(年度考核);领导成员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4.考核不称职:降低1个职务/职级层次+不享受年终奖金;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

5.处分


6.公务员权益保障:(对人事处理不服的)


抽象行政行为常见名称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令、条例、办法、暂行办法、规定

2.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规定的机构→部门规章;省级、地级市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不能是条例

3.其他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主体都可制定):意见、通知

 

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必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必考】

1.行政性:是否具有公权力+是否行使行政权(排除民事行为、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等)

2.外部性:是否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作出(排除内部行为)

3.特定性对象是否特定+未来能否反复适用(排除抽象行政行为)

4.处分性:主观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有结果(排除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过程性行为、暴力侵权等)

【注意】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诉讼最主要的受案范围,此外,对行政协议不服也可提行政复议/诉讼

 

行政许可程序【必考】

1.申请:必须书面申请(含电子邮件等形式);一般来说许可都不能收费(有例外),但格式文本绝对不能收费

2.受理:材料有误→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告知/5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收到之日视为受理

3.决定符合条件→准予许可+书面+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符合→不予许可+书面+不公开

4.期限(工作日):原则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一个机关:20+10多个机关:45+15

5.延续:期满30日前申请;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监督

1.撤销违法取得→不赔;行政机关违法决定(许可行为本身有问题)造成损失→赔偿

2.吊销行政处罚):合法取得+实施许可时严重违法

3.撤回:合法取得+客观情况变化(双方都没过错)+造成损失→补偿

4.注销:程序性行为,撤销、撤回、吊销后都需要注销

【注意】除吊销属于行政处罚外,撤销、撤回、注销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必考】

1.性质: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种类

①(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人身罚)行政拘留

⑥(其他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一般程序

(1)调查2人以上+出示证件

【证据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批准+7日内决定

(2)法制审核非必经):①重大公益;②关系当事人/第三人权益+经听证;③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注意】未经审核/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3)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4)处罚时效2年;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4.简易程序:警告/公民200元以下或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5.当场收缴

(1)简易程序+①罚款100元以下/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2)交通不便地区+缴纳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1.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2.处罚时效:6个月

3.一般程序

(1)传唤:适用于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用通知);一般需传唤证→现场发现出示证件可口头传唤

(2)询问:不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3)检查2人+2证(立即检查时2人1证);检查住宅必须2

(4)送达当场,不能当场的2日内;向受害人抄送处罚决定书副本

4.简易程序: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5.当场收缴

(1)罚款50元以下+无异议;

(2)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交通不便地区+缴纳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

6.拘留执行

(1)不执行

满14不满16周岁;

②满16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

70周岁以上;

④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

(2)暂缓执行(同时满足):起诉/复议拘留决定+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公安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担保人/保证金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必考】

1.一般程序:(无执法人员全程录像要求)

(1)报批:原则上实施前应报批,情况紧急时例外:限制财产——24小时向负责人报告+补批;限制人身——立即报告+补批+通知家属

(2)人员2人以上+执法资格+出示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3)笔录: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2.查封扣押程序

(1)不得查封扣押

①与违法行为无关;

②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③已被查封

(2)实施程序当场交付决定书+一式两份清单

(3)期限:30日+(经负责人批准)30日

(4)保管

不收费,行政机关承担费用;

②可自行/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保管;

③保管不善的赔偿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公安、国安——人身强制;

税务、海关——存款划拨;

县级以上政府——强拆违建等

 

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必考】

1.前提: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2.步骤:书面催告【催告不可诉】→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限制条件

(1)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情况紧急除外)执行;

(2)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电、热、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4.强制拆除:除一般强制执行程序外,还需遵守:行政机关公告限期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强拆

 

间接强制执行程序【必考】

1.执行罚:加处罚款/滞纳金

(1)前提: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告知加处标准

(2)限制:加处数额不得超过本数

(3)结果:加处满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拍卖/划拨

2.代履行

(1)一般代履行: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催告不履行+已经/将要有现实危害→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二次催告】仍不履行→代履行【行政机关自己/委托第三人履行】

(2)立即代履行:严重现实危害需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立即代履行【无需催告】

(3)费用合理费用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设定权与规定权对比【必考】


听证程序对比


集中实施对比

1.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2.集中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注意: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2.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走征求程序,第三人同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可以不公开: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依职权公开:涉及到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知晓、需要公众参与,线下必须设查阅点的场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必考】

1.申请

(1)形式: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书需有身份证明无需说明用途

(2)内容不明确指导释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3)申请日:当面→提交之日;邮寄方式→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互联网/传真→双方确认之日 

2.费用:原则上不收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说明理由+收取信息处理费

3.期限(工作日):原则当场答复;不能当场:20+(经负责人同意)20

4.区分处理:提供可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必考】

1.举证责任

(1)被告:拒绝提供→对拒绝依据+履行过法定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况举证;拒绝更正→对拒绝理由举证和说明

(2)原告:主张被告拒绝更正违法→已申请过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确实有误

【注意】原告无需对其申请的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举证

2.判决

①【不予公开错误】撤销/部分撤销决定+限期公开;尚需调查、裁量→限期重新答复;可以区分处理→限期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②【公开错误】公开信息涉及商密/隐私→尚未公开的,判决不得公开;已经公开的,确认违法+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赔偿

 

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衔接【必考】【新修】

1.被申请人是省部级单位,复议后(原级复议)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最终裁决)

2.复议前置

(1)纳税争议(反倾销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除外);

(2)认为行政确认+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3)禁止/限制经营者集中决定;

(4)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新增】

(5)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新增】

(6)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新增】

 

复议与诉讼的期间【必考】【新修】

1.一般期限

【复议】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诉讼】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期限起算点

(1)针对作为

①知内容+复议权/诉权——知或应知该行为之日起算

②知内容+不知复议权/诉权——知或应知复议权/诉权之日起算,且在知内容之日起1年内

③全不知——知或应知行为之日起算,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2)针对不作为(特指申请复议):

①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②无履行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紧急情况——立即复议

3.复议后诉讼:(1)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2)复议不作为: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

 

原告/复议申请人

1.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侵权关系/物权关系/公平竞争关系→有利害关系;合同关系→有民诉无行政、无民诉有行政)

2.原告资格转移:公民死亡近亲属(自己名义);法人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

【注意】公民被限制自由近亲属(公民名义,口头/书面委托)

 

被告/被申请人【必考】

1.谁行为谁被告,授权实施的告授权组织;委托实施的告委托机关

2.临时组建的机构——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3.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署名机关】;复议告上级【批准机关】

4.内设、派出机构: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幅度越权——告该内设、派出机构

5.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原机关列为第三人】,复议维持共同告【告漏强制列共同被告】,复议不作为选择

 

第三人【必考】

1.有独立诉讼地位,一审诉讼开始后判决前申请参加/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被告型第三人

①假共同行为中的非行政组织

②共同行为中未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

③作出与被诉行为相互矛盾行为的机关;

复议改变案件,原机关可作第三人

 

复议管辖【必考】【新修】

1.一般情形(除下列特殊情形外)——本级政府

2.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3.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4.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的被授权组织——国务院部门

5.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级复议(自己复议自己)

6.司法局——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一般程序【必考】【新修】

1.申请≥60日):

①原则书面(含指定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有困难可口头

②对当场作出或根据电子监控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作出处罚的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该机关认为需要维持决定的,5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2.受理【新修】

复议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①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②材料不全/表述不清→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补正材料;

③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受理

④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驳回申请+说明理由

【权益救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答复的,申请人可向其上级反映,由上级责令纠正,必要时直接受理

3.审理程序【新增】

4.听证审理【新增】

(1)情形

【应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可以】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申请人申请

(2)组织:1主持人+2以上听证员+1记录员

(3)告知5日前书面通知

(4)不参加后果

①申请人不参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②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参加应说明理由+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决定【必考】【新修】

1.针对作为的决定

(1)原则上所有类型行政行为(内容不当/依据不正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查清)——都可作出变更决定

(2)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撤销不能撤销确认违法

(3)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确认无效

2.针对不作为的决定

(1)不作为合法:驳回请求

(2)不作为不合法: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管辖【必考】

(三步走:被告→级别→地域)

1.判断被告:看是否经过复议(复议维持的→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判断级别管辖:级别高(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以上地方政府)、专业强、重大复杂(涉外)→中院;其他→基层

3.判断地域管辖:不动产案件(优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维持/变更)→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限人自由强制措施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起诉与受理

1.起诉方式:原则上递交书面起诉状,确有困难可口头

2.受理

(1)符合起诉条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2)当场不能判断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无法判断,先予立案

(3)起诉材料欠缺→给予指导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注意】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一审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1.针对作为的判决

(1)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判决撤销不能撤销判决确认违法

(2)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判决确认无效

(3)处罚明显不当款额认定有误——可变可撤(其他情况不能变更判决)

2.针对不作为的判决:能履行判决履行/给付,不能履行判决确认违法

3.复议维持违法的判决

(1)原作为行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重作

(2)原不作为行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履行/给付

(3)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判决驳回对原行为诉求+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4.复议改变违法的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复议机关重作/恢复原行为效力

5.判决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可同时判决责令补救+赔偿损失

 

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必考】【新增】

1.被告/被申请人: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含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仅被告】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证明原行为合法性,复议机关证明复议决定合法性

2.原告/申请人:起诉/复议时证明符合起诉/复议申请条件;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申请;对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行使举证权利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

3.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

 

复议VS诉讼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新修】

1.审查条件:

(1)对象:只能审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2)关联性:该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3)附带性:复议/起诉行政行为时请求附带审查(不能直接单独复议/起诉)

2.审查程序

(1)复议

【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复议中止3日内复议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书面答复→制定机关10日内答复

【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收到之日起6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新修】

(2)诉讼:法院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3.处理结果

(1)复议

【合法】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

【不合法】决定停止执行该条款+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新增】

(2)诉讼:【不合法】

①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②建议+抄送: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文件备案机关

③司法建议: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

④备案: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层报最高高院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制

1.出庭原则:负责人(正、副职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应有正当理由+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2.负责人必须出庭情形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②社会高度关注;

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④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3.违反出庭制的处理:法院记录在案+载入裁判文书+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负责人不出庭的不得拘传或传唤)

 

行政公益诉讼

1.提起主体检察院(唯一主体,不同于民诉)

2.起诉期限6个月

3.诉前程序: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行政机关在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履职并书面回复(紧急情况15日内书面回复)→不履职的检察院起诉

 

行政协议审理规则【必考】

1.被告:订立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委托订立的告委托机关(不可提反诉,可以调解

2.诉讼时效

(1)适用民法时效3年: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

(2)适用行政起诉期限6个月: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3.管辖:一般遵循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可以协议管辖,书面+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同民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4.举证责任

(1)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对相关事由举证

(2)被告:对职权+职责+程序+行为的合法性举证

(3)对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方举证

 

行政协议案件裁判

(一)效力方面:

1.确认未生效:经批准生效的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批(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未履行→原告可请求赔偿)

2.确认无效: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民事合同无效情形(无效事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可确认有效)

3.撤销: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判决转换:诉违约,经审理无效——法院向原告释明;根据变更后的诉求判决确认无效,释明后拒绝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履行方面:

1.被告违法/违约不履行:能履行→判决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判决采取补救措施+赔偿

2.被告变更/解除

(1)合法:判决驳回诉求+有损失应补偿

(2)违法

①判决撤销;

②可责令重作,或继续履行+补救;

③有损害赔偿

3.原告请求解除:符合法定/约定情形+不损害国益、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判决解除

4.原告不履行:因国益、公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遭受损失,请求补偿→应予支持

 

行政赔偿范围

1.应赔: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不作为

2.不赔: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当事人自损/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且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可抗力等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1)原则受害的公民、法人、组织

(2)请求权转移:公民死亡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支付医疗、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以自己的名义】;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终止权利承受人

2.赔偿义务机关:

(1)原则:谁作的谁赔

(2)共同侵权:共同赔(坚持诉其中一部分,未被起诉方列为第三人),委托侵权委托机关赔,授权侵权被授权组织赔

(3)经过复议:原机关赔;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按份责任

(4)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作赔偿义务机关→所属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错拘错捕错判、违法打人、打人等【注意】无罪关了就要赔

2.侵犯财产权: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罚没财产

3.不赔范围: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当事人自损/免罪(判决前的羁押不赔,判决后羁押的要赔)/未实际身自由(只赔偿被完全剥夺自由期间,不赔偿取保候审、缓刑、管制等)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必考】

(后置原则,最后一个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赔)

1.错拘/错捕→谁决定谁赔;错拘+错捕→决定逮捕的机关赔

2.一审法院赔

(1)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

(2)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

①一审改判无罪;

②检察院撤诉;

③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再审改判无罪

 

司法赔偿程序【必考】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规则【必考】【新增】

1.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年

2.起算点:【原则】知道时相关诉讼/执行程序未终结的,自终结之日起算

(1)人身权

①错拘/错捕/错判:收到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②暴力侵权:知道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确定之日

(2)财产权

①违法强制措施(违法查冻扣等)/罚没财产:收到程序终结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②违法强制措施(程序终结)+涉案财物未处理完毕:知道财产权受侵害之日

(3)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①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撤销的:收到撤销决定之日;

②法院未作出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知道受侵害之日

3.时效扣除: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寻求救济期间不计入,但相关机关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除外

4.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限民无法代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请求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时效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5.时效届满:赔偿请求人依然可提出赔偿请求,法院赔委会不能主动适用;赔偿义务机关有时效抗辩权,应当在法院赔委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

1.申请:公民有权申请(法人、组织无权)

2.人身权受损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才赔

3.赔偿方式

(1)一般后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

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严重→人身赔偿金总额50%及以下酌定;特别严重→人身赔偿金总额50%以上酌定;一般不少于1000元)

 

国家赔偿项目

1.侵害人身权:

(1)人身自由:按日赔付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上年度→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维持的→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2)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3)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4)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残疾赔偿金;全部丧失的(1-4级)→还应赔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部分丧失不赔

2.侵害财产权:

(1)能恢复原状就恢复,恢复不了的赔直接损失(注意: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不赔可得利益不赔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①留守职工的工资;

②税费、社保;

③水电费;

④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

⑤其他




最后还有几个提醒:

1、今年几页纸分为【完整版】→【精华版】→【预测版】,后面这段时间会陆续更新到订阅号,记得关注!需要打印纸质版的,可以领几页纸合集电子资料!


长按识别二维码

0元领取考前几页纸合集


2、几页纸完整版配套有考前聚焦2小时直播课,觉晓各科老师会带大家快速串一遍,你跟完后,基本可以记住百分之六七十的点,要背的内容会更少,具体的直播排期,可以在后台回复【直播】获取具体时间。


3、客观题考完后,请立刻复习主观题!不要耽误时间,否则主观题过线会很悬!考完后,我会立刻写主观题接力冲刺计划,记得关注公众号发文!


4、如果你是第二天考试的,一定要关注我的公众号发文动态(或客观题冲刺群的消息),第一天考完后,我会直接发预测版全部内容到订阅号,21号当天APP也会解锁合集内的几页纸预测版!


总之,一定要好好利用几页纸,越到考前越要重视,考完后你会来感谢我的!!!

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
点我关注,免费领法考独家内部资料!我是蒋四金,有7年法考应试指导经验,独家解读法考首发资讯,在职0基础也能跟着我稳稳上岸!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