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
《决定》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这是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部署,是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举措。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联系,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金融自带风险基因,且风险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强,必须切实强化金融监管。可以说,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网第一道防线,是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国际上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与放松金融监管、监管失效和不足密切相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分工协作架构逐步形成,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为主体的金融法治体系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监管、流动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息披露等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理念明显加强,金融机构稳健性进一步强化,非法金融活动受到严厉打击,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保护,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和金融安全网不断夯实,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管执法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央地间、部门间监管不协调,监管精准性、专业性、全面性亟待提高;只管合法的、持牌的,一些领域存在监管空白和短板,对非法金融活动处置责任不清、推诿塞责。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建立兜底监管机制,落实性质模糊、责任不清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责任归属,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无照驾驶”、“有照违章”。二是切实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着眼于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实现行政审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各项监管流程的严格执法。强化机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严守会计准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化行为监管,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交易行为,严厉整治金融机构排他性安排、恶意低价揽客、违规返费、虚假倒量、利益输送、虚假信息披露等乱象,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强化功能监管,对同类金融业务实施一致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健全跨部门市场准入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和重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穿透式监管,穿透识别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等隐蔽行为;强化持续监管,贯穿金融机构全周期、金融风险全过程、金融业务全链条,强化金融风险预警、纠正和处置。完善监管数据治理,提高数据真实性。及时调适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法,充分运用科技监管手段,加强监管队伍专业性建设。三是坚决压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覆盖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股权穿透、消费者保护、防止过度杠杆、打击犯罪等各环节、全链条。落实兜底监管责任,杜绝对监管任务层层发包、转包。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监管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的,严肃问责追责。四是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原则,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专司监管职责,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加强央地监管协同,建立健全中央地方监管协同机制。
来源:理论热点面对面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