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多项医药新规开始实施

文摘   2024-11-01 23:50   北京  

一、《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于 1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 1987 年发布的试行办法废止。该《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实现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规定的系统更新,解答了药材跨省使用等业界关注问题。

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 2024 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自 11 月 1 日起施行,限制措施由 31 条减至 29 条,删除了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等 2 个条目。

三、对特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提供受理靠前服务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联合发布通知,11 月 1 日起,对创新药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上市许可申请提供受理靠前服务。申请人可在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就受理相关问题提出申请,每周三为受理靠前服务面对面公开日,中心将集中与申请人沟通。

四、《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北京市药监局发布的《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自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要求自助售药机具备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功能,药学服务记录及药品销售凭证应保存备查,自助售(取)药机放置地址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规定地址” 项下注明。

五、山东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施行


山东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0 月 31 日。该《通告》分为六部分共 20 条,对严格企业准入和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和仓储物流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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