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健康   2025-01-07 18:1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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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纸质期刊及其新媒体平台的每一位作者作为著作权人,不论作品是否发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均享有著作权(即版权),可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权力。


因此,本刊公众号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部分内容进行重点整理,方便作者阅读了解,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点击文末链接,可阅读全文(2020年第三次修正版)。




//// 内容来源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六章 附则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 作 权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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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网站“国家版权局”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编辑整理:韩丽娜

内容审核:何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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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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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国内刊号 CN 11-5682/R

国外刊号 ISSN 1674-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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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齐齐哈尔医学院承办、《中华现代护理杂志》编辑委员会编辑、《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护理学科领域综合性学术期刊。公众号除推送编辑部原创或整理的内容,还接受自由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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