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村居法律顾问案例展示 | 新桥镇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

文摘   2024-11-12 19:36   江苏  





包利群律师(图一左二、图二右四)



新桥镇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


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包利群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与王某签订了合同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总监,月薪8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两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公司在此期间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

2023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终止,王某离开公司,离职后公司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王某也在2023年8月至另一同行业公司担任生产副总经理。双方引发争议。
办理经过:因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因此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择期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驻村律师包利群经验比较丰富,因此调委会邀请其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公司认为王某未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到同行业公司担任副总,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而王某则认为,双方虽约定了条款,但是公司从未按约定支付过经济补偿,所以条款并没有生效,无需支付违约金。
包利群律师重点为当事人解释了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案件结果:1.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但并未提供依据证明,且王某坚决不承认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2.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公司并未有依据证明其已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法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违约金。王某也承认在工作过程中与公司领导缺乏沟通,对未与公司办好交接给公司造成了困扰表示了歉意。经过调解员和包律师耐心调解劝导,双方达成了谅解。

典型意义:本案很好地发挥了村居律师的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理念,提升服务规范和效能。各村(社区)组建由调解员、网格员、驻村律师、乡贤能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深入村居一线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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