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村居法律顾问案例展示 | 新生村李某及其子女与王某、赵某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文摘   2024-11-14 16:29   江苏  





高芳艳律师



新生村李某及其子女与王某、赵某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高芳艳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日,王某驾驶平衡重式叉车沿路由北向南行至交叉路口停车等候(货叉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时,其货叉与李某驾驶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刘某并排坐在李某左侧)前轮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4年1月3日死亡,电动三轮车损坏。该起事故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另据了解,王某驾驶的平衡重式叉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靖江市XX公司,该车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靖江市XX公司为赵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经过:村居法律顾问高芳艳律师得知情况后,立马前往李某家中了解情况,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家中条件十分艰苦;李某已有79岁高龄,本起事故致刘某死亡的情况也给李某及其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某除垫付了部分费用外,可能出于心理上的恐惧,一直拒不出面处理相关事宜,李某及其子女对此也非常恼火。为了能够妥善帮助李某及其子女解决该起事故的赔偿事宜,高芳艳律师引导李某及其子女向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李某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本起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具有明显过错;靖江市XX公司作为肇事叉车的所有人,疏于管理,允许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王某驾驶肇事叉车,在道路上违法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故,王某与靖江市XX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调查,赵某是靖江市XX公司的唯一股东,本起事故发生在赵某担任靖江市XX公司一人股东期间。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外,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赵某作为靖江市XX公司的一人股东,也应当对靖江市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清上述责任承担后,高芳艳律师准备了相应的诉讼材料拟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联系到了高芳艳律师表示王某以及赵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希望能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考虑到能减少诉讼成本,尽快帮助李某及其子女拿到赔偿款,经过高芳艳律师的耐心劝说,李某及其子女也愿意接受调解。
案件结果:经过高芳艳律师与对方律师的多次磋商、反复沟通,最终李某及其子女和王某、赵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于赔偿协议签订当日向李某付清了全部赔偿款,李某及其子女也向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典型意义:通过此次案件,不仅为受害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肇事者提供了一个改正错误、承担责任的机会。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有效避免矛盾激化,真正解开事结、融化心结。受害者家属对承办人员将“法、理、情”融于一体的调解方式给予充分的认可,我们相信,通过这样的调解方式,能够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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