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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帮信罪”不做罪犯的帮凶
PART 1
什么是“帮信罪”
PART 2
“帮信罪”的常见类型
1.“两卡”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PART 3
相关案例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以来,被告人伊某为赌博网站的代付平台提供账户进行支付结算,并指使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注册公司申请对公账户给其使用。伊某利用李某、刘某等人提供的23个对公账户为赌博网站的代付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金额共计2亿余元,违法所得金额56万余元。其中,李某将其个人及他人的14个对公账户提供给被告人伊某使用,流水金额共计1亿余元,违法所得金额6万余元;刘某将其个人及他人的9个对公账户提供给被告人伊某使用,流水金额共计1亿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伊某已退缴赃款8万元,被告人刘某已退缴赃款5万元,被告人李某已退缴赃款6.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刘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被告人有悔罪、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伊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伊某违法所得35.2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万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伊某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宣判送达后,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2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自己办理2个宽带及固定电话、一张手机卡,并伙同徐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组织他人办理7个宽带及固定电话、收购5张手机卡,后将上述固定电话、手机卡通过远程控制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利35000余元。经查询,上述固定电话及手机卡串并诈骗案件1起,涉诈资金48977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依法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送达后,张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预备】
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七条【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把握打击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惩处。对于从犯,特别是受蒙蔽、胁迫参加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当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注重运用非监禁刑、缓刑等刑罚措施,促进教育转化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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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吕子雄
核稿:陈傲
编审:陈文雯
来源:英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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