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基层定向卫生职称),是在正常职称评聘渠道之外,面向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卫生系列定向职称评聘。本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且以核定的第一名称为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层定向卫生职称”沿用相应卫生系列对应的职称名称,评价机制与全市卫生系列职称保持一致,单独组建评委会,单独制定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取得基层定向卫生职称者,颁发全市统一的基层定向卫生职称证书,仅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若申报全市通用职称,须按照全市通用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申报评审。适用专业包括:全科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医学影像学、临床检验医学、预防医学、护理、药学、中药学、医学影像技术、临床检验医学技术、卫生检验技术。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条件
(3)违反医务人员行业作风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5.任现职期内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三)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要求。申报评审基层副高职称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符合免考政策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基本工作量。受聘现职称以来须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具体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
(五)进修学习要求。临床、中医、口腔类医师,取得现职称以来,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任现职以来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达到进修学习时间,可视为已完成进修学习。
(六)病案。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中医、口腔医师,须提交本人受聘现职称以来主治(持)的住院病案复印件5份(不同年度各1份)。未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中医、口腔医师,提交本人受聘现职称以来门诊病历复印件5份(不同年度各1份,包含处方)。公卫医师提供1份具体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的专题总结分析、1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报告和1份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护理人员提交护理案例报告或者护理查房报告2份。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专业相关报告2份。
(七)业绩要求。申报副高提供3份具有一定见解,能反映本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案例)分析资料、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代表作。申报正高提供5份具有一定见解,能反映本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案例)分析资料、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代表作。
三、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并能用于实践。有较丰富的基层临床一线工作经验,对常见病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具备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能力。同时,具有社区卫生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熟悉社区卫生调查、社区卫生诊断及对社区不同人群健康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较好地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一体化服务。了解服务人群的健康需求,能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主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在本单位、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并能用于实践。有丰富的基层临床一线工作经验,对常见病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具备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能力。同时,具有较强的社区卫生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掌握社区卫生调查、社区卫生诊断及对社区不同人群健康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很好地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一体化服务。了解服务人群的健康需求,能熟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主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并取得较好成效。在本单位、本地区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同行广泛认可。
项目(课题)排名:指在项目(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申报材料中,署名排序情况(含第一负责人)。
四、关于卫生职称转评、多评的说明
(一)鼓励教学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教育、卫生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规定同时逐级晋升两类职称;鼓励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时从事科研、临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自然科研、卫生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规定同时逐级晋升两类职称。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已取得卫生系列以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可转评、多评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须在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可按照规定转评或多评公共卫生类医师、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已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可按照规定转评或多评公共卫生类医师、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之间,可按照规定实施转评或多评。公共卫生类医师、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不可转评、多评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须在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
(四)取得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服务满5年,交流到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可按照规定转评同级全市通用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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