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诉讼统计
(2024.10.12-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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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针对该诉讼事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6499号应诉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因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改判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目前,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莱美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邱宇因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开展质押式证券回购业务相关债务逾期,国海证券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桂0103执3248号】,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处置邱宇持有的755.40万股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2024年11月5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邱宇本次被动减持的股票于2017年8月23日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系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股东邱宇本次被动减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邱宇出具的《关于被动减持莱美药业股份的告知函》,国海证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减持邱宇持有的755.4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2%),邱宇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邱宇持有公司股份11,82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0%。减持原因:因邱宇与国海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业务相关债务逾期,国海证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减持邱宇持有的755.4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2%)。
股份来源:邱宇本次被动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参与公司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所认购的股份及因历年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拟减持数量和比例: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邱宇持有的755.4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2%。拟减持方式及期间:本次减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2024年11月5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司法强制执行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珈伟新能)于2024年9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由于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质权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新证券营业部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股份数量为22,7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7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司法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强制执行期间内,质权人减持股东振发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共8,30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998%。
自2024年9月10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振发能源累计强制执行数量为3,41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111%;本次减持后振发能源持有公司股份47,578,4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黑01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秋林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破1号决定书,指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司第二大股东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秋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申请。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对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的裁定书,目前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
联储证券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司法划转增持7,943,176股秋林集团股份,占秋林集团总股本1.29%。司法划转完成后,联储证券累计持股79,130,000股,占秋林集团总股本的12.8128%。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盛金控)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4)赣01民特159号),南昌中院于近期受理了申请人雪松信托向南昌中院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
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申请撤销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公司于2016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雪松信托等单位持有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100%股权,雪松信托为主要交易对手方。2016年1月13日,雪松信托与公司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国盛证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不足业绩承诺金额之补偿事宜作出约定。2022年4月,公司就与雪松信托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南昌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案号:[2022]洪仲案受字第0231号)。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南昌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南昌仲裁委裁决雪松信托以1元的总价格向公司转让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311,734,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1%),并向公司履行支付相应现金补偿等义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福建龙翔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钰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鑫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诚”)合计持有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或“公司”)股份88,620,963股(占公司总股本8.1972%)。其中龙翔钰实业持有公司股份84,310,92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986%),
鑫拓诚持有公司股份4,310,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87%)。本次龙翔钰实业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执行10,8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99%)。本次执行完毕后龙翔钰实业及鑫拓诚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810,963股(占公司总股本7.1973%)。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闽01执恢239号。因执行工作需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望龙二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减持规则卖出公司10,81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9%)。广发证券将以大宗交易方式协助执行,龙翔钰实业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拟自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昌电力)于2023年11月6日就与张良宾、成都雅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集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凉山州中院”)提起诉讼。2024年1月19日,凉山州中院立案受理。
涉案的金额: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
鉴于对本案相关事实的查明,公司发现新证据正进一步收集整理中,同时与本案相关事实有关联的另一侵权案件,也即(2022)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判决,公司同样作为该判决当事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正处于再审审查中。考虑因证据收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结果认定对本案事实查明所产生的影响,而相关再审审查结果尚未作出,故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10月28日,西昌电力申请撤回与被告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起诉,10月29日,凉山州中院准许公司撤诉。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并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29,134.00元,减半收取1,064,567.00元,由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884号。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幸福蓝海”)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公告如下:
2017年11月20日,公司与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7.2亿元收购笛女传媒8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笛女传媒80%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由于公司与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傅晓阳未向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笛女传媒的实际经营情况。2019年6月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傅晓阳、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各股权出让方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公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获得胜诉的终审判决。2024年9月,公司收到最高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应诉通知书》,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受理该申诉。近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法律文书显示:“中融鼎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皓宸医疗)于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发来的《民事上诉状》。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拓融汇”)因关于请求确认公司第一大股东汇垠日丰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于2023年8月4日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芝股份”)控股股东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怡建”)于2020年12月12日与李苏华、上海天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美芝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因李苏华违反《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公司业绩对赌及最低持股承诺的约定,根据协议约定,李苏华需支付有关补偿款及违约金,广东怡建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超过42,335.38万元。佛山南海区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了本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怡建关于诉李苏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告知函,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605民初10234号】,佛山南海区法院对原告广东怡建与被告李苏华关于美芝股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李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度及2022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348,378,865.4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美芝股份;(二)李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反最低持股比例承诺违约金22,492,483.46元予广东怡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158,569.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3,569.05元(原告已预交),分别由原告负担259,628.29元、由被告负担1,903,940.76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903,940.76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丽生态)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丽生态建设)近日就其与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粤基金)及安宁三一筑工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三一筑工)的合同纠纷案件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安宁三一筑工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美丽生态建设与南粤基金于2018年9月3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第3.4条、第3.5条的约定;2、请求南粤基金向美丽生态建设返还美丽生态建设根据《合作协议》向南粤基金支付的项目合作诚意金人民币4,500万元整;3、请求南粤基金按人民币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向美丽生态建设按照年化10.8%支付利息,暂计至2024年9月27日为人民币29,013,534.25元;4、请求南粤基金向美丽生态建设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整;5、请求判令由南粤基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77,013,534.25元。
2018年9月30日,美丽生态建设与南粤基金签订《合作协议》,就安宁市ANCB-2017L012地块建筑物政府采购项目之合作进行了约定。后美丽生态建设依约向南粤基金支付了“项目合作诚意金”人民币4,500万元,但南粤基金未依约处置和返还诚意金,南粤基金违反了《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美丽生态建设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截止目前,共有467名股民向武汉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共计4,272.10万元。其中:1、撤诉案件301件,诉讼标的额3,249.93万元。2、一审已判决案件62件,其中:(1)33件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金额合计180.37万元。(2)29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318.47万元。3、二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63件,诉讼标的额427.95万元;调解结案10件,需赔偿金额80.55万元。4、一审待判决4件,诉讼标的额44.69万元;二审待判决27件,诉讼标的额885.94万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2023)京民终1099号。公司于2018年4月与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保基金”)等相关方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协议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公司以现金13亿元收购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华环保”)100%股权。2023年9月,北京金融法院向公司发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74民初1092号),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保远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9,601.8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3年8月2日为25,005.939201万元;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5%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101.867411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及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公司依据上述判决书于2023年12月31日确认预计负债2,783.86万元。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1099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由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4)鲁01执508号之九。因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民事判决书》((2022)鲁01民初280号)确定的义务,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淄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持有的玉溪星源水务有限公司79.9999%股权(出资额3721.86万元)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鲁01执508号之九),裁定拍卖公司持有的玉溪星源水务有限公司79.9999%股权(出资额3,721.86万元)。
(2024)苏0826执2280号。因与公司在涟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展审定和费用结算等事项中存在分歧,山东淄建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2023年9月,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苏0826民初2996号),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淄建支付工程款32,614,362.33元及利息(以18,368,154.0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日,以27,865,626.2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17日,以32,614,362.3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执行);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公司支付。因未能履行完成上述判决书中的规定义务,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苏0826执2280号),拍卖公司持有的淮安零碳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3,000,000元股权。
(2024)鄂0502民初1672号2018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广西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桑德”)开展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由于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已发生重大逾期风险,公司拟积极采取措施向包括业务主体、担保人在内的债务人进行追偿(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昌启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启环”)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广西桑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21,600,000元;2、广西桑德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宜昌启环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5日,共计12,592,200元);3、广西桑德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4、宜昌启环就上述第1-3项债务对广西桑德质押的崇左市江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享有质权,宜昌启环有权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收取应由其支付给广西桑德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在上述第1-3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5、由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文一波对上述第1-3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宜昌启环就上述第1-3项债务对西藏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广西桑德的100%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进行变价、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武汉株信睿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株信睿康”)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2024)粤03执1572号《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获悉因质押合同纠纷,株信睿康持有的6,880,000股公司股票将被深圳中院强制变价、拍卖、变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株信睿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申请执行人: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信睿康本次被深圳中院裁定进行变价、拍卖、变卖的公司股份为6,88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10.69%,占公司总股本0.63%。
(2024)琼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额2.3亿元范围内向原告华闻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意资本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海口中院(2024)琼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人进行追偿在《股权转让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中,除了公司本次提起诉讼的购买公司股票承诺事项外,还有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业绩承诺、资产减值等事项。鉴于车音智能业绩承诺期已届满,公司已委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向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发送《律师函》,要求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支付补偿金,并要求新意资本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结合目前正在推进的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购买公司股票事项相关司法追偿程序的进展情况,努力推动业绩承诺补偿金额收回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近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赣01民初219号、(2024)赣01民初228号】。
原告: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铁二号”)、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铁一号”)。
被告:爱康实业。
被告: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慧谷”)。
被告:邹承慧。
【(2024)赣01民初219号】判决内容如下:一、爱康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二号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143654560.96元;二、爱康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二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654560.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爱康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二号支付律师费126680元;四、兴铁二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爱康实业持有的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393943股质押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时的证券代码:002610)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兴铁二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赣州港1号地块(龙岭工业园南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09276号、0009277号、0009278号、0009279号、0009280号,他项权证号:赣(2021)南康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9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邹承慧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爱康实业应承担的债务,向兴铁二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赣州慧谷、邹承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爱康实业追偿;八、兴铁二号在收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张家港爱康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9.73733%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爱康实业,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求。案件受理费10071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159元【兴铁二号已预交】,由爱康实业、赣州慧谷、邹承慧负担。
【(2024)赣01民初228号】判决内容如下:一、爱康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一号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249587740.92元;二、爱康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一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9587740.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爱康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一号支付律师费273320元;四、兴铁一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爱康实业持有的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666751股质押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时的证券代码:002610)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兴铁一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赣州港1号地块(龙岭工业园南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09276号、0009277号、0009278号、0009279号、0009280号,他项权证号:赣(2021)南康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9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邹承慧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爱康实业应承担的债务,向兴铁一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赣州慧谷、邹承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爱康实业追偿;八、兴铁一号在收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张家港爱康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21.00825%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爱康实业,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5592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4294元【兴铁一号已预交】,由爱康实业、赣州慧谷、邹承慧负担。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10时至2024年10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上,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闻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渤海国际信托-渤海信托•煦沁聚和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前海开源煦沁”)的一致行动人“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前海开源聚和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聚和”)所持的公司股份30,515,332股、“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前海开源鲲鹏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前海开源鲲鹏”)所持的公司股份9,288,038股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可能超过1%的告知函》,获悉本次拍卖已按期进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被司法拍卖的前海开源聚和所持公司股份30,515,332股、前海开源鲲鹏所持公司股份9,288,038股外,公司暂未获悉前海开源煦沁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开源聚和、前海开源鲲鹏所持股份存在其他被司法拍卖的情形。前海开源煦沁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开源聚和、前海开源鲲鹏共持有公司股份162,524,407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8.14%。本次前海开源聚和与前海开源鲲鹏所持公司股份涉及司法拍卖数量合计为39,803,3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99%。如本次司法拍卖顺利完成过户,股东权益变动可能超过1%。
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3,0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3,032,972.2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第1、2项请求合计金额126,032,972.20元为本金,按照0.04%/每日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为10,738,009.2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注:1-3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36,770,981.46元。已受理,待开庭(2024/9/17)
注: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已于2024年9月30日与深圳养盈投资有限公司、张艾艾签署《关于深圳世联先锋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分别于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16日收到张艾艾、深圳养盈投资有限公司的转让价款,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深圳世联先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先锋”)的股权,世联先锋及其下属子公司(包含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4年11月4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308号。2017年12月4日,公司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江苏高院终审判决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泓锦文基金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81号:1、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泓锦文基金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现已经江苏高院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3、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此前已对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进行了查封冻结,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对其财产执行追偿。
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50)
本次权益变动系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哲方”)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被动减持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无锡哲方仍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94,078,32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36%,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无锡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联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3,383,97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1.47%。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无锡哲方的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哲方被司法拍卖并成交的20,000,000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过户完成后,钱林洁持有公司20,000,000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2.63%,为公司的第三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3,383,977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主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3,383,977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1.47%。无锡哲方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艾迪女士、乔徽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1)
来源: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诉案件立案受理暨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楚天高速)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9月9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192民初10368号),东湖高新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投资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7日,武汉市中院决定立案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为(2024)鄂01民终20098号。
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1)
来源: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了海口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203号]。公司与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203号]判决如下:被告新意资本就海口中院(2024)琼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额2.3亿元范围内向原告华闻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意资本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海口中院(2024)琼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人进行追偿在《股权转让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中,除了公司本次提起诉讼的购买公司股票承诺事项外,还有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业绩承诺、资产减值等事项。鉴于车音智能业绩承诺期已届满,公司已委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向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发送《律师函》,要求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支付补偿金,并要求新意资本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结合目前正在推进的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购买公司股票事项相关司法追偿程序的进展情况,努力推动业绩承诺补偿金额收回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张家港市乐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24-065)
近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科高新)接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乐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0)苏0582民初4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不动产以清偿债务,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7409515股。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20,603,665股(冻结20,603,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若被强制卖出7,409,515股后,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变为13,194,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
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建通地信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粤03民终19787号,本案将于2024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
原告: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创投),挂牌公司股东。
被告:刘志洪,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通地信)。
2020年11月,原告中泰创投与被告建通测绘、被告刘志洪签订了《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志洪关于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建通测绘的预期目标及股权回购条款,因建通测绘未实现上述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触发了《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的回购条件,由此产生投资纠纷。裁判情况:1、被告刘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创投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计算方式为:2500万元×(1+10%÷365×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回购金额支付日的实际天数)】;2、被告刘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创投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020,547.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建通地信对被告刘志洪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法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苏实业”)出具的《关于股东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完成的告知函》,获悉:2024年9月24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2024-049),弘苏实业因被司法强制执行,在该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10,077,77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4,638,16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602%)。截至本公告日,弘苏实业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执行10,077,777股,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执行4,638,160股,合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602%,该次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已实施完毕。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美尔雅)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司拟将子公司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惠嘉”)的100%股权转让给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瑜科技”),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根据公司与智瑜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收到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在2024年4月26日将青海惠嘉51%股权过户至智瑜科技。因智瑜科技未完成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公司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智瑜科技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该案件已获得下陆法院受理。日前,公司收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中院”)送达的智瑜科技《民事起诉状》,智瑜科技请求黄石中院解除其与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原告: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7,000万元及利息暂计1,252,541.67元(按照同期LPR,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计算至2024年4月12日,为212,750元;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3日计算至2024年9月14日,为1,039,791.67元,直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3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以下统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青海惠嘉10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1亿元,分三笔支付。第三笔款项在被告将青海惠嘉21%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并由原告确定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付款时间后通知被告。另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保证提供给原告的全部资料、清单等是完全、真实、准确的,若给青海惠嘉或原告造成损失的,由被告承担。若经原告审计、评估或尽职调查发现青海惠嘉门店相关数据与资料与被告提供不符,原告有权要求重新确定股权转让款,若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54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陆克平的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克平,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1年8月18日、2023年7月13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克平犯内幕交易罪。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人陆克平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依法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232,105,629.46元,予以没收。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4-061)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2024年9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通知书》【(2024)苏民终1446号】及开庭传票: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峰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
原审被告:徐翔、徐长江。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
来源: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1、东证融通与安徽蓝博旺系列案件。
东证融通于2013年5月21日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下属三家企业,即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诚机械”)、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液压流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精密液压”)签署投资协议,为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提供合计1亿元的基于股权的债权投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车辆公司”)、陈栋、吕青堂等为上述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以下简称“霍邱农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分别为上述资金使用提供资金监管。上述三笔投资于2014年6月3日到期,上述三家公司未按协议归还款项。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22.26万元。
2、“13福星门”债务违约纠纷。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门业”)于2013年8月8日发行“13福星门”私募债,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年9.5%,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结息,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第2年付息日享有回售选择权。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酒店”)、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圳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枫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抵押、福星门业法定代表人曾果及其配偶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作为“13福星门”私募债的承销商,同时担任受托管理人,并代“东北证券-兴业银行-东北证券融汇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亿元债券份额。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9,927.46万元,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984.50万元。
3、“12福星门”私募债合同纠纷仲裁案。
公司于2012年11月认购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福星门债”),投资本金11,500万元,期限为3年。2015年11月“12福星门”私募债存在违约事项,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完成“12福星门”债权申报工作并参加欧枫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欧枫公司的资产和账务情况进行评估、审计。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欧枫公司两家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7,573.15万元。
4、东证融通与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转债投资纠纷案。
2014年1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证融通与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农牧”)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向东顺农牧提供可转债融资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同日,东顺农牧法定代表人王学生、杨金玲夫妇签署《担保合同》,就前述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王学生、于更、杨志武三位股东就东顺农牧100%股份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024年4月2日,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5、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第三人)合同纠纷案。
2017年4月25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东北证券为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昊融集团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本金及溢价款共3.25175亿元,逾期罚息2,190万元,东北证券对解质押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1,500万股东海证券股权未办理质押登记、未办理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质押的行为在3.4215亿元范围内承担优先偿付责任。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申请书。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6、公司诉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日,公司与阙文彬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阙文彬以其所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887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购回交易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2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3%。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发展”)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和参与还款的《协议书》。合同到期后阙文彬未按约定购回股票、偿还本金。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购回交易本金5亿元、融出资金利息420万元及其后利息;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互负连带责任;东北证券对被告阙文彬持有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7、公司诉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9日,公司与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张永侠以其所持有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38,867万元,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9年2月1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5%。王民作为张永侠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声明书》和公证书等文件。2018年4月24日,公司与王民、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王民以其所持有的利源精制2,5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8,00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7.2%。张永侠、王民自2018年6月27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22年2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176,053,5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24,197,521.64元、本次执行费243,453.50元,剩余财产价值151,612,524.86元冲抵本金。同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46,575,0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2018)吉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5,459,429.24元、本次执行费113,975.00元、剩余财产价值41,001,595.76元冲抵本金。2022年11月10日,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与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2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8、公司与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3日和2017年7月2日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莱士中国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莱士3,183.10万股(后因上市公司进行送股,质押股票变更为5,729.58万股,于2017年6月27日部分解质押736.58万股后变更为4,993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后该笔业务经延期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4%。HOANGKIEU(黄凯)(以下简称“黄凯”)、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吉”)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二者为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3日,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莱士中国未进行购回交易支付本金,构成违约。2023年11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6月,公司查询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9、公司诉金龙机电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14日,公司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金龙控股以其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1,628,000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6,69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2%。2018年4月24日,金龙控股向公司部分购回并偿还本金690万元。合同到期后,金龙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他回购义务。2020年5月27日,公司向金龙控股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共计5,762.35万元。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181.97万元。2023年11月7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宣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11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2024年4月10日,公司收到管理人支付的普通债权分配款624,220.20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756.09万元。
10、东证融汇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
东证融汇代表名下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图”)发行的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5,000万元。自2017年11月25日之后,江苏宏图再未支付利息及到期本金,构成违约。2024年1月4日,东证融汇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支付债券利息300万元;三、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21‰计算);四、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东证融汇应向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回其持有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相应数量前述债券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40,633元,由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4年3月5日,东证融汇就本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公司与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力”)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华力以其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多次补充质押及赎回后,质押股数尚余966.696万股,欠款本金尚余5,937.60万元。2018年8月15日,丁明山及其配偶罗琼英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华力履行上述协议提供保证担保。2024年6月24日,案外人代丁明山向公司还款800.0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12、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公司与何巧女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何巧女以其持有的26,486,560股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10)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2亿元。何巧女已还款5,000万元,欠款本金尚余1.5亿元。由于何巧女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未按约定补充担保物,且到期未进行购回还款,构成违约。2024年1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7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案件执行款9,762,636.97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8,849.90万元。
13、东证融通诉丁志明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年11月17日,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远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以4,399.20万元可转债权向湖北远东进行增资;2016年,双方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湖北远东向东证融通作出业绩承诺。2018年6月18日,因未实现业绩承诺,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丁志明签订《丁志明先生回购东证融通持有远东股份股权之约定书》,约定丁志明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回购东证融通所持全部湖北远东股份共计290万股。202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东证融通送达一审判决:一、丁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证融通给付股权转让款,截至2020年7月21日股权转让款为61,451,900元;二、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丁志明与东证融通共同配合将东证融通持有的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48,300股股权变更登记至丁志明名下。2023年8月,东证融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将所持湖北远东公司股份过户至丁志明名下。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474.78万元。
14、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7年3月2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公开发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华汽01”)。2020年2月11日至2月17日,华晨集团对“17华汽01”进行了回售,并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公司购入债券面值1亿元的“17华汽01”债券。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2021年2月1日,公司就持有债券面值6,500万元的“17华汽01”债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5,387.97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4项,公司已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确认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41,476.11万元。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
来源: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1,东方证券诉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保证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9月以其持有的“保力新”(原“坚瑞沃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70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的执行证书,2018年8月于上海二中院获执行立案。至2020年初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回款。2020年3月,就处置质押股票不足偿付部分向保证人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保证人之诉。因主债务人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涉及其他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对郁泰投资保证合同诉讼案延期审理。2023年6月,保证合同之诉已被指定由静安法院管辖。2023年8月,公司前往静安法院进行谈话并签署笔录。2024年5月,公司向法院寄送执行异议申请书。
2、东方证券诉徐蕾蕾案。徐蕾蕾于2016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皇氏集团”(002329)限售股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19亿元及应付未付利息、延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徐蕾蕾的执行证书,2019年10月于北京三中院执行立案,12月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其未按协议还款,公司于2020年1月申请恢复执行,质押股票首封法院南宁中院以首封案件尚未审结为由暂不移送处置权。首封案件皇氏集团与徐蕾蕾业绩补偿纠纷案于2020年9月进入重审程序,公司作为第三人应诉,南宁中院于2021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对相关争议股票享有质押权,皇氏集团因此无法回购的股票部分有权依约向徐蕾蕾主张现金补偿。皇氏集团对此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公司所享质押权不能阻止皇氏集团1元回购的请求。2021年12月,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向南宁中院提出关于不予移送的执行行为异议。2022年7月,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虽因程序性理由驳回本次再审申请,但明确认定公司质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效力。2022年9月,收到南宁中院执行异议裁定:法院基于最高院裁定支持公司,撤销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裁定。2022年11月,皇氏集团就执行异议裁定提起的复议案件立案。2023年4月,广西高院作出执行异议复议裁定:撤销了南宁中院作出的对公司有利的执行异议裁定。2023年6月,公司向最高院寄送针对复议裁定的执行监督材料。2024年4月,收到最高法出具的《执行监督通知书》,本案已由最高院指定广西高院执行局进一步审核。
3、东方证券诉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案。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ST中珠”(原“中珠医疗”)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4.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1年4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2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3月,应诉方申请上诉,上海高院于2022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3年4月,质押股票在新大宗平台全部处置完成。2023年6月,公司收到执行回款。2023年8月启动抵押物拍卖,经过多轮拍卖均流拍,2024年2月底公司收到终本裁定。2024年5月,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东方证券诉徐炜及保证人滕瑛琪案。徐炜于2017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R腾信1”(原“腾信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滕瑛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4.8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1年5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6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7月,保证人上诉。2022年8月,上海高院受理保证人上诉案,之后公司与对方签署《和解意向书》,上海高院后续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生效。2022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2年11月,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下,公司与对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12月,对方确认无法履约,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继续执行及司法拍卖的申请,同时一并申请对徐、滕两人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2023年6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因股票退市,需待完成转板后继续推进。2023年7月,收到法院的终本裁定,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2023年9月,“R腾信1”股票转板完成并于9月8日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材料。2023年10月,本案恢复执行。2023年12月,收到变价质押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之后法院发布二拍公告,将于2024年7月二拍。
5、东方证券诉曾卓案。曾卓于2016年7月起以其持有的“新宁物流”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6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就已公证的交易,根据公证处对曾卓的执行证书,2021年11月于苏州市昆山区法院执行立案。2022年5月,昆山法院已向质押股票首封法院广东江门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2年9月,昆山法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2年11月,昆山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2022年12月,拍卖成交。2023年6月-2024年1月,法院陆续向公司发放了部分执行回款。就未公证的交易,于2021年1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2022年1月,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公司就拍卖所得款拥有优先受偿权。2022年5月,昆山法院立案受理针对曾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与上述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一并处置。
6、东方证券诉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案。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中路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5.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旧版主协议项下交易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1月诉讼立案。2022年8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9月,对方上诉。10月,上海高院受理二审立案,并于11月开庭。2023年1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023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3年6-9月,经过三次新大宗平台处置,大部分质押股票处置成交,剩余零股,公司已向法院递交抵债申请。2023年12月,收到剩余零股的抵债裁定并已完成过户,并收到法院发放的部分执行回款。2024年2月,公司向法院申请发还剩余案款。2024年3月,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法院裁定剩余案款由公司全额受偿。2024年5月,公司收到上述剩余案款,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本案结案。新版主协议项下交易案件由上海黄浦区法院于2022年3月诉讼立案,11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3年4月,黄浦法院执行立案。质押股票分两笔于2023年10月及12月拍卖成交,公司于12月底收到两笔质押股票拍卖成交的执行回款。2024年3月,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本案结案。
7、东方证券诉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紫鑫3”(原“紫鑫药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3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3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并于2022年9月开庭。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组织线上补充庭审。2023年1月,收到胜诉判决。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3年10月,确定了质押股票的评估机构。2023年12月,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分拆拍卖申请书。2024年2月,质押股票拍卖成交。2024年4月,公司收到执行回款,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本案结案。
8、东方证券诉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麦趣尔”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3.03亿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8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3年7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3年8月,应诉方上诉。2023年9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11月公司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2023年12月,执行立案。2024年2月-3月,应法院要求,协调律师就被执行人名下抵押不动产现场尽调及向法院提交新近调取的质押股票查询回单。2024年5月,公司收到案涉股票拍卖裁定。2024年6月,就恒佳公司名下不动产评估事宜,因恒佳公司始终不配合提供评估所需材料,法院已按公司要求开具调查令。
9、东方证券诉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案。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6.5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青岛亚星的执行证书,2022年8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0月,深圳中院作出处置裁定。2022年11月,青岛亚星提起执行异议,之后法院同意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以继续执行。2023年1月,质押股票挂拍。2023年2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2023年6月,法院裁定对质押股票进行二拍。之后,质押股票二拍流拍。2023年7月,深圳中院做出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10、东方证券诉姜剑案。姜剑于2016年6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姜剑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1月,法院向质押股票的首封法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3年1月,深圳中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3年12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11、东方证券诉朱兰英案。诉讼朱兰英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3.4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朱兰英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3年1月,青岛市南法院首封质押股票部分的处置权完成移送。2023年2月获悉,浦东法院首封的股票因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移送。2023年11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12、东方证券诉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任永青案。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任永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1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11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3年2月,一审开庭。2023年5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保证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7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9月,保证人向上海高院递交了延长审限申请。11月底,保证人向上海高院申请撤诉。12月,收到上海高院二审裁定书,裁定准许保证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24年1月,执行立案。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将于2024年7月司法拍卖。
13、东方证券诉李宗松(保证人之诉)。债务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3年6月于西安中院诉讼立案。2024年2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4年6月,执行立案。
14、东方证券诉李宗松案(保证人之诉)。债务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0.8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3年6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并于2023年10月开庭。2023年12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4年2月,执行立案。
15、东方证券诉南通琦艺投资有限公司案。南通琦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5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南通琦艺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16、东方证券诉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1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南通泓翔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17、东方证券诉江苏彩浩投资有限公司案。江苏彩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待偿还本金2.6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江苏彩浩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18、东方证券诉中薇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案。东方金控于2016年投资中民股东价值基金SVF,2020年,该基金管理人更换股东,由中民金融更名中薇金融,管理人由中民资管更名中薇资管。2021年5月,东方金控向基金管理人发起全额赎回申请,中薇资管未能处理有关赎回申请,东方金控于2022年6月以中薇资管未按基金管理合同满足东方金控全额赎回要求为由发起违约起诉。待偿还本金1,700万美元2022年6月东方金控正式向中薇资管及基金发出诉状,法院亦于2023年9月开庭初步审理后,按东方金控要求判定中薇资管须提交内部调查报告,中薇资管就此法庭命令提出上诉。2024年3月中薇资管上诉失败,东方金控收到有关调查报告。后续东方金控将持续推进案件的进展。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来源: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24】0435号)
国开证券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债券投资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债券投资业务方面,公司2023年9月因债券自营业务内部控制问题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并要求一年内每季度开展内控合规检查,目前公司相关检查均正常进行。同时,考虑到公司债券投资主要投向利率债及高等级信用债,且早期所投的存量风险债券计提的减值准备金覆盖率在98%以上,综合来看现有债券投资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小。
来源: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华汽债相关投资者诉国开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2023年11月28日,国开证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承担18华汽03债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约2.8亿元,目前本案一审尚未判决。(2)2023年12月4日,国开证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承担18华汽01债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约0.56亿元,目前本案一审尚未判决。
2、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投资者诉国开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2022年8月26日,国开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在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2015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承担其本息及相关费用计约5,482万元。目前本案尚未开庭。(2)2023年6月30日,国开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起诉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在上海华信2015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承担其本息及相关费用计约3,572万元。目前本案尚未开庭。(3)2023年8月21日,国开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就其产品分别三案起诉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在上海华信2015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承担其本息及相关费用分别计约1,346万元、5,619万元及11,229万元。相关案件均尚未开庭。(4)2023年8月21日,国开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在上海华信2015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承担其本息及相关费用分别计约1,160万元。相关案件均尚未开庭。(5)2023年8月21日,国开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原告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在上海华信2015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承担其本息及相关费用计约1,644万元。目前本案尚未开庭。(6)2023年8月21日,国开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原告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在上海华信2015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国开证券等四家被告承担其本息及相关费用计约2,602万元。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3789D-01)
2019年9月,国联证券某客户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第三人退赔多收取的款项和损失,涉案金额0.56亿元。2024年1月1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苏民终8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案一审裁定,指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至报告期末,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此外,2022年8月,李立群等5名诉讼代表人代表1,628名投资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15名被告赔偿各原告损失共计9.16亿元(暂定数额,原告待核定损失后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并向诉讼代表人赔偿通知费用和据实发生的公告费用。2022年1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3鲁01民初1377号之二),认为本案需以中国证监会对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中止审理本案。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恢复审理。中诚信国际将对上述事项保持持续关注。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2021年11月起,公司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述被告对原告投资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分别超过1亿元。2022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截至2024年6月末,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裁判。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最近一年末,国泰君安证券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或有负债为人民币172,263,194元。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国元证券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保”)、安徽富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吉典当”)与合肥城改紫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其进行合肥滨湖紫园大厦建设工程施工。2017年2月28日,合肥城改、本公司、国元农保及富吉典及合肥城改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签订《合肥滨湖紫园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中建八局。2021年9月1日,中建八局对合肥城改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延期开工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及人工费上涨造成的损失43,079,784.63元(其中材料费39,209,459.33元、人工费3,870,325.30元);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申请人因办理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2021年9月10日,中建八局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将原仲裁请求变更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因延期开工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及人工费上涨造成的损失43,079,784.63元(其中材料费39,209,459.33元、人工费3,870,325.30元);因开工后工期延长造成的损失34,720,628.83元;变更签证价款14,572,289.38元;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申请人因办理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2021年9月13日,公司及国元农保、富吉典当申请作为上述案件被申请人加入该仲裁案件直接行使权利,公司承担本案标的责任的12.5%。2021年10月22日,合肥仲裁委员会通知公司应裁。2021年12月12日,本案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审理。2022年2月27日,本案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开庭审理,建设单位、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中建八局就滨湖紫园大厦项目合同中的解约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撤销、施工许可证的注销等事项,在办理前述事项后,双方就中建八局未施工的工程量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工程量核对和现场交割,同时滨湖紫园大厦项目重新启动招标。2023年4月22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合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等待下次开庭通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9709号)
未决诉讼方面,公司主要的预计负债是投资MPS引起的,相应的预计负债金额于2024年6月30日为5.28亿元,2023年12月31日为5.28亿元。MPS事件主要涉诉进展如下:与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诉讼方面,2023年9月,光大资本华瑞银行案件已经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经双方协商,已制定执行和解方案。截至2024年6月末,华瑞银行的执行和解款人民币4亿元已经全部清偿。与深圳恒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恒祥”)诉讼方面,2024年5月,光大资本收到法院通知,深圳恒祥就侵权责任纠纷以光大资本为被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光大资本赔偿投资本金1.5亿元,以1.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的利息损失,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截至2024年6月末该诉讼尚未判决。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讼方面,2023年9月,光大资本与招商银行案件已经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经双方协商,已制定执行和和解方案。截至2024年6月末,执行和解款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偿还9.49亿元,尚未偿还未折现金额为12.91亿元。与嘉兴招源涌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源涌津”)诉讼方面,2023年7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终1254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光大资本赔偿招源涌津约1.35亿元;驳回招源涌津其余诉讼请求。2024年1月,光大资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年5月光大资本收到再审申请之《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3472D-02)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2024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含下设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13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其中公司主动起诉案件共计92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00.81亿元;公司被诉案件共计1,021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44.18亿元。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4年6月30日,广发证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13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44.99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集团主动起诉的案件共计92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00.81亿元人民币;本集团被诉的案件共计1,021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44.18亿元人民币。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受限资产为14,313,969.05万元。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来源: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华福证券与恒丰南通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因资管计划交易涉及的39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及时兑付,资管计划委托人以持票人身份向票据转贴现背书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次涉案金额为961,281,102.97元。2023年12月11日,发行人收到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恒丰南通的起诉,未推翻一审中发行人在整个交易链条上并不存在过错的认定。
2024年8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发送开庭传票,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对上述案件票据前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当事方提起诉讼。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案诉讼标的为8.63亿元汇票金额及所产生的利息。发行人作为案件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9680号)
截至2024年8月6日,公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1起,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二级市场投资者诉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并要求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以及要求包含公司在内的3家证券公司、5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家律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乐视网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20.40亿元,并支付相关案件受理费;其中公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0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2.08亿元,该案件对公司日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案件仍未最终判决,上述判决尚未生效,联合资信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2024年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3564M-01)
截至2024年6月末,子公司中德证券存在一起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2022年1月13日,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中德证券作为被告之一,被诉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共计45.71亿元。截至2024年6月末,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无法合理预计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未就此事项确认相关预计负债,中诚信国际将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保持持续关注。
来源: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2022年1月1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357,198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9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9322号)
截至2023年末,公司债券投资存续违约项目2个(均系2018年违约,合计规模0.65亿元),规模很小,公司已视情况采取司法诉讼、财产保全等风险处置措施。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10053号)
截至2024年6月末,信达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共4起,其中,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1起。公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2022年7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起诉材料,新时代信托认为信达证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三家机构提起诉讼,诉请上述三家机构共同承担新时代信托受到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39亿元。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12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审理。其后,原告新时代信托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民终辖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11月22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庭前谈话后,济南中院将平安银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6月7日,济南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24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书,驳回新时代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截至目前,本案尚等济南中院通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2024年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0936D-02)
其他未决诉讼方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诉讼预期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
来源: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3、渝富资本子公司西南证券诉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2020年12月,西南证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受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2021年3月,西南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另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立军向西南证券偿还融资本金约2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韩华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西南证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南证券有权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持有的2516086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被告韩华持有的1500000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被告黄云辉持有的3190000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陈红在各自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2022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23年3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2023年7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3年10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西南证券现已累计收回约1,863.79万元。
4、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子公司西南证券其他合同纠纷案。2024年2月,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西南证券向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鑫沅资产金梅花3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委托资产231,283,231.24元及赔偿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现该案处于一审阶段。
5、子公司西南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4年3月,翁海山等11人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朱俊岭、艾红、张体昌及西南证券,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虚假陈述造成的共计1,280余万元损失。现该案处于一审阶段。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未决诉讼案件。
6、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基金”)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8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2.19亿元。渝富基金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存在未决诉讼案件。渝富基金2016年管理的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战新基金”)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共同出资参与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乐视云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视云专项基金”),为推动项目顺利投成,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向渝富基金提供了《说明函》,渝富基金向工行提供了《函》。因投资项目出现风险导致工银瑞信和渝富基金产生相关纠纷,工银瑞信于2022年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渝富基金支付约6.07亿元,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渝富基金败诉;渝富基金不服判决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8月上海高院对案件开庭审理,该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案尚未判决。2024年4月30日下午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万元由渝富基金负担。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
来源: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末,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5)华源证券与九州增发一期资管计划投资者陈晓、程惠鑫、苏尔盾、王健智等4人的合同纠纷。2023年3月15日,华源证券公司管理的九州增发一期资管计划投资者陈晓、程惠鑫、苏尔盾、王健智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判令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华源证券公司支付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138.6455万元、161.7530万元、231.0758万元、242.6296万元,共计774.1039万元。上述案件处于一审审理状态,截至2024年3月末,尚无一审判决。
(6)华源证券公司与许文廷的合同纠纷。2023年6月3日,许文延因与华源证券公司、覃正宇、蔡蕾、黄晓捷、吴刚、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欺诈客户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2)京74民终1680号民事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华源证券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截至2024年3月末,尚未收到进一步文书。
(7)子公司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与宏胜灵活优选2号资管计划投资者苏爱琴的合同纠纷。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九州期货宏胜灵活优选2号资管计划客户苏爱琴(以下简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被告一为期货公司,被告二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本金损失2,000万元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167.56万元,判令被告一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8%的标准,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判令被告二三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23年7月12日开庭审理,2023年8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出具判决结果:判决公司赔偿原告苏爱琴投资损失600.00万元,并承担2.69万元案件受理费。期货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开庭审理,截至2024年3月末,本案尚未收到二审判决。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来源: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且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0起,涉案金额合计约为246,486.7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4.21%;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且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起,涉案金额合计约为9,361.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0.16%,占比较低,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PO企业涉诉信息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2023年,发行人存在2,274.06万元的预计诉讼损失,系发行人结合中裕酒店案的进展情况等新证据,预计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而补提的预计诉讼损失。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主要受中裕酒店案件的影响,法院从2021年8月11日开始冻结发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15.53万元,于2022年4月25日补充冻结发行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5.48万元,两次冻结共计4,981.01万元。2024年6月末,上述被冻结资金被法院扣款2,709.82万元,剩余被冻结资金2,271.18万元已于2024年7月全部解冻。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判决杉杉能源及发行人赔偿北京中裕世纪大酒店合计2,734.06万元,并承担案件一半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咨询费及审计费用合计40.48万元。发行人已于2023年12月28日申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驳回发行人申请,维持原判。发行人已于2024年6月28日提交再审申请。
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2023年末公司新增预计负债科目余额31.20万元,由一桩未决诉讼产生,具体情况为:张**、陈**就劳动纠纷所涉经济赔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事项对劳务派遣公司洛阳启智劳务派出服务有限公司及用工单位双瑞股份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7649号
开庭时间:2024-11-14
原告/上诉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案号:(2024)苏1282民初668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孙**
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1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533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吴**
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2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955号申请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届满后,仲裁庭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10点00分在本委余杭仲裁分会第309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
杭州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4-11-09
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433号申请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9月3日作出(2024)杭仲01裁字第433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
杭州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4-11-0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鄂01执2459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0-09
案号:(2024)鄂01民初381号
原告:张**
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王*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8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管*茜:本院受理的(2024)川0193民初1620号原告郑*杰与被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管*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粤BG2L78车辆。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02民初12313号
原告:王**
被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鹏飞支行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无锡市崇安旧城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岭岑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卫、古*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食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向阳丙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2民初27号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鲁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程**,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10-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原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0
案号:(2024)粤0112民诉前调45602号
申请人:翟**
被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开庭公告:
案号:(2024)粤0112民诉前调45601号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6
王迎燕、徐晶、钱仁勇:原告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迎燕、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徐晶、钱仁勇、龙俊、石成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民初6617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1日10时30分在第二庭举行证据交换,于2024年11月21日14时45分在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刊登日期:2024-10-1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蔡雨洋:本院受理的(2024)川01民终14195号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蔡雨洋,原审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1民终14195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粤0103民诉前调14155号
申请人:冯**
被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证券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京0108执22877号
执行标的(元):1.00
执行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0-31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原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周*
第三人:张**、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玛瑞纳酒店有限公司、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21963号
原告: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弘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江德湖:本院在执行(2023)内01执恢204号一案,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30
何琳:本院在执行(2023)内01执恢203号一案,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30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案号:(2024)鄂01民初539号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三人: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3
案号:(2024)鄂01民初540号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3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6344号
原告:黄*
被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良皮业)、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桥北支行证券认购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3)甘0102民初29560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黄*与被告宏良皮业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之认购合同》;被告宏良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股票认购资金24525000元、违约金9898051.56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此后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7558元,由原告负担52099元,被告负担205459元。
刊登日期:2024-10-17
谭澍:本院受理上诉人长沙友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赵瑞虹、上诉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宏志、上诉人李纪元、上诉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诉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周权、上诉人解平海、上诉人陈海、上诉人陈曼曼与被上诉人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谭澍、被上诉人刘永、被上诉人李铁庆、被上诉人赵海宾、被上诉人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厚东、被上诉人钟晓夕、被上诉人高媛、被上诉人贺秋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整在本院5法庭开庭进行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4民初21987号
原告:赵**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8
案号:(2024)沪0116民初14402号
原告:邹*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周树荣、孙正红、周美华、施小春、周晓锋、陆金华、张康康、褚小刚、屠学明、戴陈明、郑伟、沈小明、詹昌琼、王利生、詹乃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196号,已审理终结,公告送达(2023)苏05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浙0106执1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启天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启天控股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杭仲调字第2412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991233元、执行费72356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启天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1522%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启天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1522%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9月6日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辽0214民初7622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秦*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孛兰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0-16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5540号
原告:杨*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渝0105民初21030号
原告:重庆西威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案号:(2024)渝0103民初36152号
原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
案号:(2023)苏01民初717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5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0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16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2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5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2)苏01民初612号
原告:郭**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第三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案由:民事信托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3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5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4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1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5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18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19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
案号:(2024)粤0305民初24715号
原告:郑**
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8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展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原告:业隆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徐汇分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徐汇区零陵路证券营业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1
案号:(2024)粤0305民诉前调39478号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扬州鑫一工业五金有限公司、上海奴无贸易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桐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茂全诉你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4)鲁0103民初1127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9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楼四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0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终565号
上诉人:艾**
被上诉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号:(2024)沪74民初69号
原告:杨某
被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11-12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江山诉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李*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峻岭能源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号(2024)渝05民初150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
案号:(2024)苏01民初1534号
原告:上海升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升益(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7 14:30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二审案号为(2024)粤01民终27077号
上诉人: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郑*云、何*君、钟*香、郑*强、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何*霖、何*东、广东鸿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何*君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7809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江苏瑞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江苏瑞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8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江苏瑞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合金汇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宇皓投资)、上海菲戈恩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微光集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合金汇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金汇盈)、常德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鼎合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费英格尔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合金泰芯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三星风险投资第33号新技术事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黄*、蔡*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上合金汇盈、宇皓投资提出上诉。上诉状内容为:请求依法撤销、改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民初27377号民事判决书,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刊登日期:2024-10-17
上海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文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波、李*、李*华、苏州世豪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香及第三人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2024-10-17
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深圳前海欧米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承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欧米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民初441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3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移送成渝金融法院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04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新01民终752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10-17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399号
原告:上海齐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8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2546号
原告: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
被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1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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