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要闻
(2024.11.01-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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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家上市券商公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财达证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召开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董事长、总经理张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唐建君女士,独立董事韩永强先生、贺季敏女士,董事会秘书张磊先生参加。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定于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召开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董事长章启诚,董事会秘书官勇华,财务总监周瀛,独立董事高强、贲圣林参加。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本金293,586,032.9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正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针对该诉讼事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6499号应诉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因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改判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目前,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鉴于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4051号)。根据《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2024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63号),主要内容如下: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走访流于形式。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公司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强化功能性定位,更好服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票交易于2024年11月1日、11月4日、11月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情形。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14号)。该批复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公司债券,有效期为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国联证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吴星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连任已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吴星宇先生提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吴星宇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吴星宇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吴星宇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吴星宇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划由公司通过向海通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海通证券全体H股换股股东发行H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A股股票于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等事项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方案尚待双方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及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注册或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注册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A股股票于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等事项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方案尚待双方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及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注册或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注册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6.0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4年9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2024年10月8日,公司披露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自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等工作尚未完成。在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豁免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的提案。同意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普润星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吉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楚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同盛景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横琴鑫和泰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1,151,433,439股股份(对应股份总数的64.5961%),参考国融证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备案的评估值,经相关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3.3217元/股;同意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交易协议,该协议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西部证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提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A股部分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26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2024-058),公司实施2023年度分红派息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8.17元/股。2024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2024-078),公司实施202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8.16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现披露回购进展情况,截至2024年10月末,公司未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回购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将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兴业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83号),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次级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二、本次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次级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聘任刘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刘波先生,1976年11月生。刘波先生于1999年7月至2024年10月在招商银行任职,先后任总行统计信息中心副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资本管理室主管、资产负债管理部资本管理室主管、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2021年12月至2024年10月)。刘波先生分别于1999年7月、2008年9月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发行了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70亿元,期限6年。截至2024年11月7日,浙商证券可转债转股累计形成股份353,755,586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4,231,924,381股,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三高速”)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仍为2,124,825,159股,持股比例由51.4357%下降至50.2094%,被动稀释1.2262%,
浙商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前赎回“浙22转债”的议案》。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浙22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05元/股)的130%(即不低于13.07元/股),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浙22转债”的赎回条款。董事会决定行使“浙22转债”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22转债”全部赎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志斌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自2024年11月5日起生效。辞任后,张志斌先生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职务。董事会对张志斌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建投(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被担保人)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拟与The Hongkong and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下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签署《ISDA Master Agreement》(下称《ISDA主协议》);与DBS Bank Ltd.(简称:星展银行)签署《ISDA主协议》及《Global Master Re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GMRA回购协议》),分别为上述《ISDA主协议》及《GMRA回购协议》项下衍生品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的开展提供信用支持。同时,中信建投国际将分别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星展银行签署《担保函》,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各自《ISDA主协议》和/或《GMRA回购协议》项下支付义务时,由中信建投国际代为支付。根据监管规定与中信建投国际的公司章程细则,由于上述两项担保金额超过中信建投国际净资产10%,应当由其股东审批。公司作为中信建投国际股东,于2024年10月31日分别批准上述两项担保的申请,同意担保函条款以及据此拟开展的交易。上述批准事项均各自仅在担保金额为2亿美元(含)或等值其他货币内有效,如担保金额拟超过该比例,再行履行股东审批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5.82亿元(按2024年10月3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口径计算,下同)的34.45%,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7.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的附属公司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 Co., Ltd(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被担保人)于2023年5月12日设立本金总额最高为30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境外欧洲商业票据计划(以下简称商业票据计划),此商业票据计划由公司提供担保。发行人于2024年11月7日在商业票据计划下发行两期欧洲商业票据,每期发行金额各为1,000万美元,合计2,000万美元。上述发行后,发行人在商业票据计划下已发行票据的本金总额合计约3.18亿美元。
中信证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在北京中信证券大厦10层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授权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聘任邹迎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张佑君先生不再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于2024年11月9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尚在筹备中,为保持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需要延期换届选举。同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也需要相应顺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相关上市公司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资实业)拟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租赁”)分别办理以下融资租赁业务:
1、公司与浙银金租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为公司选定并指定浙银金租出资购买的机器设备,租赁本金为4,785.63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具体租赁方式、租赁金额、租赁期限等内容以后续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公司将以公司持有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万股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股份数量、质押期限以双方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2、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与中关村租赁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公司将以公司持有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604.57万股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股份数量、质押期限以双方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上述两笔融资租赁业务系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创云信)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并经公司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结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等因素综合考量,公司注销上述36,993,765股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24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上述36,993,765股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261,423,642股变更为2,224,429,877股。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拟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7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2,7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227.2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8%。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363.64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42%。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集团”)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长发集团上述增持行为属于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下的正常增持,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截止2024年10月31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回购。
亚泰集团于近日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4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截止2024年10月11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回购金额仅398.02万元。公司回购金额显著低于3,000万元的回购总额下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下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并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方案。另,你公司在2024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承诺将继续回购不低于2,7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的公司股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披露的回购期限内及时完成股份回购,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并根据吉林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方案。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建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56,179,368.50元(未经审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6.46%。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22,542,190.80元(未经审计),上述情况已对外披露(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对外披露的临2024-042号公告)。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56,179,368.50元(未经审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6.46%。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股份)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衢州发展)的减持通知,衢州发展在减持计划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4,2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本次权益变动后,衢州发展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7.78%减少至16.59%,衢州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1.91%减少至40.72%。
湘财股份近日接到衢州发展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截至2024年11月5日,衢州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64,118,7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2%。本次解除质押后衢州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1,148,251,893股,占其持股数量的98.64%,占公司总股本的40.16%。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金融”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8号和﹝2024﹞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8》和《决定书-29》)。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28》主要内容中天金融作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不当干预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敞口,致使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中天金融采取限制股东权利的行政监管措施,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至上述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前,中天金融不得行使表决权、参与分红权、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等股东权利,为化解风险需要并向监管部门备案的除外。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29》主要内容中天金融作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不当干预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致使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敞口,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罗玉平作为中天金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道永作为时任中天金融总经理兼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武剑作为时任中天金融董事长助理,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贵州证监局决定对罗玉平、吴道永、武剑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加强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公司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恒生电子)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拟使用银行专项贷款结合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以推进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银行专项贷款结合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银行专项贷款结合自有资金。
恒生电子于2024年9月13日首次授予1,394人股权期权,首次授予数量3,329.25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6%,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04元/份。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大智慧)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的通知,湘财股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截至2024年11月7日,湘财股份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1,489,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5%;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42,500,000股,本次解质押后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233,551,919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82.9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66%。
大智慧分别于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9.65元/股(含),回购实施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为切实推进提质增效重回报相关工作,2024年10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购买的最高价为8.88元/股、最低价为8.88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818,40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4%,购买的最高价为8.88元/股、最低价为5.20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0,887,07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同花顺)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4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持有同花顺股份50,881,82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9.46%)的杭州凯士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5月29日更名为杭州凯士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年12月2日-2025年3月1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6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因工作原因,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董事李晔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等一切职务。辞职后,李晔先生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金融街股票于2024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于2024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3.90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5,681,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3%,购买的最高价为9.37元/股、最低价为8.55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50,088,766.66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瑞达期货)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总股本445,029,826股为基数测算,预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7,853,877.3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11日。
新三板挂牌机构公告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与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并于2021年11月1日续签了协议,为期三年。由于协议即将到期,拟于近期再次续签。协议中明确了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预计额度、定价原则等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落实行业廉洁生态体系建设要求,持续培育行业廉洁文化,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9月修订的《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审议并通过:提名徐丽莉女士、谢颖女士、张静女士、谢轶男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3年。张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4167%,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提名黄苏华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职期限3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审议并通过:提名樊洪生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3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龚怀鹏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审议并通过:聘任史本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9月24日,粤开证券已连续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触发《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降层情形。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的风险。
港股相关机构公告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00218)於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三座六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
IPO申报企业公告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58号)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6日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57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6日
发债机构/官网相关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公告,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中金财富、国投证券、中信华南、国泰君安、华泰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申万宏源、中泰证券、兴业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参与“跨境理财通”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制度优化安排,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香港证监会密切配合,稳步推进证券公司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经过系统性评估和验收,14家证券公司完成了业务和系统准备,成为首批试点开展“跨境理财通”的证券公司。这14家证券公司将与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合作,服务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需求,助力推进粤港澳区域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持续跟踪、评估试点效果,不断完善证券公司“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提升服务质量,持续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16号)
一、核准山东海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洋控股)成为你公司主要股东,对山东海洋控股依法受让你公司299,011,04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5.1288%)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山东海洋控股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相关受让款后,你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付款凭证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三、你公司在变更股权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29日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变更主要股东、民生证券和民生基金变更实际控制人的申请反馈意见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请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服务指南有关要求,补充提供符合公募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
二、请提交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新增5%以上股权实际控制人符合“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等条件的支撑材料。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反馈意见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请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资公司)结合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论证。
二、《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非金融企业控股金融机构的,应当“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我们关注到,北京国资公司2024年3月末与2023年末相比,负债大幅减少。请北京国资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的说明。
三、《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北京国资公司制定的瑞信证券风险处置预案较为原则,未明确风险处置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具体可行的措施,处置预案提及“北京国资公司将配合公司通过应急资金计划中所列出的补救方案化解风险”,但未见相关计划及补救方案,请进一步完善。
四、北京国资公司2024年第3次董事会议案显示“后继报送的约束性报价函将以上级批复意见为生效条件”。请补充提交上级批复意见。
五、根据法律意见书,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银行)所涉部分案件尚在进行中,部分案件及监管处罚已完成整改,但未明确说明哪些案件已完成整改,也未分析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且我们关注到,相关刑事案件已定罪,仅罚金与损害赔偿金部分尚在审理过程中。因此,请律师事务所结合相关事项的性质、严重程度与整改情况等,论证瑞士银行相关案件是否属于“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第八条规定,境外股东应当提交境外监管机构出具的其符合上述要求的监管意见,提交“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的证明文件。我们关注到,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未就瑞士银行“最近3年”的诚信合规情况和财务指标情况发表意见,瑞士银行也仅提供了2023年区域排名情况。请瑞士银行补充完善相关指标排名情况,并补充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说明。
七、请提供瑞士银行合并瑞信银行后存续主体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如按照境外相关规定不需单独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数据。
八、瑞银集团2023年审计报告附注部分不完整,仅提供了“拨备及或有负债”的附注,请补充完善。
九、根据申请材料,此次股权变更后,瑞士银行可能不提名董事。为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衡作用,建议完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0号)
一、核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划入你公司11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10%)无异议。
二、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6日
广东汇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汇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反馈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设立广东汇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基金)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逐项落实下列问题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资质优良,能够为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我们关注到,你公司2023年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和规模排名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下,且相比2022年下滑。请说明排名下滑原因,并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进行详细论证。
二、请就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整改进展进行说明。
三、根据申请材料,汇德基金拟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请你公司就自身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汇德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如何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与输送进行说明,并提供差异化发展方案。此外,请你公司就如何防范私募和另类子公司与汇德基金之间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进行说明。
四、你公司总经理目前由董事长代行,且代行期限即将届满,请就依法解决代行问题的计划进行说明。
五、汇德基金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已过有效期,请更新提供。
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反馈意见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设立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基金)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逐项落实下列问题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万联基金拟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请就你公司资管业务与万联基金资管业务如何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与输送进行说明,并提供差异化发展方案。此外,请就如何防范你公司投资管理类子公司(包括私募、另类等)与万联基金业务之间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的相关安排进行说明。
二、2024年6月,你公司因存在三项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违规行为包括: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与控股股东之间未保持独立,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个别重大事项未及时主动报告。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广州金控共同就整改情况、如何采取措施规范万联基金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如何确保基金公司独立性和财产安全进行详细说明。
三、请你公司结合万联基金拟任董事长的过往履历业绩以及万联基金的发展规划,论证其作为新设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胜任能力。
四、请提供广州金控2023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以及最新3年诚信合规情况的说明。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本期债券发行时间自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8日,本期债券品种一(债券简称:24长江06,债券代码:148996)发行实际募集资金25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1.98%,全场认购倍数3.684倍;本期债券品种二(债券简称:24长江07,债券代码:148997)发行实际募集资金25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2.25%,全场认购倍数2.608倍。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参与认购40000万元,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参与认购2000万元,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的关联方中信银行与认购9000万元;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的关联方南方基金参与认购9000万元。以上认购报价公允、程序合规。
1、2021年11月24日,长江资管因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杨忠作为长江资管总经理、吴迪作为长江资管合规负责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长江资管已进行整改自纠,并按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2、2022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营业部作出《关于对长江证券盐城世纪大道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82号),指出该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组织该营业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时梳理整改,加强员工及经纪人培训教育,做好员工执业行为和重点场所监控等工作,坚决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3、2022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韩松、梁彬圣作出《关于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韩松、梁彬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6号),指出该子公司存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问题。公司督导该子公司加强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4、2023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对公司当阳子龙路证券营业部、田浩、彭涛作出《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子龙路证券营业部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号),指出该营业部存在员工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展业活动。公司组织该营业部夯实内控管理,及时进行自纠整改,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考核问责,成立专班负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从管理机制、培训宣导等方面综合发力,重点规范营业部员工无资格展业的违规行为。
5、2023年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公司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项目公司存在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与披露的有关内部控制评价信息不符等问题,对长江保荐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韩某、梁某采取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督导长江保荐子公司排查内控风险隐患,不断提高员工合规执业意识和项目质量意识;长江保荐子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并对上述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合规问责。
6、2023年7月13日,香港证监会因长证国际子公司下属长江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分隔客户款项及向客户提供户口结单方面存在违反监管规定及内部监控缺失问题,决定对该孙公司采取谴责并处以罚款340万元港币的处罚。2023年8月21日,香港证监会因长证国际子公司下属长江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担任太平洋矿产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宗上市申请保荐人过程中存在履职重大缺失问题,决定对该孙公司采取谴责并处以罚款2000万元港币,令其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申请中担任保荐人,自2023年8月18日起计为期一年,或直至香港证监会信纳该孙公司就其保荐人相关业务具备足够的监控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其遵循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为止,期限以两者较长为准的处罚。对此,公司高度重视,不断强化股东责任,督导长证国际子公司落实属地监管,健全内控体系,合法合规经营;长证国际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举一反三,积极采取了系列整改措施。
7、2023年7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证函〔2023〕434号),指出公司作为谷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模式、新增业务与新增客户、内部控制、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流向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了深刻反思,要求内控部门切实加强尽职调查质量控制,业务部门应当恪守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认真谨慎开展尽职调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8、2023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沪证监决[2023]252号),指出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工作把关不到位。二是廉洁从业管理存在不足,部分高管的离任审计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上述情况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上海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经营管理层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在内控建设方面,公司对质控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加强投资银行项目执业质量管理,同时,进一步优化内控流程,建立业务文件一致性审核机制。在廉洁从业管理方面,公司优化廉洁从业审计工作底稿及报告内容,在离任审计的底稿清单里增加对公司廉洁从业制度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的审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东北证券及其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2024年公司债券(第四期)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东北证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东北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2024〕9655号)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鹏元对东方财富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主体评级:AAA,债项评级:AAA。公司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竞争力有望保持强劲,中证鹏元给予公司稳定的信用评级展望。(中鹏信评【2024】第Z【1586】号01)
经东方财富证券董事会会议审议、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686号批复同意注册,本期债券申请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80亿元(含),采取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该批复项下的第五期发行,发行总额不超过50亿元(含)。公司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不超过20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随着发行人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流动资金的总体需求逐步增加,因此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将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进一步扩大证券投资规模,增加投资范围,丰富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将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份额,从而有效提升东方财富证券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公司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不超过20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2023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公示了《关于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3号,主要内容如下:经查,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1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信息系统升级论证测试不充分、未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责令公司对此次事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妥善处置此次事件引发的投资者诉求。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了解系统架构及内部运行机制,强化研发测试、上线、升级变更及运维管理,完善应急预警、处置、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公司应于3个月内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并向西藏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出具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543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24年10月29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世纪)出具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企评(2024)020602),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调整的主要原因如下:1.外部支持。作为东莞市属国有控股重点企业,公司是东莞市唯一的本土证券公司,能够在资本补充、业务支持和业务协同等方面获得政府的有力支持。2.区域市场竞争优势。作为东莞市本土证券公司,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3.业务资质齐全。公司经营资质较齐全,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基础。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拟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光大证券股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2024〕9709号)
2021-2023年,公司受到的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主要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因业绩预告不准确、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客户常设授权失效的情况下继续将客户证券质押于财务机构,公司股权承销业务中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子公司管控机制不完善、未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核查结论不严谨;债券承销业务中发行程序执行不规范、承销方式披露不准确等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2024年4月,公司因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项目受到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整体来看,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水平仍需进一步加强。
1、2021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程刚、周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程刚、周平在担任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等问题,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2021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6号)公司因信用业务风险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对境内外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年1月5日,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号)公司因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以及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4、2022年1月19日,广东证监局对公司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号)》。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存在销售非光大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22年2月28日,上交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9号)。(该事项与“2022年1月5日,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号)”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一致。)因公司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上交所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予以通报批评。
6、2022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7、2022年8月3日,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80号),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具《关于对朱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79号)。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将关于股权管理相关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股东信息变动情况及未按规定报告股东事项;三是公司高管存在同时分管稽核部和其他业务部门或子公司的情况。
8、2023年2月20日,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号)因公司作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能发现赢鼎教育通过虚构业务虚增业务收入的情形,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3年5月30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公司作为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
10、2023年6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公司出具《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2023]32号)公司作为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两期债务融资工具“20四平城投PPN001”“20四平城投PPN002”的主承销商,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交易商协会对公司予以严重警告。
11、2023年7月12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广东分公司及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23〕79号)因广东分公司管理的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原负责人张林开、员工李国新、叶镇华等人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二是部分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情形;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向广东局报告客户集体投诉等重大事项。广东分公司和营业部分别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12、2023年10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对哈尔滨经纬二道街证券营业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汇检罚[2023]13号)因哈尔滨经纬二道街证券营业部于2009年4月、2011年3月开立外币保证金账户后,未能在开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管局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责令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5万元罚款。
13、2024年3月26日,宁夏证监局对公司银川凤凰北街证券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北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因营业部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委托他人招揽客户、私自销售非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公司营业部被宁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4、2024年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周平、王世伟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交所对公司及周平、王世伟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因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同一事件,深交所对公司、周平、王世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15、2024年5月17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4号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南京公司下属营业部在为部分客户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权限时,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有效核实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投资经验等材料。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警示函。
16、2024年7月1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新园路营业部及其负责人分别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5号、《关于对曹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46号深圳新园路营业部因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柜台人员在未全面交付使用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现场未悬挂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大部分人员在营业场所以外地点办公;三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影响营业部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深圳证监局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营业部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17、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对项目风险、尽调底稿把关不严,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控关注问题。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于2022年11月1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5号),获批可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00亿元(含)的永续次级债券。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发行完毕。本期债券为前述批复下的第六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务。
2023年9月,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5号),指出公司在美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构成违法。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王某、杨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对此,公司已按期缴纳罚款,同时深刻反思过往执业中存在的不足,持续遵循合规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中诚信国际债项评级结果:AAA,评级展望稳定。
外部支持:广发证券无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但公司前三大股东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辽 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连续 25 年位列前三 大股东,长期稳定的股权结构确保公司管理团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上述股东发展历史悠久,盈利能力较强,杠杆率低,财务弹性 较好。此外,作为总部在广东省的全国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在当地金融体系的重要性较高,能够获得当地政府的一定支持。受个 体信用状况的支撑,外部支持提升子级是实际使用的外部支持力度。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通过对国开证券及拟发行的“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东方金诚债评字【2024】0435号)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项评级:AAA,展望稳定。(编号:CCXI-20243789D-01)
1、2021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就子公司华英证券存在撤回及被否申报IPO项目比例较高,投行执业质量不高,质控内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对华英证券出具了《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1〕152号)。针对上述函件,华英证券高度重视,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从2020年3月以来,对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和投行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制定、修订了近二十项投行业务制度,从制度层面防范投行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再次出现;(2)对包括IPO项目在内的重大重点项目增加了现场核查人员和现场核查次数;(3)建立了IPO项目预内核机制,对全部已立项IPO项目在正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59式内核之前增加预内核程序,加强IPO项目风险把控;(4)加强了内部控制人员配备、定期执行投行内控有效性评估以及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文化建设。
2、2021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子公司华英证券作为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出具了《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债审(监管工作)〔2021〕2号)。针对上述函件,华英证券已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内部通报青岛融海项目问题,提高公司全员认识;(2)开展投行人员业务专题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和质量;(3)对现有在审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执行债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发布投资性房地产内核审查专项备忘录,强化第三道防线审核工作。
3、2021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就子公司华英证券作为龙力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岳远斌和葛娟娟作为保荐代表人,存在违规行为,对华英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岳远斌、葛娟娟出具了《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岳远斌、葛娟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3号)。针对上述监管措施,华英证券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细化强化持续督导期募集资金使用核查工作的操作流程和标准;(2)加强股权项目持续督导业务沟通机制;(3)加强项目文件内部审核;(4)开展募集资金专项检查。
4、2022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就子公司华英证券在可转债业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华英证券出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46号)。针对上述函件,华英证券高度重视,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补充调查;(2)加强投行业务学习与培训;(3)加强文件的审核校对和复核工作;(4)开展保荐项目自查;(5)完善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及流程等整改措施。
5、2022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就子公司华英证券在债券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对华英证券出具了《关于对华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号)。针对上述函件,华英证券高度重视,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督促该债券发行人整改,增加对该债券发行人督导培训等工作;(2)内部加强债券法规培训学习、加强存续期管理等整改措施。
6、2024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就公司债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对华英证券出具了《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号)。针对上述函件,华英证券已采取加强债券法规培训学习、修订完善债券发行相关制度等整改措施,强化债券发行规范性管理和债券存续期管理。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202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国投证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国投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等级为A-1,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2024〕9911号)
受到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方面,2021年,公司合计受到2次监管措施、1次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管理措施,主要涉及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2022年,公司合计受到4次监管措施,主要涉及投资银行业务;2023年,公司合计受到3次监管措施,主要涉及分支机构人员行为等问题;2024年以来,公司受到1次监管措施,涉及分支机构人员执业行为等问题。针对以上监管措施,公司已整改完毕,但内控管理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主体信用等级AAA,评级展望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2024年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100亿元。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
自2021年1月1日起,发行人被要求限期整改、监管关注、通报批评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20日,山东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认定:1.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2.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3.营业部员工知晓客户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录客户账户;4.营业部向山东证监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要求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立即改正。上述监管措施造成公司2021年分类评级被扣0.5分。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要求上述营业部进行整改,对营业部总经理、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合规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等进行处分,同时要求山东分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辖区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加大合规检查力度,提高合规检查频次。
2、2021年4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审(监管工作)[2021]20号),指出发行人在保荐赛赫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对收入确认事项核查不到位,对研发投入相关内控事项核查不到位,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不规范。对此,公司将上述事项及时通报公司全体投行员工,定期将审核案例、审核动态等整理转发全体投行员工,要求各项目组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86则、审核问答、审核要点等业务规则,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同时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保荐业务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底稿管理制度等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3、2021年7月6日,山东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指出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从事客户账户业务活动,技术人员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二是向公司总部合规管理部门报送的部分年度《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绩效考核自评表》未真实反映营业部实际合规管理情况。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针对上述监管错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召集营业部总经理、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谈话,要求要求山东分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辖区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加大合规检查力度,提高合规检查频次,同时要求营业部及时向山东证监局报告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4、2021年9月9日,安徽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号),指出发行人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配备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具备三年以上有关领域工作经历,合规管理人员承担信息技术、业务管理等与合规管理冲突的职责,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公众号、微信群等管理不到位,发布信息未经合规审核;三是对合规管理、风险监控、信息技术、综合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合规管理、风险监控、信息技术、综合等岗位人员从事营销、客户账户等业务活动,领取业绩提成,信息技术人员承担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等职责;四是个别从事代销金融产品的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五是对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管理不到位;六是向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报送的部分信息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公示信息不准确。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166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发行人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内控有效性。针对上述监管错措施,公司立即对存在的相关领域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已对时任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执行。下一步,公司将持续做好以下工作:(1)开展抽查工作;(2)优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架构,充实合规管理质量;(3)夯实分公司合规管理督导职责,形成合力,有效管理;(4)开展制度梳理专项工作;(5)提升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队伍履职能力。
5、2021年10月18日,安徽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8号),指出发行人发布的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存在资料来源标注不明确、数据选取不够审慎、研报分析不够客观、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针对上述监管错措施,公司制定了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指引,修订了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细则,再次强调研究报告调研要求,并开展内部培训,同时,对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质量控制岗、合规管理岗,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均进行了问责。下一步,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加强研究所和证券分析师管理,加大质控和合规审查力度,切实提升研究报告质量,确保研究业务稳健运行,继续为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6、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0号),指出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88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监管错措施,公司立即对存续运作的纾困资管产品中存在偏离纾困导向、未实质起到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对部分计划持有的存量违约债券在会计处理上进行全额计提减值,并终止运作相关资管产品。同时,公司对时任投资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客户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等人员和部门进行了问责。下一步,发行人将强化大局意识、端正站位,加强纾困政策精神的学习,规范纾困资管计划的运作,按时报送整改方案的处置进展,对工作不力情况加大问责力度,确保规范整改工作落实到位,保障公司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7、2022年6月25日,安徽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号),指出公司手机客户端交易软件在系统升级、变更上线前未进行充分测试,手机客户交易软件在2022年6月13日发生故障,未及时向安徽证监局报告,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备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监管措施,公司立即召集信息技术和合规风控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并启动自查自纠工作,要求信息技术等部门严把软件测试验收流程关,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执行软件发布流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架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持续深化落实网络隐私保护安全措施,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报尽报,切实防范信息安全风险,不断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公司同时对事件直接责任部门金融科技部和网络金融部,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并将在本年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金融科技部开展专项审计和内控联合专项检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系统开发运维管理能力,保障公司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8、2023年4月3日,陕西证监局向陕西分公司营销人员乔兴出具《关于对乔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4号),认定乔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行为;向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陕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89监〔2023〕113号),指出发行人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对分支机构合规管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监管措施,公司根据《国元证券合规问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对营销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合规管理岗、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进行了问责。下一步,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要求,禁止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严格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要求,禁止收受、索取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财物或者利益,严格落实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微信平台营销服务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使用企业微信开展各类客户营销和服务活动,高度重视客户纠纷处理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事态恶化。同时,公司要求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切实措施,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9、2023年5月17日,重庆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指出重庆分公司存在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宣传开户送积分兑礼品活动,新开户客户通过活动获取的积分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实物礼品。公司立即对开户活动及积分商城进行整改:一是关闭积分商城实物商品兑换入口,并在APP积分商城弹窗提示;二是新开户客户活动仅赠送证券性质服务产品,将投资者教育答题送积分活动在国元点金APP独立为投教活动;三是上线权益中心,支持积分兑换证券服务性质商品。
10、2023年7月26日,河南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棉纺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兴证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该营业部存在通过微信群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合规管理不足,留痕管理不完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说明合理的依据的违规行为。公司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了批评和处罚等问责措施,并要求营业部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并要求大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营业部严禁员工通过微信群及其他群以及企业微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90同时,将增加合规检查和合规培训次数,认真登记工作人员通讯设备信息等,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加强合规督导,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此外,公司将修订《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范客户风险测评操作。
11、2023年8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执行部出具了《关于对谢天宇、张艳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我司保荐代表人谢天宇、张艳在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未能全面核查验证发行人的会计差错问题,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因此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人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对上述保荐代表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要求公司投行业务人员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排查,同时加强对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相关的培训,目前公司对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予以了通报批评,并在2023年度考核中扣发10%的绩效奖。
12、2024年3月1日,安徽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号),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廉洁从业管理存在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个别廉洁从业风险线索未按期报告;二是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个别直投项目股权清理工作;三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个别研究报告制作不够审慎、质量控制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内控流程存在瑕疵;四是未及时对信息系统故障进行应急报告。针对上述监管措施,公司意识到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1)针对廉洁从业管理存在不足问题,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廉洁宣传教育,帮助员工牢固树立廉洁从业意识,并进一步明确廉洁从业报送情形和内部报送工作机制,严明信息报送工作纪律要求。(2)针对直投项目股权清理工作,国元股权第一时间组织专题讨论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华绿生物项目清理工作,已经在2023年2月落实完成了华绿生物全部减持。对于其他股权项目清理,进一步加强执行管理和进度跟踪,向公司及时汇报项目处置进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直投时期所有股权项目已按期清理完成。(3)针对研究报告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相关制度并经公司机构业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生效,进一步完善对联合调研的具体要求,并明确调研活动申请审批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启动对公司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价办法的修订工作,对引用的监管制度进行更新;研究所已启动对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及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订工作。针对“个别研究报告制作不够审慎、质量控制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内控流程存在瑕疵”的问题,已要求研报首页列示日期问题;严格路演活动审批流程;在研究报告质量把关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管理,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二是进一步强化研报制作、审核、发布全流程内部控制,着力提升专业质量和合规水平;三是进一步强化审核环节管控,确保质控合规落实到位。(4)针对未及时对信息系统故障进行应急报告问题,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制度宣贯落实。二是强化关联单位关系管理,畅通应急通讯联络。上述事件尚不构成发行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且不涉及公司债券业务,对公司的偿债信誉、偿债能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024年2月5日,安徽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号),指出国元期货合肥分公司对员工居间合作行为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期货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针对该行政监管措施,国元期货总部高度重视,组织合肥分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讨和全面自查,指定整改措施,包括:(1)完善居间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居间业务内控管理;(2)指定《居间业务手册》和《居间业务合规执业准则》,提升员工合规执业能力;(3)加强对员工的合规警示教育;(4)加强对居间人展业风险的排查和处置。此外,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合规问题,公司总部根据内部考核和问责规定,已启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程序。下一步,公司总部将以合规通报形式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问责结果,以深化公司全员警示教育。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主体信用等级评级:AAA,展望稳定,债项信用等级A-l。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获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24〕636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66亿元,其中短期公司债券面值余额为不超过16亿元。华鑫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华鑫期货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1】6号,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信息管理存在不足。公司目前使用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汇编》为2016年制定,未根据《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2019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的内容及时修订。公司未设立IT审计岗,未定期对IT流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不符合《指引》4.1.1.4条的规定。公司《数据备份及介质管理办法》中未对介质有效性验证和备份数据恢复验证的频次作出明确规定,不符合《指引》4.6.1.7条的规定。公司备份数据的保存地点不符合《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二、公司未有效管理客户子账户设置。截至现场检查日,公司共有55名自然人客户使用融航系统。公司仅控制客户可设置的子账户数量,未严格执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和交易监控。客户申请融航系统账户仅由经纪业务管理中心审批,未经公司合规部审核。上述情况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华鑫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华鑫期货已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
2、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整改通知书》(证保函【2021】267号),2021年7月9日,公司在未收到代销私募基金赎回款的情况下,提前为客户账户进行清算,导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32,526,000元缺口。决定对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公司已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并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整改报告。
3、华鑫期货于2021年9月7日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1】148号,经查,华鑫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向客户告知的关于居间人收费路径的内容不明确;未与网络开户的客户确认签署居间人身份告知书的情况;在对客户回访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提示居间业务相关风险,回访内容流于形式;对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制定的回访标准过高,回访比例过低;居间合同用印形式不规范;个别业务人员向居间人发送客户交易相关信息。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对居间业务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管理薄弱,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上海局决定对华鑫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华鑫期货已向上海局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居间人的管理。
4、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系统会员监函【2021】1号)《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明,公司有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报告失去证券保荐资格事宜。2020年4月20日,华鑫证券将其控股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2%股权转让给摩根士丹利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不再是其控股股东。此时,华鑫证券自身不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亦不存在任何控股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故自2020年4月20日起,华鑫证券不再具备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条件,华鑫证券在失去保荐业务资格后,未及时就相关事宜专项报告全国股转公司。二、未及时报告公司控股权变动相关事宜。华鑫证券自2020年转让股权失去摩根士丹利华鑫的控股权。截至2021年8月12日,华鑫证券未在股权结构重大调整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持有摩根士丹利华鑫股权变动事宜向全国股转公司专项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关于报告义务的规范,属于未就申请备案条件变更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主办券商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5、2022年10月25日,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证券营业部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7号)。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证券营业部员工存在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证券营业部已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情况报告,主要整改情况如下:给予涉事员工撤销岗位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并扣减绩效(奖金)的经济处罚;进行全面自查,对于查实参与违规配资行为的客户账户予以清理、全面消除风险隐患;公司合规部对营业部进行专项合规检查;组织营业部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公司《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制度》。
6、2022年12月5日,华鑫期货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2]269号)。华鑫期货因未按规定报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未按规定报备分支机构的情况、未妥善保存使用外接系统客户的资料,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华鑫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华鑫期货已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主要整改措施如下:持续开展对外部接入软件进行排查等相关自查整改工作;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内部制度进行修订;加强风险管控、公司内部稽核,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肃内部问责。
7、2023年7月28日,华鑫证券杭州分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86号),指出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时任负责人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等问题,反映出公司杭州分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杭州分公司就上述事项已完成整改,并在2023年10月20日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8、2023年9月8日,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工农大路证券营业部接到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关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工农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18号,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控不足。档案留痕不完整,证券经纪人登记执业地域与委托合同约定执业地域不一致。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营业部设备MAC地址登记不全;存在由经纪人回访核实其名下客户同机操作的情况。三是客户转销户流程不规范。未在个别投资者提出销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者购买了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公募基金产品。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营业部均已完成了上述问题的整改,并与2023年10月13日向吉林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主体信用评级AAA,债项信用评级AAA,评级展望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2024年公司债券(第三期)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平安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2024〕9680号)
2021年以来,公司受到责令整改或被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主要涉及分支机构管理、投行尽调及督导、合规作业等方面问题。其中,2022年6月,公司因在保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的监管措施;针对2021-2023年期间受到的处罚,公司已完成整改并通过监管验收,保荐业务资质已于2022年9月恢复;对于2024年以来受到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已进行积极整改。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水平仍需进一步加强。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6 号)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日,深圳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16号),认定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私募债等相关资产的估值过程中采用了成本法估值,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已采取整改措施,在2021年10月底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估值整改,并对其他产品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向深圳证监局反馈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2、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2022年1月4日,重庆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号),认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已督促重庆分公司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重庆分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后续公司将持续落实监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合规展业经营。
3、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7号)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关情况。2022年6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因2009年保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执业过程,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的监管措施。针对上述历史问题,公司将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合规稳健经营。
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关情况。2023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因云南分公司个别员工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云南分公司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对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的监管措施。针对上述因员工个人涉嫌犯罪导致的历史问题,公司将持续落实监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强化分支机构管理,合规稳健经营。
5、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号)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关情况。2023年8月11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因辽宁分公司经纪业务存在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等问题,大连证监局对分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辽宁分公司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优化客户回访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加强适当性管理,匹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后续公司将持续落实监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合规展业经营。
6、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6号)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关情况。2023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因个别销售业务部门未有效进行物理隔离、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不规范相关问题,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已完成相应问题的整改。后续公司将持续落实监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合规展业经营。
7、2024年2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因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存在个别项目债券发行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个别债券项目尽调不完整,关键要素获取不充分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8、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2024]19号)。2024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2024]19号),认为公司在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存在个别项目债券发行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个别债券项目尽调不完整,关键要素获取不充分等问题。上述问题已由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号)予以认定。同时,公司还存在未有效核查所承销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发行人按约定补充担保及披露临时公告、未合规办理存续期业务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持续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尽职调查、发行备案及存续期等过程中的管理,强化投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合规稳健经营。
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税稽罚〔2024〕4号)。2024年5月8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税稽罚〔2024〕4号),认为公司浙江分公司2020年至2022年度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147861.0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3930.55元。
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浙江分公司已缴纳上述罚款并完成整改。公司将持续落实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强化分支机构财务税务管理。
10、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伟龙、韩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4]35号)自律监管措施及相关情况。2024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伟龙、韩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4]35号),认为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在获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申请中止相应发行注册程序,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张伟龙、韩鹏作为保荐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伟龙、韩鹏予以监管警示。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履行保荐职责,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金额20亿元。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即将到期兑付的公司债券。
2022年1月18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20003号)。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2022年6月16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0号)。因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当天,中德证券已缴纳罚没款。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202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的信
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申万宏源证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申万宏源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等级为A-1,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2024〕9781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2024年公司债券(第五期)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兴业证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兴业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2024〕9322号)
监管处罚方面,2021年至2024年6月末,公司及分支机构合计被出具警示函5次、受到监管处罚及罚款5次,主要涉及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发布研究报告方面的执业行为规范、廉洁从业、内控体制建设、税务申报等方面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
兴业证券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10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200亿元。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发行。其中品种一发行金额为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品种二发行金额为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本期债券品种一、品种二总计发行金额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
2023年10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对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汇检罚〔2023〕12号),指出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未将B股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备案,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5万元罚款。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要求,于下发处罚日15日内缴纳5万元罚款,并完成B股账户补充备案。
2023年8月11日,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国际证券”)收到香港证监会处罚通知书,决定对兴证国际证券采取纪律处分:(1)就监控可疑交易活动及妥善记录客户下单指令的内控缺失,处以公开谴责和罚款350万港元;(2)就处理保证金融资借贷和信贷限额方面的内控缺失,发送合规建议函。兴证国际证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已完成整改规范工作及缴纳350万港元的罚款。具体整改措施:一是上线异常交易监控系统,实现对异常交易全面、有效地监控,并对可疑情形采取管控措施;二是梳理完善客户下单指令记录管理机制,实现系统流程化处理,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三是进一步健全保证金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架构,加强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处置。
2023年8月3日,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6号),指出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客户服务行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个别分析师的发言内容不够审慎。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下列整改措施:一是多次组织开展员工合规培训会议,深刻吸取经验教训,强调研报业务合规要求,夯实员工合规执业意识,持续规范执业行为;二是重新梳理业务流程,加强客户服务记录跟踪管理,强化分析师服务客户时发言内容管理,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成效。
2022年12月6日,福建证监局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95号),指出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兴证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风险管理未全覆盖。兴证期货有限公司高度重视,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下列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内控管理水平;三是强化对子公司的业务审批机制,加强对子公司业务的全流程管控,实现风险管理前置化。兴证期货已向福建证监局提交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2022年10月27日,福建证监局对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85号),指出福州分公司存在个别员工替客户开展证券交易、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等问题。公司福州分公司高度重视,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下列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强化各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职责;二是进一步从严把好进人关口,开展合规谈话与培训宣导,深化全员合规理念;三是进一步强化监测及分析排查,不断提高专业敏感性;四是持续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制度威慑力量,督促从业人员合规执业;五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识与能力,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2年9月16日,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3号),指出公司在保荐伟志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伟志股份公司2018-2019年期间列支劳务费或广告费将资金从公司银行账户转入个人银行卡用于支付部分个体劳务队伍项目劳务费用、项目推进协调费等情形。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下列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上市前辅导工作;二是进一步提升投行人员执业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内部宣导与培训;四是进一步完善投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五是持续强化员工合规考核。公司已向福建证监局提交关于伟志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事项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2022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丰产路税务分局对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金水税简罚〔2022〕1660号),指出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存在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处以150元罚款。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高度重视,根据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丰产路税务分局要求,已于2022年3月14日补交年度报税表,并于2022年3月14日缴纳150元罚款。
2021年10月15日,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4号),指出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医美行业深度:举重若“轻”,求美有方》存在问题。收到函件后,公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强化内控管理。不断深化研究报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增加合规检查,并严格研报与底稿审核,提升研报质量,确保发布信息合法合规。同时,进一步加强证券分析师合规培训和合规教育,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2021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对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历下一所税简罚﹝2021﹞2571号),指出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2015年7月、11月至2016年1月营业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问题,处以400元罚款等。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高度重视,根据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要求,已于2021年9月16日缴纳400元罚款,并于2021年9月24日补交年度报税表。
2021年7月14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银罚字〔2021〕29号),指出公司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存在问题,处43万元罚款。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提交整改方案报告,并于2021年7月27日前缴纳上述罚款。公司积极推进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成了客户身份识别等核心义务方面整改工作,后续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剩余问题整改工作。公司将不断夯实反洗钱履职基础,以风险为本促进各项法定义务落实,强化反洗钱履职意识,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其拟发行的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信达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2024〕10053号)
2021-2024年6月末,公司合计受到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4次、警示函2次,主要涉及经纪业务、债券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公司及分支机构已进行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评定中信证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中信证券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的信用等级为AAA,品种二的信用等级为AAA。(编号:CCXI-20243921D-01)
中信证券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5号)。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资本”)为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证监会决定对中信中证资本、中信证券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原证券研究决定,将撤销位于驻马店市的上蔡蔡都大道证券营业部、许昌市的鄢陵翠柳路证券营业部和上海市的沪南路证券营业部。.上蔡蔡都大道证券营业部客户将整体平移至西平西平大道证券营业部;鄢陵翠柳路证券营业部客户将整体平移至襄城中心路证券营业部;上海沪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将整体平移至上海杨浦区殷行路证券营业部。中原证券将于2024年11月15日闭市后进行整体平移工作。
基金机构相关公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小坚因个人原因离任。郑继国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过往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合益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加入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职务。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紫英因工作变动离任。
朱碧艳于2024年11月8日新任工银瑞信基金风险官。过往从业履历:1997年6月至2000年1月,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现任工银瑞信基金党委委员、督察长。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唐华于2024年11月4日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魏东先生不再代任总经理职务。过往从业经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任晓伟女士因个人原因离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由总经理杨小舟代任。过往从业经历: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际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行行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富荣基金董事长。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王波因个人原因离任。刘岩先生新任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他历任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资源行业事业部咨询顾问、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信托经理、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万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4年11月6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下列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99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提倡“绿色环保、低碳生活”,提升账单服务效率与体验,更高效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5年1月起,取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办公地址由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1909,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15层1506室。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公告:经研究决定,注销本公司西南分公司。上述事项已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相关注销手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经研究决定,陈颖钰女士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职务。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基金”)、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代理销售业务整体迁移三方协议,自2024年11月1日起终止中植基金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相关销售业务。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协商,自2024年11月7日起(含),中植基金终止办理本公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销售业务。
根据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代理销售业务整体迁移三方协议,自2024年11月8日起终止中植基金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相关销售业务。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11月5日起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基金”)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自2024年11月8日起暂停该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及转托管转入等业务,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财厚基金、富济基金”)协商一致,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11月6日起终止前海财厚基金、富济基金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融基金”)协商一致,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融基金终止代销本公司旗下所有公募基金,并停止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赎回、转托管业务。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暂停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
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鲲基金”)协商一致,自2024年10月29日起暂停佰鲲基金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转换等业务。
期货机构相关公告
国富期货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批准,国富期货有限公司决定向控股股东上海尊鸿投资有限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次级债务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借款年利率为4.0%,借款期限为6年,公司可视业务发展需要及净资本情况在6个月内分期借入。借入次级债的主要用途为补充公司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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