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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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事件发生在2023年1月,安某因迟到未能乘坐预定高铁,在某高铁站一层购票厅等待改签期间,突然在长凳上倒下,最终被确认为心源性猝死。安某的法律继承人认为某高铁站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导致安某离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安某的法律继承人起诉被告某高铁站,要求对安某的离世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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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车站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被告行为与安某离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和合法?
3
原告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01
车站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在安某倒下后尽到应有的救护义务,导致错失急救黄金时间。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高铁站作为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救护组织,并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然而,从安某倒下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期间的45分钟内,未见任何救护组织采取心肺复苏和使用除颤仪等急救措施。原告认为,车站应在发现安某倒地时,立即进行现场急救操作,而非仅通过广播寻医和等待120急救。原告还指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在旅客发生急病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被告显然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未能提供必要且及时的救援。因此,被告应承担安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律师反驳称,某高铁站已尽到了合理救护义务。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迅速行动,通知警方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根据监控显示和证人陈述,被告在得知安某倒下后,迅速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确认警察已在场并已电话通知120急救。被告代理律师强调,车站管理单位所需承担的仅是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无限扩大。对于初级医疗救护培训和急救器械配备,被告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没有强制法律要求配备AED和急救培训的情况下,被告没有过失。被告认为,安某的死亡是心源性猝死,该种突发状况即使在最佳情况下也难保救治成功,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车站未尽救护义务,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02
被告行为与安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未尽救护义务是导致安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心源性猝死在初期4分钟内进行心肺复苏和使用AED是争取生命的关键措施,监控录像显示,车站工作人员在45分钟内未进行这些基本急救操作,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原告强调,某高铁站作为一个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本应成立救护组织并对其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未能这样做理应对安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安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状况积累引起的,心源性猝死的发生与车站的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根据医学常识,即便是专业急救机构的迅速救治,心源性猝死的存活比例也很低,不能确保救治成功。此外,车站已在合理时间内响应并用广播寻医,被告没有延误行为。被告认为,急救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而非车站救护措施的不到位。
03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和合法?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511,715元。原告主张安某的死亡对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尤其是安某妻子在新冠肺炎期间已去世,家庭经济支柱的陡然失去,给三个子女带来沉重的生活负担。原告强调,被告应全面承担法律责任,以赔偿原告重大家庭损失。
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被告认为,已有对安某高血压病史及饮酒等诱因的谈话记录,加上传统医学常识,安某死亡事件的核心动因在于其自身健康问题,车站无重大过错。被告主张,即便法院确认车站有部分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和实际医疗及后续费用,应当重新评估赔偿金额。原告提出过高赔偿请求会导致不适当的经济负担并在法律上不公平。
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乘客安某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猝死系因体内潜在的疾病而引起的突然死亡,死者安某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保持清醒认知,安某应当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虽然及时拨打120并通过站内广播寻找专业医护人员,尽到了一定积极的管理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提供救护组织或急救措施,且自认没有配备相关医疗器械,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安某应承担9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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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小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侵权责任纠纷。由于上述案件中安某的不幸离世主要是源于自身的健康问题,相似案例中考虑到许多家庭可能因不了解法律而选择妥协退让,未能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此温馨提醒,一旦遭遇类似事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据专业律师的合理诉求,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最大程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合理地平衡侵权人的管理责任。
供稿 | 周明华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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