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合伙施工下,未参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其他合伙人追讨工程款的路径探讨

学术   2024-10-31 19:39   广东  


 


邓攀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甘小芹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

引言


常言道“合伙生意难做”。在建设工程领域,个人往往通过与他人合伙的方式承建工程项目,以此分摊压力。然而建设工程周期长、标的大、牵涉面广,过程中合伙主体间难免产生分歧和矛盾,一方合伙人不予配合向上游主张相关权利,此时未参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其他合伙人能否单独对外主张相关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合伙关系中的未参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其他合伙人能否单独起诉承包人、发包人等主体,以主张工程款等权利存在不同的观点,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裁判观点:


2

不支持单独起诉的裁判观点


1

以合伙人共同诉讼为原则


该裁判观点认为,合伙人共同承揽工程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同作为诉讼主体,不能单独主张工程款。除非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某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2999号案

裁判观点: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决的法律关系包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伙人合伙纠纷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因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权利主张,必然决定了不同的诉讼主体地位。基于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若要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应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按照合同主体相对性原则,向建设单位或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若主张合伙项目的盈余分配,则应向其余合伙人主张相关权益。


2

合伙事务未清算的影响


若是在合伙事务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单独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通常也不被支持,法院会要求合伙人先行完成内部结算。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2民初7号案

裁判观点:本案系两原告与两被告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而建立个人合伙关系并产生的纠纷。纵观原告诉请的涉及处理个人合伙纠纷的四项诉讼请求,要么其诉讼请求属不明确,要么因合伙事务尚未完结而没有清算也无法清算导致原告所诉事项暂时无法处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案涉各合伙当事人可待合伙项目事务完结后,再行向法院提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进行清算、处理。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560号案

裁判观点:不论哪一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都属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首先应当进行利润结算,结算后才能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现双方尚未就利润进行结算,在此情况下,原告向被告追要工程款,没有依据。


3

合伙人对外主张权利的证据要求


合伙人单独主张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应得份额及未支付的具体金额,否则法院将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2359号案

裁判观点:许某、刘某某等合伙人并没有对合伙的债权债务进行最终的清算确认,更没有经过被告认可,以致于不能确定发包人、转包人尚欠工程款的数额,不能确定各合伙人应得工程款的数额,不能确定是谁向被告交纳的保证金、管理费以及被告是否负有向原告返还的义务。因此,原告向与其并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三被告提出债权主张,明显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也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

支持单独起诉的裁判观点


以上,实践中并非一概否定合伙人单独起诉的权利,部分合伙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以单独对外主张工程款。


1

合伙人内部权利具有可分性


如果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可分的,且其他合伙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自行处理其份额,则某一合伙人可以单独主张其应得的工程款份额。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4民初1118号案

裁判观点:关于其他合伙人能否单独主张工程款问题。本案原告王某岩与案外人伊广良间存在合伙关系。各合伙人之间在另一生效判决中对包括已拨付的工程款部分合伙各方进行了结算,确认合伙人投资比例与盈余分配比例一致。结合以上事实,本案在部分合伙人不愿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又不愿其他人代表其主张个人份额内财产时,不应影响其他部分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自己份额内的财产。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终461号案

裁判观点:关于诉讼主体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四合伙人应一并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但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叶某1、黄某某向法院明确表示同意叶某2一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涉案工程款,并表示放弃本案的实体权利,故,叶某2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某支付涉案工程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2

合伙事务已完成内部清算


详见上文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2民初7号案以及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560号案裁判观点。


3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应得份额

及对方未支付的具体金额


详见上文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2359号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2民初503号裁判观点:


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数额及被告未付工程款的实际数额,且李某某与秦某某之间;李某某、秦某某与杨某某之间未就工程款的给付情况进行统一结算。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达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总结


在合伙施工的情况下,未参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其他合伙人单独主张工程款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共同诉讼原则


合伙人应共同作为诉讼主体,除非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某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

权利的可分性


如果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可分的,且其他合伙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自行处理其份额,则某一合伙人可以单独主张其应得的工程款份额。


3

合同关系或授权证明


合伙人单独对外主张工程款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被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主张权利。


4

内部结算的必要性


在合伙事务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单独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通常不被支持,法院会要求合伙人先行完成内部结算。


5

充分的证据


合伙人单独主张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应得份额及未支付的具体金额,否则法院将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路径分析,合伙人可以更有效地主张其应得的工程款,避免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诉讼失败。


供稿 | 邓攀 甘小芹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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