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小哥拔根柱子损失1000元!千万别干这事!

政务   2024-08-30 21:36   广西  

柳州市的南环路上,往来的大型车辆较多,但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道路的现象时有发生,交通事故隐患很大。为了防止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道路发生意外,柳州交警在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斑马线处种埋了交通隔离柱。然而,前几天交警却发现,隔离柱竟被人为拔了去、扔在路旁……


(点击查看视频)

8月23日夜,柳州交警鱼峰大队事故班警力在南环路柳机生活区南门路段出警时,发现该路段斑马线上前一天刚种埋好的交通隔离柱被人为拔掉了一根。接到报告后,民警通过视频监控找到了上述视频中的画面:23日晚上22时05分,一名送货男子驾驶电动两轮车横过该处斑马线,被隔离柱阻挡后,竟下车用手拔掉了其中的一根,随后便扬长而去。民警根据该男子穿着印有某送酒商户标志的外套,立即联系该商户老板,请他通知驾车送货男子到鱼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第二天,该男子郭某某到鱼峰交警大队接受问询。据郭某某称,当晚他应工作要求送一份酒水至阳和大桥桥底附近,因为担心送货时长超时,所以在经过上述路段时想走人行横道去到路对面,然而却被隔离柱拦住,于是便下车将刚种埋好还未完全干透固定的隔离柱拔掉,没曾想竟被交警发现了这一侥幸行为。


郭某某对自己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鱼峰大队查明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大队决定对郭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隔离道柱等交通设施的安装和设置,本是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然而部分人为了方便自己,而故意损坏这些设施,是损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利益,也为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柳州交警提醒广大群众,这样的违法行为做不得!请大家自觉遵守交规,与柳州交警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审核| 莫小华

文| 龙少雨 罗笛  图| 韦巍  编辑| 朱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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