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交警城中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高新四路有一辆蓝色的小型汽车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位,希望交警部门到现场查看。9月6日,城中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对辖区内“僵尸车”进行整治。在高新四路的公共限时停车泊位内,一辆车牌号为桂BH****的蓝色小型汽车车身有明显积灰,左前轮已经出现漏气,前挡风玻璃上也积了不少落叶,其停放时间也明显超过48小时。警员根据车牌号查询到车主的信息,但通过多次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方式,均无法取得与车主的联系。
随后,警员根据系统显示的住址进行走访调查,找到了车主的母亲,老人称她儿子(车主)正在外地出差。根据老人提供的电话,警员们终于联系上了车主。车主表示其车辆处于逾期未年检状态,无法驾驶上路,因此才将车停放在该泊位。民警告知车主其超时违停的行为,根据《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将被处以150元罚款;其车辆逾期未年检,一旦查实其未年检期间有驾车上路行驶记录,交警不仅要罚款、扣分,还可以并处暂扣其车辆。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车主表示其出差回柳后会立即对车辆进行处理。9月10日,车主到达违停现场配合交警对车辆进行自行拖移,并表示将尽快处理车辆逾期未年检问题。
公共限时停车泊位本是为方便大众停车而施划的,但若是被个人长期占用,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当事人付出的是处罚的代价。
2022年8月1日起,柳州正式施行的《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
(二)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放;
(三)按照规定使用停车场,不得损坏场内设施、设备;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五)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占用道路上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泊位停放的,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12123“一键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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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交警“马上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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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莫小华
文| 罗笛 林芳宇 图| 李宗亮 编辑| 朱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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