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2时2分许,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东大队雒容中队在民生路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桂B60***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存在酒驾嫌疑,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该驾驶人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过抽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然而,在民警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驾驶人吕某某的酒驾“履历”可谓是相当“丰富”。2021年2月20日,吕某某因醉驾在马鹿山东路被城中交警大队查处。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被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这一严厉处罚本应成为他深刻反省的契机,但吕某某却置法律威严于不顾,在驾驶证还处于吊销尚未恢复的状态,又于2023年4月1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柳东大队查处。吕某某再次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如今吕某某仍不思悔改,未吸取前两次的教训,时隔一年后,再次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对此,柳东大队已对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待吕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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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莫小华
供稿| 林柳君 编辑| 邹艾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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