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抓后,大部分人会幡然醒悟,可有人却不以为然,多次以身试法。这不,“又双叒”因酒驾被交警部门查获。
2024年8月4日下午,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执勤民警在柳州市南环路路段进行检查时,发现号牌为桂B7****的小型轿车驾驶员肖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现场对肖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肖某曾于2015年12月10日,在柳州市拉堡镇柳堡路铁桥路段因饮酒后驾驶被柳江大队查获并处罚;曾于2016年12月7日,在柳州市柳江大桥南路段醉酒驾驶被城中大队查获及处罚。而这次已经是肖某第三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柳南大队对肖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1800元,吊销其重新申领的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
2024年8月5日03时22分许,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执勤警力在友谊路执勤时,对一辆车号牌为桂B5****的小车驾驶人例行检查,发现驾驶人韦某飞浑身酒气。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9.8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韦某飞称他于4日晚上在柳东高速路口的农庄吃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02时50许。由于时间太晚找不到代驾,又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还能开车上路,就抱着侥幸心理回家了。经查,韦某飞曾于2021年6月23日在象州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因韦某飞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被处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中大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8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
2024年9月8日3时46分,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在连塘路执勤时,对一辆号牌为桂B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例行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1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进一步检查,韦某祥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韦某祥称当晚自己偷偷将父亲的摩托车开出来,跟朋友在阳光100喝了7瓶啤酒后,打车到广场路天桥底下取车,在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因韦某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中大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600元的处罚。
为严防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涉酒道路交通事故,柳州交警将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请广大驾驶人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希望大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审核| 莫小华
供稿| 林芳宇、钟文娟 编辑| 朱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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