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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月24日起施行
政务
2025-01-23 16:20
贵州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2025
年
1
月
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
通过
)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
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项议程。”
三、
第三条句末增加“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四、
删去第四条。
五、
原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七、
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八、
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九、
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删去原第三款。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三、
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二款中的“十人以上联名”后增加“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四、
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原第二款中的“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修改为“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十五、
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十六、
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十七、
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的“审查”统一修改为“审议”。
十八、
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省级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送交大会秘书处。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十九、
原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十、
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团负责人、部分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二十一、
原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二十二、
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三、
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其中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统一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内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
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删去“和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
二十六、
原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原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前统一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在修改后的第五十一条中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后增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十七、
原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第二款中的“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二十八、
原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内容为:“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三十、
原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一般采用按表决器方式”修改为“一般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三十一、
增加一章作为第十章,章名为“公布”,包括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三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三十五、
原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25年1月24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编辑:
甘玥
编校:吕跃
审核:杨震
贵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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