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和人身损害致人死亡待遇汇总

文摘   2024-11-21 20:03   陕西  

一、2024年陕西省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汇总

我们都知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以按照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那么,这三项待遇究竟如何计算呢,我们看一下陕西省现行标准: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遗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统一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陕西省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核定基数的通知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180元。

陕西省现行标准为:91180元÷12个月×6=45590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陕西:关于明确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的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2号)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并且由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补充说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特别提示: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如工亡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上述所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所有费用由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二、2024年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标准

(一)丧葬费  51020.5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丧葬费按照陕西省统计局公布2023年《统计年鉴》的陕西省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停尸费、冷冻尸体费、运尸费、整容等与丧葬相关的费用,包含在丧葬费限额内,不单独计算

陕西省:丧葬费金额=102041元/12月×6=51020.5

(二)死亡赔偿金计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主张适用非陕西省标准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

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44713元×20年=894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447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44713元×5年=223565元

(三)扶养人生活费(不单独列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赔偿额。(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裁判文书中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赔偿额)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7条;  

计算方式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在60周岁至75周岁之间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75周岁以上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303)×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陕西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需要证据: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说明: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受害人的成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确定成年被养人的条件为(有一项即可支持)

(1)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2)能够证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3)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4)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的疾病。

被扶养人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保待遇明显低于城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生活消费支出的,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差额部分应当支持。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日为起算点,扶养年限以年度取整数。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系数相应比例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未影响实际收入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相应调整。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303元/年 ×(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303元/年×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303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7303元/年×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适用以下原则:

(1)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损害的,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3)侵权人被判处刑罚的,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4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损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确定。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000元,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0000元)。

5)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损害未构成伤残,但因受害人年幼或者因伤严重影响升学、就业的;造成面部瘢痕、孕妇流产等特殊伤情的,可以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不足指出,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往期文件(点击查看)

1.工伤保险条例

2.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5.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陕西:关于明确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的通知

7.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8.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9.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10.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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