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重庆某公司辩称,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也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不是违法解除。杨某某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重庆某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不存在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问题。杨某某住院只有15天,其主张的护理费标准过高。重庆某公司为杨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应由社保机构支付。杨某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停工留薪期也不到两个月。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于1993年9月20日到重庆某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2012年1月1日,杨某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26日,杨某某打扫食堂卫生时从梯子摔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2013年11月28日,重庆某公司向杨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为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对后勤人员裁员,特通知杨某某,解除你与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接通知后来我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后重庆某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欲按1,610.85元的工资标准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杨某某不服,经申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一、由重庆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447元;二、由重庆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三、由重庆某公司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980元;四、由重庆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18元;五、由重庆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32元;六、由重庆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47元;七、由重庆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护理费1,2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某公司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维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
一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2014年4月2日)
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