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文摘   2024-11-20 14:03   陕西  

入库编号2023-07-2-186-013

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关键词
民事 劳动报酬纠纷 工资欠条 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1日,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给李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 :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尚欠一线运动员李某某2018赛季绩效工资及中甲联赛赢球奖金共计2952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贰佰整),我俱乐部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李某某支付上述所欠款项。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因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向李某某支付,李某某遂起诉请求其返还欠条所载的工资奖金295200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内01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 支付李晨光欠付工资、奖金295200元。宣判后,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 (2021)内01民终62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按时发放。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工资及奖金未予发放,并为李某某出具欠条,对李某某要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295200元工资奖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李某某以《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故李某某的起诉未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因此,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24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6248号民事判决(2022年2月21日)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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