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中铁某公司承建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2008年12月22日,中铁某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1号楼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其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根据现场实际安排的施工范围为准)”,该合同劳务定于2008年12月28日开始,2009年1月21日结束。2009年3月15日,双方又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3、4、5号楼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及1、2、3、4、5号楼的垂直封闭脚手架工程”,该合同劳务定于2009年3月25日开始,2009年5月25日结束。2009年4月,廖某到该宾馆从事3、4、5号楼的模板加工制作工作。2009年6月15日18时40分,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轿车相撞,致廖某受伤。2009年12月16日,廖某向自贡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中铁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贡市仲裁委于2010年3月2日裁决廖某与中铁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廖某于2010年5月5日又向自贡市仲裁委申诉,自贡市仲裁委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自劳仲案字〔2010〕第210号仲裁裁决,裁决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廖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期间,某劳务派遣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2009年3月15日《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实际履行情况的证据。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廖某在2009年6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廖某以自贡市仲裁委裁决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工期至2009年7月31日才基本完工以及廖某工作卡、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监理施工记录能相互印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二、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2010年11月16日)
二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