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网友在问,湖南二岁女童失踪案里,嫌疑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们先说一下基本案情。
近日,湖南一个二岁女童突然离奇失踪,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
具体时间是2024年11月9日上午九点左右,湖南郴州一个小女孩瑶瑶突然就不见了。
瑶瑶的父母亲在广东打工,她平时跟着奶奶。当时,奶奶在做饭,突然就找不到孩子了。
寻找无果,于是赶快报警。
警方及时介入,用警犬通过一番追踪,在后山一片茅草丛中找到瑶瑶。
虽然她没有受到什么伤害,但脚上的一只鞋已经不见了。
从种种迹象来看,瑶瑶很可能是被熟人抱来的。
两岁的孩子,走不了这样的山路。
而有消息称,瑶瑶自己也说了,“是一个伯伯把我抱来的…”
幸亏及时报警,也幸亏那只警犬的嗅觉灵敏,追踪能力很强。
小女孩虽然没有受到什么伤害,但事情不能就这样结束。
如果确实是有人把小女孩抱上山,就必须把肇事者找出来,消除隐患!
两岁的女童,根本没什么自己照顾自己的能力。把她扔在荒无人烟的山上,这已经对女童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了。
试想一下,如果警方没有及时找到,她独自在山里该如何熬过漫漫长夜?又如何生存下来?
这就是一种谋害行为,杀人未遂。
肇事者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主观上应该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女童死亡,还这么做,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开始进行犯罪,但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成功的,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女童最后被救了,但这不影响肇事者犯罪行为的成立。
如果肇事者把女童抱上山还有别的目的,比如猥亵,肇事者还会构成强制猥亵罪等罪名,需要两项罪一起处罚。
虽然女童身体状况良好,但可能会存在精神伤害。
小孩子受到精神伤害后,会出现夜哭等反应。
如果存在这类问题,肇事者就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费。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看好自己的孩子,别因为一时的疏忽,给那些心术不正的人带来机会。万一给孩子伤害,后悔可就迟了。
这件事情,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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