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离婚案件双方身份不得代理,需要本人亲自表达其意愿,因此实践中离婚案件在审理时,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以便法官听取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一方拒不出庭的情况。例如一方请求离婚,另一方不向法官表示其想法,甚至直接拒绝出庭。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法院还会判决离婚吗?让我们跟随肖杰的案例,一起来看看。
案件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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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从2020年开始,离婚就成为了困扰肖杰的头等大事。
肖杰今年已经53岁了,他和妻子刘美玉在1998年2月相识,因为双方父母都认识,两个人在还没有什么感情基础时就订了婚,紧接着在1998年年底登记结婚。2002年1月,两人育有一个女儿肖涵。
由于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肖杰和刘美玉动辄便发生争吵。刘美玉性格比较内向,不擅长与人沟通,遇到事情时不是哭闹就是发脾气、砸家具,还要把两家老人牵扯进小家庭的矛盾里,弄得肖杰头疼不已。
因为父母从小的教育就是家庭要和谐,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基于此观念,肖杰在那时并未想过要离婚,将精力主要放到工作中,还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为家庭购入了两套房产。
但是婚姻中的问题并不会随着时间的逝去而消失,肖杰和刘美玉多年来也未能磨合到一起。不仅如此,刘美玉愈发的变本加厉,2016年11月,肖杰和刘美玉再一次为孩子上学的问题产生争吵后,刘美玉一气之下将肖杰赶出了家门,并将肖杰的衣服、个人用品、甚至是床和家具都清空了出去,导致肖杰根本无法在家中居住,不得已回到了自己父母家,两人至此分居。
在分居的那段日子里,肖杰和刘美玉连句话都不曾说过,两个人之间的交流全靠家人和孩子的传话,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肖杰也不是没想过要离婚,但是一想到孩子还没有成年,他又觉得愧对孩子,一心想等到肖涵上大学再说。
2020年6月,肖涵不负众望考上了当地知名大学,肖杰在为女儿感到高兴的同时,也终于能够静下心来处理自己和刘美玉的婚姻问题。只是让肖杰心寒的是,哪怕过去了4年多,刘美玉依旧不愿意和自己进行任何沟通。无奈之下,肖杰在2020年10月,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在按照程序向刘美玉送达了诉状和传票后,却没有等来刘美玉的任何回复,在反复向刘美玉告知了缺席审判的后果后,刘玉梅却始终没有任何回复。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刘美玉又拒不出庭,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即使在肖杰提供了分居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旧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肖杰的离婚请求。
在被法院驳回后,肖杰几次三番到住所找刘美玉沟通,他愿意将婚内的两套房子都留给刘美玉和孩子,自己净身出户,只希望两人能够好聚好散,但是刘美玉却一次次将他拒之门外。无奈之下,2021年7月,在距第一次领取判决书半年之后,肖杰第二次起诉离婚。可是这次刘美玉还是和去年一样,以消极的态度对抗肖杰的起诉,而让肖杰意想不到的是,即使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也确实分居了5年的时间,但法官依旧驳回了他的诉请。
这下肖杰可犯了难,他这一辈子很少享受到婚姻带来的幸福和满足,好不容易养大孩子,现在就想离婚过自己的日子,可是一次次被驳回的判决让他心灰意冷,难道这辈子都离不了婚吗?
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肖杰最终委托了律师,希望律师能为自己想想主意。律师在接受了委托后,对肖杰也做了劝解,离婚案子存在特殊性,在一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很难知晓当事人婚姻的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肖杰领取第二次判决书时已经是2021年11月,律师建议肖杰再分居满一年后再起诉,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2年12月,再又等待了一年的时间后,肖杰在律师的支持下第三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同意将婚内购买的两套房屋全部留给妻子刘美玉。这一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以感情为基础,肖杰与刘美玉虽系自愿结婚,因相互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缺乏沟通发生矛盾,二人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肖杰曾于2020年、2021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肖杰与刘美玉二人关系并未缓和,现肖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最终判决:肖杰与刘美玉离婚。
至此,这段漫长的离婚诉讼终于走到了终点,53岁的肖杰也终于走出了失败婚姻的阴影,可以开始有自己的新生活。
本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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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在离婚案件中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本案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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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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