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纪实
XUXIAOPING LAW FIRM
01
本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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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二、哪些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三、本案争议焦点:案涉A房屋的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予分割?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我们认为:
本案中,案涉A房屋是佘泽在婚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的形式购买的,以佘泽作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亦设立于婚前。由此来看,案涉A房屋属于佘泽的婚前财产。案涉A房屋上的银行借款债务也是佘泽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在此情形下,佘泽的母亲在佘泽和周蔓蔓婚后向佘泽银行按揭账户转账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应视为清偿被告的个人债务,而非对周蔓蔓的赠与。此认定与案涉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和借款债务属个人债务的情况相符,也符合父母基于对自己子女的亲情而出资的日常生活经验。且案涉房屋婚后银行借款债务的清偿资金来源于佘泽之母,并非来源于周蔓蔓或者佘泽在婚后的财产。综上所述,案涉房屋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资金并非来源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周蔓蔓无权提出分割主张。
温馨提示
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经营的,不管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夫妻双方都应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聊聊。本案中的双方因为工作等原因致使双方长期分居,既不能很好地经营自己的婚姻,也不能共同去解决婚姻中的问题。最后导致了二人的分道扬镳。现实生活中,异地、分居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往往这些夫妻最后可能都会选择与对方终结婚姻关系。在令人感慨的同时也希望夫妻之间能够齐心协力,尽量克服感情中的障碍,回归家庭回归爱。
本案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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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此家事》一书是针对婚姻家事领域常见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以团队十余年来办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形成独立的典型案例法律策略。
书中共收录整理了四十个典型案例,共计20万余字,涵盖恋爱、同居、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婚姻家庭领域全方位内容。所选取的每个案例均从前言、案例纪实、法律分析、温馨提示及法律适用等五个维度进行呈现。全书四大部分分别从恋爱同居、婚姻故事、拆迁安置、财产继承四个方面展开,贯穿于十个章节中,从同居析产、同居子女抚养、撤销婚姻、婚约财产、婚内析产、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离婚后财产分割、拆迁安置权益、财产继承等多方面探究其中的法律关系与现实价值,希望能从婚恋不同阶段帮助读者解决现实中的的法律问题和实现维权所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