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例周周谈丨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一方父母还贷的房屋,离婚时是否应予分割?

学术   2024-10-23 17:30   陕西  
房屋分割一直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问题。中国自古有“安家立业”的传统,老百姓们往往习惯于在结婚前或结婚后购置房产以安家落户。但是在离婚时,对于双方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往往会引起很大争议。房屋作为一种大额的不动产,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其中牵扯的不只是婚姻双方的利益,还有两个家庭的经济往来。比如婚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由该方父母进行清偿还贷,在分割时,该房屋及相应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让我们跟随佘泽的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件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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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佘泽从来没有想过,他和蔓蔓会有一天对簿公堂。

年少时的爱恋总是最美好的,佘泽与周蔓蔓在高中时相识,他们顶着学业的压力和早恋的风险,从高中一路走向大学,再走出社会,依旧没有放开彼此的手。同学们都以他们的爱情为榜样,他们也一直自认为自己就是爱情的模样。终于,在交往了多年后,他们在2018年5月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但是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佘泽和周蔓蔓的婚后生活,并不像想象中的美好。由于工作的原因,他们长期分居两地,沟通交流逐渐减少,争吵冷战倒是成了家常便饭。原本单纯美好的爱情,最终被消磨在柴米油盐的日常当中,逐渐了无踪迹。佘泽为这段自己不知如何是好的婚姻头痛不已,想要解脱,但是又放不下这么多年对蔓蔓的感情,只好选择逃避,双方逐渐形同陌路。

令佘泽没想到的是,在这样生活了几年之后,有一天他突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起诉状。打开之后他大吃一惊,原来这是周蔓蔓在并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态度很明确,就是要同佘泽离婚。更令佘泽感到困惑的是,蔓蔓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指明了要求分割佘泽名下位于西安市某区A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200余万元。

佘泽对这一请求感到大为不解,因为涉案的这套房屋是佘泽母亲于2015年他和蔓蔓结婚前购买的,首付款和婚后还贷部分均是由佘泽母亲承担。虽然登记在佘泽的名下,但是本质上这套房屋是属于佘泽母亲的,且蔓蔓也知道真实情况,他没有想到蔓蔓竟然会打起这套房子的注意,一时间百感交集。为了维护自己母亲的合法权益,佘泽在犹豫过后,最终还是选择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房屋的相应还贷和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蔓蔓无权予以分割。在仔细询问了佘泽的想法和态度后,最终做出了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应诉准备。

本案法院在经过审理过后,确认了该房屋系佘泽母亲于佘泽和周蔓蔓婚前购买,且婚后还贷一直是佘泽母亲定时转账还款,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蔓蔓没有请求分割的权利。最终判决:一、准予周蔓蔓与佘泽离婚。二、驳回周蔓蔓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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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三、本案争议焦点:案涉A房屋的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予分割?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我们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案涉A房屋是佘泽在婚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的形式购买的,以佘泽作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亦设立于婚前。由此来看,案涉A房屋属于佘泽的婚前财产。案涉A房屋上的银行借款债务也是佘泽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在此情形下,佘泽的母亲在佘泽和周蔓蔓婚后向佘泽银行按揭账户转账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应视为清偿被告的个人债务,而非对周蔓蔓的赠与。此认定与案涉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和借款债务属个人债务的情况相符,也符合父母基于对自己子女的亲情而出资的日常生活经验。且案涉房屋婚后银行借款债务的清偿资金来源于佘泽之母,并非来源于周蔓蔓或者佘泽在婚后的财产。综上所述,案涉房屋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资金并非来源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周蔓蔓无权提出分割主张。

  温馨提示

  • 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经营的,不管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夫妻双方都应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聊聊。本案中的双方因为工作等原因致使双方长期分居,既不能很好地经营自己的婚姻,也不能共同去解决婚姻中的问题。最后导致了二人的分道扬镳。现实生活中,异地、分居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往往这些夫妻最后可能都会选择与对方终结婚姻关系。在令人感慨的同时也希望夫妻之间能够齐心协力,尽量克服感情中的障碍,回归家庭回归爱。

本案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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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此家事》一书是针对婚姻家事领域常见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以团队十余年来办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形成独立的典型案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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