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例周周谈丨婚前男方首付购房,产权登记女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学术   2024-10-30 17:30   陕西  

村上春树说:“对相爱的人来说,对方的心才是最好的房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当爱情消逝,相爱的人不再相爱,婚姻无法存续,如何分割房产就成为男女双方实际面临的首要问题。那么,如果婚前男方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到底应归谁所有?我们来看看刘浩的案件,最终法院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案件纪实

XUXIAOPING LAW FIRM


01

刘浩与冯宜雨是自由恋爱认识的。刘浩大学毕业后留在西安工作,2017年5月的时候,因为工作上的关系认识了冯宜雨,两人一见如故,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冯宜雨是本地人,从小被父母捧在手心长大,事事都让刘浩迁就她,刘浩觉得身为男人也应该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便在冯宜雨的软磨硬泡下,拿出了自己全部的积蓄。在2018年1月的时候,购买了位于西安市的A房屋一套,购买的时候由于刘浩是外地户口,就以冯宜雨作为买受人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也只登记在了冯宜雨一人名下,但房屋首付款27万元全部是由刘浩一人出资。

2018年6月的时候,两人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于2019年2月生育一子。原本一家人和和美美的过日子就好,但让两个人都没想到的是,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因为冯宜雨家乡就在西安本地,所以动辄便会离家出走,很长时间不回家住,使得刘浩身心疲惫。刘浩工作上压力已经很大,同时还要面对支离破碎的家庭,自己再无力支撑,遂于2020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同时要求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由他向冯宜雨按房屋现价值支付折价款。

出乎意料的是,冯宜雨在接到诉状后,很快同意离婚,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但是冯宜雨却主张涉案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且登记在她个人名下,因此认为该房屋属于刘浩对她的赠与,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这下刘浩可犯了难,这个房子是他工作多年购买的唯一房产,婚后的房贷也一直是他在偿还,离婚后还想继续和孩子生活在里面。如果房屋被判给冯宜雨个人,他和孩子将再无居所。情急之下刘浩联系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参与本案后,认为该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刘浩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婚前婚后按揭贷款均由刘浩进行偿还。虽然婚前登记在冯宜雨名下,但也是以结婚为目的,为了小两口的生活而购买的婚房,刘浩对房屋贡献更大,于情于法均应将该房屋判归刘浩所有,由刘浩按照房屋现市场价值向冯宜雨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考虑到刘浩支付了首付款并多次给冯宜雨转账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况,酌定将该房屋判归刘浩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刘浩与冯宜雨离婚

2、婚生子随同刘浩生活,冯宜雨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3、涉案房屋归刘浩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刘浩偿还,刘浩自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冯宜雨房屋折价款50余万元。
刘浩倾全家之力购买的房屋最终判归其所有,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公平正义!

本案法律分析

XUXIAOPING LAW FIRM


02

本案中,双方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房屋归属问题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的事实及举证情况,庭审中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该房屋虽然婚前登记在冯宜雨名下,但由于购买房屋时刘浩户籍受限,无奈以被告冯宜雨名义购买,并非赠与。且该房屋首付款全部由刘浩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婚前婚后按揭贷款均由刘浩进行偿还,刘浩对该房屋付出更多的资金、时间、精力和心血,该房屋应该依法判归刘浩所有,刘浩给冯宜雨适当的补偿。

2、冯宜雨主张是赠与关系,但并未举证刘浩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简单地把这种情况定性为赠与,对实际出资一方很不公平。考虑到双方婚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从公平角度考虑,可以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

3、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刘浩对房屋贡献更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婚后冯宜雨多次离家出走,未尽到家庭责任,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短,冯宜雨对房屋贡献较小,而且对于银行贷款也不愿偿还,因此,于情于法均应将该房屋判归刘浩所有。

  温馨提示

  • 现在,房屋作为大额不动产,大家大多通过先支付一部分首付款、然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揭贷款来购买房屋。在现实中,往往都是夫妻一方出资首付款,另一方偿还贷款等形式来共同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有一天,夫妻关系破裂。共有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但是如果遇到像本案中的情况就需要我们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了。在此,律师提醒:夫妻婚前对于大额不动产的购买一定要提前做好约定,以免后期闹得不可开交。

本案法律适用

XUXIAOPING LAW FIRM


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此家事》一书是针对婚姻家事领域常见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以团队十余年来办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形成独立的典型案例法律策略。

书中共收录整理了四十个典型案例,共计20万余字,涵盖恋爱、同居、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婚姻家庭领域全方位内容。所选取的每个案例均从前言、案例纪实、法律分析、温馨提示及法律适用等五个维度进行呈现。全书四大部分分别从恋爱同居、婚姻故事、拆迁安置、财产继承四个方面展开,贯穿于十个章节中,从同居析产、同居子女抚养、撤销婚姻、婚约财产、婚内析产、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离婚后财产分割、拆迁安置权益、财产继承等多方面探究其中的法律关系与现实价值,希望能从婚恋不同阶段帮助读者解决现实中的的法律问题和实现维权所面临的困境。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官方公众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