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储运温度异常现场评估原则
疫苗应当按照疫苗说明书与《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规定温度进行储存和运输。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日常疫苗储存和运输工作中,因冷链设备稳定性异常或装卸、存放、取用疫苗时开关冷藏车、冷库、冰箱门等造成监测温度短时间超出规定温度的,可结合疫苗热稳定性试验结果和现场实际情况,参考以下原则进行评估。疫苗说明书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执行。
一、冷藏储运的疫苗
1、动态监测温度在0℃~2℃(不含0℃、2℃),冻干疫苗累计时间不超过72 小时(≤72 小时),液体疫苗累计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48 小时)的可以使用。
2、动态监测温度在 8℃~15℃(不含 8℃),累计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48 小时)的可以使用。
3、动态监测温度在 15℃~25℃(不含 15℃),累计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24 小时)的可以使用。
4、动态监测温度在 25℃~37℃(不含 25℃),累计时间不超过 8 小时(≤8 小时)的可以使用。
二、冷冻储运的疫苗
1、动态监测温度在–15℃以下的,可以使用。
2、动态监测温度在–15℃~0℃(不含–15℃),累计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
(≤48 小时)的可以使用。
3、动态监测温度在 0℃~25℃(不含 0℃),累计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24 小时)的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