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档案建立和管理

健康   2024-11-18 11:35   北京  

一、预防接种档案建立

1、接种单位在为新生儿办理预防接种证或受种者首次来接种疫苗时,应为其建立预防接种档案(格式见下图)。原则上应采用身份识别设备采集受种者信息,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为受种者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

2、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新生儿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后,居住地所在接种单位应直接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实时获取并核对、更新新生儿预防接种电子档案信息。

二、预防接种档案管理

1、接种单位应至少每月对辖区儿童的预防接种档案进行 1 次查漏分析,发现未种者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对死亡或连续 12 个月失去联系等情况,可以对其预防接种档案进行标记,不再纳入查漏分析和未种通知范围。

2、原纸质预防接种档案(卡、簿)应长期保存和管理,鼓励用电子档案逐步取代纸质档案。

3、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应长期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

4、在暂住地居住≥3 个月的流动儿童,应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通过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异地获取预防接种电子档案,核准无误后完成迁入。无法获取档案信息时,应按照预防接种证内容补充录入接种疫苗品种、剂次和日期等 信息,为其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

5、省级疾控机构定期组织对受种者预防接种电子档案进行档案查重处理,以省为单位预防接种档案重复率应<0.1%

6、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负责做好受种者预防接种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未经同级疾控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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