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证券从业人员公开荐股并反向操作获利的案例分析
今年年初,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入选案例中,某证券从业人员朱某操纵证券市场案,引起小编注意。该案例涉及证券从业人员通过借用他人账户预先买入股票,并在其通过电视节目公开荐股后卖出获利的情形。该案例对于实践中,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并谋取利益的情形是否被司法界定为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如何理清责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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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某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某电视节目嘉宾。其间,朱某在其控制的亲属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某某制”“万某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某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前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在某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
经査,朱某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169.7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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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审判要点:
本案审理相关的证据材料组包括:朱某控制的证券账户组的交易资料、相关银行网银交易资料、其支付宝账户登陆IP地址,相关人员证人证言、当事人当庭供述、搜查笔录、QQ群聊天记录、电视频道出具的《情况说明》、朱某出入境及国内出行记录等。其中,相关人员出行记录证明:2014年7月17日、18日,涉案的朱某证券账户登陆、交易IP地址在重庆,与被告的出行记录一致;2014年12月22日、23日,涉案的孙某证券账户登陆、交易IP地址在韩国,与被告的出行记录一致。QQ群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在QQ群中向群成员推荐股票并在随后的电视节目中谈论相同的股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是“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
被告人朱某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在某电视节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者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等方式,对涉案股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续再于电视节目播出后抛售相关股票。朱某通过“公开荐股”方式,人为影响涉案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又利用证券价格波动实施与投资者反向交易的行为获利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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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也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部署查处案件之一,是一起典型的证券从业人员用“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非法获利的案件。上海证监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朱某通过其控制的亲属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也构成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证监会依法对朱某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又因朱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该案的及时查办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也警示证券行业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参与证券类节目的有效内控,对参与证券类媒体节目的关键人员加强审核,增强制度约束和道德操守、法律意识的教育。
来源:光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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