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章说分录、祯财学社、税务师顾姐、会计必读等
首先,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的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与汇款记录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
比如,A公司开具一张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A与B签订甲产品的购销合同。B公司有向A公司关于此次交易的汇款记录。
假设1:A公司没有甲产品的进货记录
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因缺少“货物流”。除非B公司能够证明确实从A公司购入甲产品,且有提货单、运费单、入库单以及产品实物的类证。否则,B公司获得发票不能被认定。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存在“货物流”且交易为真实,则追究A公司进货时的责任。
假设2:A公司有甲产品库存
有货物交割记录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虚开”。
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认定,需要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只有合同、有走账也可能被认定虚开。
没有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仅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仍然可认定为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四流一致”是哪四流?
“三流一致”已经要求了很多年,很多老板和会计人员早就烂熟于心,但很多人对于“四流一致”不是那么敏感。
“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
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随着合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在税务稽查中,合同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也就顺理成章地提出了“四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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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违规?
看过了上面的例子,那是不是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违规?就是虚开发票?
其实也不是。在实务中,很多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比如:
B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B公司签订,销售方A公司把发票开给B公司。
那么,这里的资金流就不一致了,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B公司能否允许抵扣?A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
当然不算了!这里,总公司扮演了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
只要业务真实,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
相关规定如下:
参考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顶税额。
参考二: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1、发包方: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1)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总结】
随着税务机关的监管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和现代化,企业要是有点什么问题,肯定是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法眼!虽然说三流、四流不一致不一定是涉及虚开发票,但是,尽量保持一致会更更省事!
总而言之,如果业务真实,且相关的原始凭证均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三方代付”可作为“四流不一致”的补充说明。
还是那句话,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
四流不一致会怎样?
有什么风险?
1.增值税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部门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流、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三流、四流不一致”虽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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