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将于2024年11月16-17日在沈阳举办建安行业财税专项面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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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1月16-17日:新会计法和智慧税务背景下建筑企业财税法风险应对
课程内容:《新会计法和智慧税务背景下建筑企业财税法风险应对》专题培训,本次课程由建筑资深财税专家陶国军主讲,带领学员快速掌握降低税收风险及纳税筹划方案,做好税务合规管理。
具体课程内容您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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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何理解上述公式中的“在职职工”概念?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第二款是这样说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这一款由三句话组成:
第一句,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有编制的)或者与用人单位(主要指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人员。
第二句,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第三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对第三句的理解基本上没有歧义,甲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十名员工到乙公司工作,在计算职工人数时,这十名员工应当作为甲公司的职工人数。但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因此,如果上述十名员工是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有可能在甲公司计算,也有可能在乙公司计算,取决于协议的约定。
比较令人困惑的是第一句和第二句如何理解。第一句提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二句话又提到季节性用工要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第二句话与第一句话是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
何博士认为,这两句话应该是从属关系,即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前提下,季节性用工才需要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作为缴纳残保金的计算依据。如果认为两者是并列关系,所有的用工不区分雇佣时间一律需要进行折算,那第一句话还有什么用处呢?
因此,一般的企业临时用工,比如最常见的建筑企业雇佣的农民工,雇佣周期不到一年,未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些农民工人数就无需作为建筑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也不需要折算为年度平均人数。
什么样的企业才需要折算呢?某农产品加工企业,雇佣10名员工从事农产品加工工作,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每年员工只需要在企业工作6个月,其余时间公司停工,员工自行安排,则该公司应当将这10名员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即10×6÷1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