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 2024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 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企业降本增效,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明确的各地最低预征率标准,以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省房地产业整体增值水平及清算时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税负水平,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