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证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重磅发布!
这份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 2024 年第 14 号公告,围绕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事项进行了优化完善,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税务征管部门等有着多方面影响:
一、纳税地点明确统一
公告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这一举措意义重大,一方面,统一纳税地点便于税务机关集中管理,上市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能更精准掌握企业股权架构、限售股发行等一手信息,对股东限售股转让情况进行有效监控,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例如,对于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股东遍布全国各地,统一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纳税,避免各地税务机关多头管理,减少协调成本。另一方面,对纳税人而言,明确固定纳税地点增强了纳税确定性,避免因纳税地点不清晰造成的困惑与潜在违规风险,使其能提前规划税务事宜。
二、申报方式多元化且便捷
对于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线上线下结合的申报途径。既可以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契合当下数字化办税潮流,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报流程,节省时间精力,尤其对于跨地区经营的证券机构,无需到当地税务机关现场,线上操作大大提升效率。同时,也保留了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的传统方式,照顾到部分不熟悉线上操作或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纳税人。
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时,同样优先倡导线上远程申报,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操作界面友好、指引清晰,纳税人依据系统提示逐步录入限售股转让信息、核算应纳税额等,快速完成申报。线下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为纳税人自主选择提供便利。
三、征管协作强化
明确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同管理。这种分工协作模式能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上市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托对本地企业深入了解,把控限售股源头信息,如限售股解禁时间、数量等关键数据,精准核算应纳税额;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协助监督证券机构代扣代缴工作是否规范,对证券机构申报数据进行交叉比对,防范税款流失风险。例如,在限售股集中解禁期,两地税务机关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四、适用范围拓展
将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服务事项纳入依照本公告执行范畴。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新三板、北交所活跃度提升,原始股转让增多,统一征管规则十分必要。既保证税收政策连贯性,避免不同市场间税收漏洞,又为新兴市场投资者提供清晰纳税指引,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五、政策衔接与更新
公告强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与之前财税〔2009〕167 号等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这表明政策与时俱进,适应资本市场变化,旧政策与新现实冲突部分得以清理,为市场参与者、税务征管者提供最新、统一遵循标准,确保税收征管在法治轨道有序推进,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税负环境。
总体而言,该公告通过优化纳税地点、申报方式,强化征管协作,拓展适用范围等措施,旨在构建更高效、便捷、公平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体系,助力资本市场稳健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2-27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所得税司 2024-12-27
相关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优化调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在不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基础上,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三、《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
《公告》所称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即个人持有的从退市板块转到交易所市场的限售股);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七)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
(九)其他限售股。
四、税务部门提供哪些便利化服务措施?
税务部门为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提供便利化举措,本着“系统数据多跑网路,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少跑马路”的原则,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助力证券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代扣代缴,税款异地缴纳、属地入库,实现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申报“全国通办”。
(一)证券机构扣缴登记“全国通办”。证券机构在所在地既有的登记信息可全国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证券机构扣缴申报“全国通办”。证券机构无需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办理扣缴申报,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同时,也可继续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部门通过比对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和基础信息,预填上市公司基础信息,证券机构确认提交后,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匹配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证券机构缴纳税款“全国通办”。证券机构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自动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无需多次支付税款。证券机构无需重复多地签订划缴税款协议,仅需申报前一次性确认用于限售股缴纳的三方协议账户,实现一次缴税、批量属地入库。
(四)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全国通办”。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五、哪些情形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等情形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发生变化?
《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机构不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七、《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对于《公告》发布后办理扣缴申报、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