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年9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个不得”——统计法律底线
为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法》规定了“15个不得”的禁止性条款,是必须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一旦触碰这些统计法律底线,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1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02
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
01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02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聚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03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0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展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让我们共同尊崇统计法,维护统计法的权威,用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为我们的美好生活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供稿:营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