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4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10.1-10.31)

文摘   2024-11-04 07:0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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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民商法茶座
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4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10.1-10.31)

注:01-04均为参考案例
01.李某霖诉西藏某信托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外人对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限的认定
2024-16-2-471-005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最高法民再3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1.在执行标的被执行法院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情形下,对于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情形,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应为“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而不是“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
2.“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已完成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而“执行程序终结”则一般包含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两种情形。在以物抵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虽然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已经终结,但只要申请执行人尚未获得全额清偿,则执行程序并未终结;此时,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条件。
02.陈某林诉张某兴、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及商业保险的处理规则
2024-07-2-375-001 / 民事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0)沪0107民初1721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外卖骑手接受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劳动管理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用工实际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综合认定,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2.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平台企业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经营业务有较强的控制程度、平台企业主要收入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经营业务密不可分等,平台企业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配送业务和配送人员(骑手)具有管理责任。关于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另有更有利于受害人受偿的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处理。
3.外卖骑手的相关商业保险具有责任保险属性,受害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王某仙诉某幼儿园、陈某劳动争议案——幼儿园教师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属于“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行为”
2024-18-2-490-003 / 民事 / 劳动争议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26 / (2024)渝05民终551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提高廉洁从教的意识,同时,教育机构对教师行为管理应当秉持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过罚相当。教师公开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宜认定属于“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行为”;幼儿园仅以此为由开除教师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0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章某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2024-18-2-468-001 / 民事 / 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1 / 一审
【裁判要旨】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服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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