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政务   2025-01-06 21:53   江苏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林业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在江苏落地,进一步巩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不断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推动扩绿、兴绿、护绿并举,提升集体林经营水平,更好发挥森林“四库”功能,推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建设。
一、持续推进“三权分置”,切实保护合法权益。保持以承包到户、均股均利两种方式将集体林地产权落实到农户的政策稳定。镇村两级要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合同、均股均利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采取均股均利方式改革的,要落实股权证发放或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成果,依法依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或已流转的集体林地收益。集体林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未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决定等为由解除承包关系。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可提前确认延包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发证,并作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妥善解决集体林地地类重叠、权属交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全面完成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和数据整合的基础上,强化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规范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贯彻落实国家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将林权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非林地但无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影响产权归属。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登记窗口向乡镇、村组延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努力提高林权登记效率。强化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录入,实现林权数字化动态管理。推进不动产登记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林权综合监管平台等互通共享。制定出台《江苏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对林权流转合同的管理。
三、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通过项目实施、提供生产性服务等措施,持续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家庭林场、集体林场、合作社等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集体林地集中连片的丘陵山区或其他有条件的地方成立镇、村集体林场。鼓励各类企业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林业经营,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加强林业科技下乡服务,强化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引导发展立体复合经营、三产链接经营等多式联营,提升林地综合效益。鼓励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股份合作、托管、租赁等形式开展联合经营,并探索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林种布局和规模,合理调整集体林在公益林中的比例。加快低产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复,结合森林更新推进国土绿化彩色化、珍贵化、效益化,积极采用良种壮苗和乡土树种,不断提升森林质量,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扎实做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经验和模式。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加大对森林抚育的支持力度。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科学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修复。
五、优化林木采伐制度,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放活商品林采伐,对林业经营者实行商品林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年采伐量按其经营方案确定。推广使用“林木采伐APP”,推行在线申请,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依法公开采伐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完善政策支持体系,重点支持木本粮油、林草种苗、森林康养、林下种植、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产业发展,引导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林业科技产业支撑,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木竹加工等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将一批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和木竹建材,优先鼓励在自然保护地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推广应用,在村庄建设中开展木竹结构公共设施建筑推广试点。将废旧家具、地板、木质包装等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纳入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支持林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展览、参与国际贸易争端公益性诉讼,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相关补助。鼓励创建区域林产品公共品牌,探索建立林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持续办好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林业生态产品交易推介活动。
七、强化基础服务保障,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加大对发展林下经济项目的林地要素保障力度,坚决杜绝借发展林下经济之名变相搞高尔夫球场、别墅、公墓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保护生态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并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林地修复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依法依规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林权增值途径。深化林业碳汇研究,推进林业生态系统固碳减排关键技术研发集成与推广应用,探索建立江苏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基础数据库。加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能力建设,推进林业碳汇试点,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积极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储备、开发与交易。创新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方式,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或营造碳中和林履行生态修复、碳中和等社会责任。鼓励各地探索推广“绿票”、“生态券”等涉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模式。构建森林生态产品区域差异化价值核算体系,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融资、林权流转、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有效应用,探索建立林业生态产品交易制度。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支持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和生态产品供给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范围和差异化补偿方案,严禁挪用、挤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推进全省补充林地储备库建设,探索建立省内跨区域林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机制。
九、创新林权融资机制,发挥金融支持作用。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各类林业经营者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林业产业特点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满足林业经营者的合理融资需求,落实融资担保支持政策。探索碳汇林、公益林补偿等收益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提高林权抵押率。将林权抵押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继续实施公益林综合保险,探索推广商品林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森林碳汇价值保险、林木种苗保险、古树名木保险等特色险种,增加林业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差异化风险管理需求,提高林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质效。
十、支持改革先行先试,组织差异化试点。支持常州市、宜兴市、睢宁县、苏州市吴中区、盱眙县、东台市、仪征市、句容市、沭阳县以及南云台林场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改革试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在推进“三权分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加强跟踪指导,对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林长履职的重点内容,纳入林长制评价激励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压实责任。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政策支持。依法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集体林业大县要切实加强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强化乡镇林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健全各级林业执法机制,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优化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提升森林公安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增强生态护林员辅助服务能力。对改革成效显著的地区,在林地定额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编辑:曾雪琦

审核:高仁泉


微讯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