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再度相聚,口角纠纷,引发矛盾,情绪上头,持刀相向,一方被砍受伤,一方获刑入狱!
2024年3月23日晚,刘某某与肖某某在南康区某酒吧唱歌期间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3月24日凌晨,刘某某与肖某某及朋友一起到南康区某夜宵店门口吃夜宵,在等上菜时,刘某某走进该夜宵店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肖某某胸前砍了三下,致肖某某左胸前、左前臂受伤,后被朋友们拉开。经鉴定,肖某某左侧尺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4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南康区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使用凶器伤害他人,冲动之后面临的是友情的破裂、金钱的损失、自由的限制。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发生矛盾要理智、冷静处理,多一些礼让谦恭、互相宽容,千万不可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合法的行为来解决问题,否则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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