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为获利,程某某开始先后将其农商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提供给一个微信好友使用并帮助取现,双方约定程某某每日的报酬为500元。至2023年2月,程某某的农商银行账户接收他人转入资金共计1514653元,后取出交给上家;其中国工商银行接收他人转入资金共计426981元,后取出交给上家。期间,程某某配合转账取现的犯罪事实有26次,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1941634元,获利共计6000元。
2023年2月,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相关犯罪事实。案发后,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主动赔偿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谢某某部分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上家使用并配合取现,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9416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程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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